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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且仅对出卖人适用,并将其适用条件限定在买受人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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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发生某种情形可能构成对自己利益安全的危险,对方又拒不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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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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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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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它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本文对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以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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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都是有其履行期限的,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如果一方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那另一方应如何救济?对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关系。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两个相似制度的比较,并探讨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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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合同法》第 6 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 ,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 ,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 ,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 ,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 ,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 ,不负迟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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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民法上的传统一项重要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的混乱.故完善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很有必要.《经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适用》一文作者探讨了这一制度有关理论与司法实践,以及管理涉及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文章理论联系实际,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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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再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 ,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 ,二者既有相似的制度功能 ,又有相异的制度构造特征。我国《合同法》吸取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 ,在批判借鉴的同时 ,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法律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和顺序履行抗辩 ,共同构筑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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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合同债权的拘束力问题,存在着债权-债务构成与合同构成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我国合同法在总体上选择了合同构成。但由于理论上的准备不足,无论立法者还是解释者都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上述两种构成的存在和意义,而是误用了早已扭曲变形的严格责任体系和过错责任体系作为理论工具,导致合同法在立法和解释上都夹杂了很多债权-债务构成的成分,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体系矛盾,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法律效果的偏差。这些矛盾和偏差需要通过用纯粹的合同构成对现行的合同拘束力理论进行重构方能化解和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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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引入了货物控制权制度,货物控制权的性质是合同请求权。货物控制权与合同变更有着密切的关系,对货方而言,合同变更权比货物控制权可能更有意义。货物控制权的控制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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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理念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启示——以被害人为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是欧美刑事案件中适用的两类重要的司法制度。两种制度有其相似的地方,也有诸多的不同。其中一点便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在两种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着较大的差别。而两者的共同基础———社会契约理论和私法中契约自由的观念,以及辩诉交易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得辩诉交易借鉴刑事和解的理念,加强被害人的地位和作用成为可能和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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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比较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68、69、94和108条的立法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但现在看来,预期违约制度相对来说比不安抗辩权制度更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这种立法例的成败得失值得研究。将两种功能相同的制度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显得重叠与矛盾,故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废除不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为宜,实现合同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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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应当体现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稳定交易秩序的司法导向、平衡相关方利益的价值取向。对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应当通过行为外观探求其内心真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综合合同条款文义、著作权人之行为、代理人之权限、出版合同及其履约过程进行判断。对于代理人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作为被代理人的著作权人,而不应认定为转委托。著作权人死亡后,在对其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暂缓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不存在拒不支付之主观过错,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对于权利人通过合同关系行使处分权已经构建的稳定交易结构及交易秩序,应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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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以合同债权请求权为核心、以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群为对造构成的合同权利规范体系。合同案件的推理与分析实质是按照合同权利的逻辑构造关系递进展开的,本文将其概括为合同案件分析的五个步骤。在这五个步骤的安排下,我们得以对合同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事实和权利关系进行全面周到地审查,这是实现交易秩序和法治的思维形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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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本文针对理论界存在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非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观点 ,对保险业中的代位求偿权和新合同法中规定的代位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保险业中的代位求偿权与新合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作者提出非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依法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