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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完善和突破,有利于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正确适用是很重要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以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明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从而完善我国交易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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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在动产领域适用,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显得非常必要,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106条对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突破了传统理论将善意取得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普遍看法,明确将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本文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究其与不动产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挖掘其深层次的价值,并就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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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传统上只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原有的界限,丰富了我国物权法内容,但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理论基础仍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试从这两方面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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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的出台将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物权扩大到不动产物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在我国法学界对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然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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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不应适用不动产,原因在于不动产和动产公示的公信力强弱不同,经过长期历史发展已经形成动产交易善意第三人保护由善意取得制度规范、不动产交易第三人保护由公示公信原则规范的立法模式,若把善意取得制度范围扩及不动产,将会破坏原有制度体系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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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不动产应采取何种善意保护制度,需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综合评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德国、瑞士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在前提条件、理论基础、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宜盲目照搬德国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规定来解释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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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下,"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之争主要不是法律效果争议,而是制度安排争论。在比较法视野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争是实质的规范效果的问题。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并不意味必然构建囊括动产与不动产相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最终在法典上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设计,在"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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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17-30
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被合并做了同一性规定,适用几乎相同的构成要件,学界对此做了较为充分的研究。结合已有研究成果,作者运用比较法资料,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的时代背景下,特别针对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在综合分析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原理与构成要件异同之后,提出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相互独立的观点,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未来物权法编的具体位置安排,并拟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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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里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态安全为代价,来确保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制度。而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不动产物权时,往往会涉及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以《物权法》第106条为视角,探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剖析并解决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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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与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12)
本文对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作出评述,认为《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着不足之处,立足于本国国情,为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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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作出评述,认为《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着不足之处,立足于本国国情,为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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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不动产交易的具体体现。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我国理论界观点也不统一。本文以我国《物权法》的106条规定为基点,介绍不动产善意取得,分析其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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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以程序法为视角,讨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诉讼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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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定论并不表明是终局性的定论,尚有值得探讨的余地。本文认为,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争的缘由在于对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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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立了该制度。我国的物权法也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现有立法仍有不足之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不动产的登记管理机构繁多相互不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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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一以牺牲不动产静的安全(所有权安全)采维护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制度只有正确适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不动产对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都意义重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如何正确适用成为当前最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分清其适用范围,明确善意的标准,充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并抓紧建立由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