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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面临着现存的法律冲突,但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规则,以缓和中小企业困境。动产抵押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民法学者已经对其有充分的研究,并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困境。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动产所有权转移、共有物以及担保物权制度,必将对我国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产生重要影响。在船舶登记工作实践中应当适应《物权法》对船舶抵押登记工作的新要求,保障船舶抵押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何志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5):24-27
动产抵押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动产抵押制度较为完备。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尚不完善 ,存在缺陷 ,应从转变观念、明确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增加抵押种类和确认合理的公示方式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姚志荣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2):53-56
动产抵押兼顾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动产抵押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该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应从抵押的范围、立法模式、登记部门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一反传统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在我国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产生了登记对抗力与占有公信力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也由此产生了对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的怀疑,笔者在分析了相关可能的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后,认为解决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根本缺陷的途径是将动产抵押的标的限定在"准不动产"范围内。对于"准不动产"外动产,可以让与担保设定担保。 相似文献
6.
李哲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5(1):68-72
《担保法》的立法缺陷导致动产之抵押登记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担保法之宗旨,本文认为,在动产抵押登记情形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7.
沈宗仁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5):125-128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公证抵押登记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文章依据现行法律就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等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8.
蔡丽杭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3)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现有权属状态使契约当事人与契约外部第三人极易产生权利冲突,尤其是与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动产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对此,应从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之竞合,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之竞合,所有权保留与动产质权之竞合三种情况进行探讨,各形态竞合之共同位序应遵循公示公信优先原则、次序同等原则、善意第三人优先原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恶意不受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9.
肖文桂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Z1)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说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一、善意取得的界定… 相似文献
10.
朱晔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7(4):22-25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11.
阮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6):96-101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些许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抵押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冲突规则,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领域,应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了其局限性,即使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也未尽合理。探究立法和学说缺陷之根源皆在忽略了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区别,所以未能于当事人间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汪发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67-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5):20-24
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不同的立法说明了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各自所抽象的原因不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支撑,并与担保物权独立性协力为担保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15.
谢然军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9(4):51-54
物权法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这是对我国传统抵押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浮动抵押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抵押物的浮动性或流动性、抵押物的集合性、性质的可转化性等特点。研究分析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既有利于该项制度的推广使用。又有益于防范其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胜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1):30-33
根据我国担保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行立法是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都有可行性;并且对发展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功能的体现,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海域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是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条件。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如没有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和出资等问题,因此需要对该法进行修订,使之与《物权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18.
杨崇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2):65-67
我国《担保法》未明确规定共同抵押制度。本文拟从共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抵押的成立 ,效力等方面探讨我国共同抵押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