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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在网络以及其他领域中,垄断看门人是指有权并有能力将侵犯他人版权者排除出其服务网络的人.垄断看门人的行为可以起到有效防止侵权的作用.尽管一个垄断看门人不能直接控制侵害的发生,但是可以通过将侵犯他人版权者排除出网络的威慑来遏制侵权.本文依据三种不同的关系对替代责任的构成要素进行探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经营场所提供者的情况和基础设施垄断提供者的情况.本文论述了版权侵权中垄断看门人替代责任的可取性,并且对诸如制止理论和矫正正义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究.垄断看门人应当建立一套责任制度,以平衡阻止侵权的需要和它们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张洋 《现代法学》2023,(4):75-89
算法推荐行为于版权法中的定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仍属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技术发展使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所区别,故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不宜当然适用“避风港”规则。算法推荐提升了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为网络平台带来了巨额流量经济;相应地,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义务。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具象化举措,能够有效应对算法推荐下的版权保护困境。引入版权过滤义务首要面临且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其与“避风港”规则如何有效衔接,而限缩版权过滤义务承担主体的范围不失为解决良策。相应地,有必要构建起“内容过滤+必要措施+异议救济”的版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3.
刘群 《法制与社会》2011,(24):261-262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加速了作品的传播,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大量涌现,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挑战,版权纠纷不断。因此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确定其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分类阐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4.
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与信息技术产业的冲突加剧,版权间接责任在强化版权保护的同时,却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技术创新。因此,应从鼓励技术创新角度来完善我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明确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规定P2P等技术提供者的“避风港”条款;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其主观“应知”标准不应作宽泛解释;进一步明晰网络服务商的替代责任构成要件,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不断地出现,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已经跟不上网络时代发展的脚步。本文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入手,将侵权行为主体进行分类,重点阐述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6.
欧盟和多个国家目前正在对其区域或国内版权法律进行全面修订或重点修订。文章概述了界定既有专有权范围与创设新权利、调整现行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重新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新技术设备的复制税、规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完善版权许可使用机制、转变版权行政管理机构职能、规范版权执法行为等八方面的最新动态。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时代,诸多法律规范尤其是侵权法规则需要修正甚至重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遇到新的挑战.《著作权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引入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则,而版权引诱侵权本身更非立法用语,但相关司法实践并没有止步,以至规则指向教唆、帮助侵权并将教唆、帮助两者混同,甚至出现跳过版权引诱侵权直接认定侵权的情况.对此,可以对比美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运用,构建我国版权引诱侵权规范体系,即厘清版权引诱侵权规范要素,对版权引诱侵权予以定型化,重点突出故意意图,给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适用例外,区分引诱与帮助侵权,把版权引诱侵权从共同侵权中剥离出来,明确按份责任的法效果.  相似文献   

8.
肖潇 《法制与社会》2012,(5):264-265
随着网络平台的飞速发展和市场分工的逐步细化,更多的主体在不同的阶段、利用不同的工具参与到版权作品的分配传递之中,这便使得间接侵权主体的层次性特征愈发明显.在此背景下,本文认为作为潜在间接侵权主体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同时满足信息明确公开义务、内容不干预义务、控制审查义务、利益不相干义务、在版权所有人尽到通知义务之后的积极作为义务等全部五项标准才可以依法免责.  相似文献   

9.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传统版权领域的诸多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创作内容作品属性、版权侵权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遵循“人类中心主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面临既有制度规范、民事基础理论等方面的否定。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值得版权保护。为此,需要明晰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权利主体,确立以约定优先为原则、以使用者为主导的版权归属路径。同时,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侵权责任判定体系,准确划分机器学习行为的合法边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0.
在探讨网络信息传播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侵权现象,以及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版权问题,提出要采取以持续的技术创新构建版权保护和信息保障的平衡机制,以完善我国版权法律体系等措施,积极解决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问题.  相似文献   

11.
版权法上“技术中立”的反思与评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今 《知识产权》2008,18(1):72-76
"技术中立"即"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是专利法间接侵权的责任限制条款,索尼案法庭借用该原则处理产品提供者版权法律责任,引起侵权法理论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考察专利间接责任的由来,重新解读索尼案,指出"技术中立"已写进数字版权立法,个案审判不应孤立地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或免责的理由.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3.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版权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因特网连接服务、内容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商三类 ,三者版权责任各异。连接服务提供商因只提供数据传输通道 ,对网上客户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 ,类似传统环境下出版者地位 ,应对其发布的所有信息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在使用超文本链接技术中提出“虚拟”材料时 ,版权人不构成侵权 ;特殊服务提供商是在网上提供布告板的经营者 ,应当对权利人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只有在推定过错原则下承担责任才是合理的 ,才有利于平衡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4.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回顾整个版权法历史,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一直处于不断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在这一背景之下,版权法如何为技术提供商设定责任边界就成为重要课题。从间接侵权责任、索尼规则到引诱侵权责任,司法实践的发展建立了技术提供者版权责任的基本理论架构。而优朋普乐诉TCL一案的出现,使技术提供商的责任问题进入国内的司法视野,引发了对现行法的深刻反思,也凸显了建立中国技术提供商责任条款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版权法中明确将作品的众多利用方式,例如复制、传播和改编等等,列举为版权人的专有权利范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且没有法律豁免,对版权作品实施了专有权利范围内的行为,就会构成直接侵犯版权。但是,版权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此。有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应当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这就是侵犯版权的间接责任或者称为问接侵权。根据国际版权界主流观点,间接责任主要包括辅助侵权和转承责任两种形式:辅助侵权是指当事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直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版权司法和理论界,间接责任作为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的重要性日益体现,但对其中某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在系统研究版权间接责任中的转承责任制度,包括转承责任的法律渊源和实践意义,以及具体案件中常有争议的"监督侵权的权利和能力"、"直接经济利益"等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经典判例,进一步分析了转承责任的实践运用,并提出对我国建立转承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8.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可以从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言,不宜将其纳入到产品责任的范畴,而宜通过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之以过错推定规则,这样既可以解决受害人的举证困难问题,也便于通过司法控制机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进行动态调整。为了维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通过“通知—处置”规则对提供者施加消除侵权信息影响并防止系统再次生成侵权信息的义务。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5,(6):36-41
接触控制技术措施是防止未经允许的对作品信息接触的事前预防的电子自助手段,而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防止非法的作品信息复制、传播等版权侵权的电子自助。技术措施要实现的本质目的不是防止版权侵权,而是通过接触控制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控制,确保信息的稀缺性。与版权专有权的目的一致,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在逻辑是保障版权人通过排除他人对作品信息的不正当接触和使用而充分实现经济收益,以激励更多的作品创作。  相似文献   

20.
版权和信息获取之间存在着固有的冲突。版权法在制度设计中通过对版权制度的宗旨、作品的独创要求、版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版权的权利限制等规定,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但是,当今数字技术环境带来的版权保护的强化和扩张趋势,使得这种平衡难以维持,并对原有版权制度提供的信息获取途径已构成了现实的威胁,于是,反垄断成为制止这种趋势的一个途径。但是,企图依靠反垄断法来纠正由于版权保护的扩张造成的信息获取的困难、实现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切实际的,而必须要立足于版权制度自身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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