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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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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相似文献   

2.
论物权公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对物权公示规定及国外关于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和立法,对我国现行的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阐述;具体阐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及效力,并就完善我国物权公示制度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蒲萍 《法制与社会》2011,(8):102-103
本文论述了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问题和方式,指出了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分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效力,并介绍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即物权公示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最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是股权质押担保制度的核心,其模式涉及到股权质押合同成立和股权质权成立的关系问题;股权质押公示对于质权人具有权利锁定效力、对于出质人具有刚性约束效力、对于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和权利保护效力;股权质押公示效力范围包括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出质的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法律信用机理、交易安全机理和交易便捷机理。设立专门的股权质押托管登记中介机构,制定物权登记法,建构股权质押公示制约机制,是推动股权质押公示制度完善、提高公示效力的理论预设和实践措施。  相似文献   

5.
物权公示方式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物权公示方式不外乎占有或者交付、登记、标示三种类型。占有或者交付是物权公示方式的最直观最古老的形态,标示是变态的占有,登记则属于发展了的标示。背书不是独立的物权公示方式。由于登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的本身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作为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其二,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大的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需要;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都不一样,其公示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最合适的公示方式还是登记与标示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财产公示制度是防腐倡廉的有效路径,由于政府公务员隐私权的二重性,财产公示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建立与完善财产公示制度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财产公示制度与公务员隐私权的关系。明确财产公示制度的公示主体与公示范围,厘清制度安排的边界与限度。通过财政共识制度的确立为廉洁政府建设奠定制度基石,进而为建构公务员法治思维与法治精神,推动公民尚法教育以构筑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7.
初步分析了公示的存在价值,探讨了公示在形式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即物权主义与债权主义中的性质,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对公示性质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李义松  冯露 《行政与法》2014,(8):107-111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今因为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性。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需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力涉及物权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排污权交易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就其交易对象的数量限定性和第三人的环境利益相关性.引入物权公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增强公信力。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政府采取的“批准”方式与公示生效主义相结合来构建新型的排污权交易公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既能增加交易的自由度,也能增加这一方式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公示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有效手段。通过对著作权公示进行制度解读,厘清公示在著作权领域中的“困惑”;通过论证著作权公示对于著作权保护具有的现实意义,同时反思我国著作权登记存在的现实问题和救济路径,并提供著作权登记效力的“二元化”路径,为完善著作权公示制度提供可参考座标。  相似文献   

10.
规划局长低价购房牟利65万元,被提名为副县长,却在公示最后一天出了事。温州炒房团一度成为各个媒体关注的焦点。相关媒体统计数据显示,在温州有10万人在炒楼,动用的民间资金高达1000亿元。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把房子囤积在手上,等上一段时间之后,价格一涨就马上脱手套现。  相似文献   

11.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长期以来 ,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 ,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 ,而且认为 ,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 ,即一旦完成公示 ,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 ,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 ,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 ;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 ,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12.
在解释公示语语言特点和功能的基础上,本文列举了武汉市公示语汉英翻译中出现的主要错误,探讨了公示语汉英翻译的原则,分析了产生公示语汉英翻译中错误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3.
面对制度性、社会性腐败现状,中国的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就反腐败的整体成效而言,预防比惩治更为重要。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措施,但是这项制度在中国正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面对过去30年积累的腐败重负,适度宽赦是国人无奈的选择。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战略观可以为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提供思路,而自愿公示、抽选公示、晋级公示可以作为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进路。  相似文献   

14.
王妍 《行政与法》2004,(10):103-106
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实现国家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它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的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公告主体不统一、公示方式不健全、公告与公示不能产生应有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等。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公告和公示制度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5.
物权公示二元主义立法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鹏 《河北法学》2004,22(2):52-54
在物权公示的二元主义立法,公示对抗主义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逻辑矛盾,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巨大困难。相对于公示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向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公示激励,具有更为完整的公示效果。但公示要件主义也应适当吸取公示对抗主义之所长,以使自身的功能优化。  相似文献   

16.
崔艳峰 《法学杂志》2016,(6):125-132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7.
财产公示制度作为公认的有效反腐利器,是修复权力政治信任的有力途径,在我国的施行刻不容缓。公职人员与权力密切联系,其财产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公职人员应当公示所有类型的家庭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等,公示级别不宜限制于高级官员。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最好形式为网络公示,方便民众的日常查阅和监督。  相似文献   

18.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19.
规划局长低价购房牟利65万元,被提名为副县长,却在公示最后一天出了事。温州炒房团一度成为各个媒体关注的焦点。相关媒体统计数据显示,在温州有10万人在炒楼,动用的民间资金高达1000亿元。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把房子囤积在手上,等上一段时间之后,价格一涨就马上脱手套现。  相似文献   

20.
高轩 《法学论坛》2016,(3):97-103
财产公示以财产申报为前提.财产公示制度的意义在于方便公众监督和克服单纯的行政内部监督的弊端,能有效地预防腐败.财产公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现实的、可操作的司法规制途径.财产公示行为是行政行为,对财产公示行为进行行政诉讼法规制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更是有效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弥补行政内部监督不足的重要保障.构建行政机关财产公示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制体系,是保障财产公示制度持久有效运行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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