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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1996年1月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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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1996年1月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1996年1月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  相似文献   

4.
庄严的使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议案,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关于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考虑到1997年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时间日益临近,为了保证1997年的平稳过渡,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进行,决定:授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着手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现在,预委会已经开始工作。  相似文献   

5.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议案,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关于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考虑到1997年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时间日益临近,为了保证1997年的平稳过渡,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进行,决定:授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着手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6.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一年来,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做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方针,通过了《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  相似文献   

7.
各位代表: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50名,其中香港委员94名,内  相似文献   

8.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相似文献   

9.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相似文献   

10.
各位代表: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50名,其中香港委员94名,内地委员56名。1996年1月26日,筹委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一年来,筹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为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鉴于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相似文献   

13.
1996年1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大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陈慕华、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李锡铭、程思远、布赫、李沛瑶、吴阶平和秘书长曹志等出席了成立大会。在热烈的掌声中,乔石委员长发表了重要讲话,向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副主任委员王汉斌、安子介、霍英东、鲁平、周南、王英凡、李福善、董建华、梁振英以及筹委会全体委员颁发了任命书。乔石委员长的讲话全文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现在正式成立。这是香港回归祖国  相似文献   

14.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暨就职宣誓仪式上宣誓就职。  相似文献   

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7年6月30日前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负责筹组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财政预算案、拟定法案,提交临时立法会审议;依  相似文献   

17.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二、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相似文献   

18.
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使用的教科书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并保持香港现行教科书出版、发行制度的连续性和教育方面的平稳过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现行教科书一般可继续  相似文献   

19.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件盛事,也是世界瞩目的一件大事,它实现了一百多年来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为了永久纪念香港回归祖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建议  相似文献   

20.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郑耀棠等三十二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规定:"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据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区域组织产生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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