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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一月一会”虽然有一定的建设性和积极作用,但这一做法既与现行的法律相悖,同时也与当前人大工作不合时宜. 把人大常委会两月一会调整为一月一会不合时宜的原因为:首先是与法律规定相悖.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这些规定是长期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反复调研,认真总结人大常委会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而确定的,在时间的间隔把握上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切合人大工作实际.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的“惯例”细细推敲是有待商榷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讨: 一是合法但不灵活.地方组织法的四十五条虽然有“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的法律规定,但该条法律表述中有一个限定语,即“至少”,也就是说,每两次常委会会议的间隔期限最少不得超过两个月,也可以间隔一个月开一次,或者一个半月开一次.我们普遍运用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的惯例,是以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为依据,这种“惯例”合乎法律规定,但认识得比较死板,执行得不够灵活.  相似文献   

3.
我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律延长会期,其主要理由: 一、因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延长会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而实行“一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不仅意味着必须立即修法,而且还意味着将面临对其必要性的调研甚至争议的过程. 我们知道,“两月一次”人大常委会议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的,虽然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据此也先后进一步明确规定,有“特殊”需要或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但若要据此就理解为可以“一月一次”,那就不是“特殊”,而是“普遍”或“平常”了.  相似文献   

4.
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责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这是法律的规定。开会就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开会,就不能形成决议、决定等等。因此,按时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最起码要求。  相似文献   

5.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列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请给予书面答复为盼。一、《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这里面的“每两个月”确切的时间范围到底是多少? 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相似文献   

6.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经常运用的基本形式是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例会").例会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常委会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相似文献   

7.
为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高碑店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建立联席会制度。联席会定于两次例会之间.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召集主持,常委会有关科室负责人、“一府两院”有关副职参加,必要时请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了解上一次例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通报下一次例会议题,交流沟通其他情况等。此举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8.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通称“例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也是通过这种“例会”来行使职权的。但从一些地方的情况来看,这种“例会”议事,往往变成了“例行公事”,直接影响了权力机关职权的行使。因而,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一直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努力探索的问题。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除各地已在实践中总结的如注重科学选题、组织好会前的调研与视察、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等方面外,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9.
笔者认为,在过渡期间有必要列席新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直至选举出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可完成使命,可以不再列席以后的会议. 首先,既然是预备会议主持者,理应列席会议.人大换届选举经依法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经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在两个月内召开新一届人代会,那么新一届人代会又是由上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召集的,这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的,举行预备会议时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由新产生的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到此,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使命结束,但作为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者,但又不是该届人大代表的上届组成人员理应继续列席会议.  相似文献   

10.
李民 《江淮法治》2013,(23):26-27
宿州市埇桥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在召开常委会会议上频打组合拳,实施了选择重点工作进行监督、“二次审议制”两项制度,大大提升了监督实效.选择重点工作听审报告蛹桥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惯例,每年年中都要听取和审议区“一府两院”的半年工作报告,这对于推动“一府两院”更好地总结上半年工作、推进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有着重要作用.但在为期半天到一天的常委会会议上,对3个综合性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比较仓促,效果有限.今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半年工作报告的方式上进行改革、创新.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何时终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选举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即终止行使职权为宜。首先是实际性。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就是在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出时,由上一届的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大会的召开,既符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又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是江苏人大议事规则颁布实施3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 议事规则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并对特殊情况下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代会举行前,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  相似文献   

13.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的、经常的途径。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委员制)机关,它的基本活动方式是会议,只有开好会议才能有效行使职权。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都必须通过或主要通过常委会会议的方式得以实现。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有权对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议案,可以不予提请. 首先,从法条逻辑结构分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决定提请”,是由决定和提请两个动词组成的联合词组.  相似文献   

15.
笔者为什么认为"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其主要理由有如下三点: 其一、因为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会的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的这一原则规定,以及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四十二条关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的预备会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的这些规定,即皆已从立法本意上表明:确实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  相似文献   

16.
笔者认为,上一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应终止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时,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晚一点,存在"时间差"。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得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一致,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并不一致。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是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终止。  相似文献   

17.
每到各级“两会”集中召开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都能如期举行,而在个别地方极个别乡镇由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有偏差.出现了没有选举任务时,人代会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的贯彻实施。为什么每年必须至少要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去理解。  相似文献   

18.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在法理之中,当然合适. “审议意见”有法可循.“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被写进监督法,具有特定内涵.即“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所提出的意见,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文书.至于向“一府两院”提交的“审议意见”如何形成,法律没有规定.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所汇总整理的主流意见,一般不需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充其量由主任会议来把关.  相似文献   

19.
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这是目前通常的做法。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与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  相似文献   

20.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工作就可以不受约束,它必须以一定的红线作界,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规范运行。”这是换届后,在枣强县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汉元针对新时期人大常委会应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规范自身工作行为,以推进人大工作向法制化、高效化转变而向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意见。正是这些意见的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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