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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8)
<正>鲁政办字[2015]8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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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2)
<正>晋政办发[2015]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太原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设立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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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7)
<正>黔府办函[2015]59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稿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上报文稿须体例格式正确,行文方式恰当,表述精准无误、内容合法合规,不符合要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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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9):33-36
国办发[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一些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开展政务联络、招商引资、信息调研、接待服务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条件逐步改善,简政放权不断推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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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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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汕府办[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查登记工作,并如实填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表"送市编办,市编办负责审核汇总我市驻省会办事机构情况,于2015年5月18日前报市政府。对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向市编办提出申请(按照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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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2)
<正>济政办字[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济南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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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1)
<正>渝府办发[2015]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28日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意见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省会城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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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3,(10):28-29,26
黔府办发[2013]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一)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煤矿情况及时落实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二)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实施实时驻矿监督,每处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不少于2名。(三)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管理。下井补助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低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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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10)
<正>陕政发[2017]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21日陕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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