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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正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一种通过网络实现点对点借贷的交易模式,一般由网贷平台提供交易场所,借款需求经过审核后被放置在平台上,由出借人选择放贷。在国外,这种交易模式因为"脱媒"(disintermediation)节约了交易成本,受到一定程度的追捧。自2011年以来,P2P在中国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则是因为其通过变型满足了正规金融之外的投融资需求。  相似文献   

2.
P2P网络借贷平台兴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它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混乱的局面也产生各种风险。文章通过对“东方创投案”的分析,来揭示我国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借鉴“支付宝”的成功监管经验,从明确P2P平台法律地位、明确业务范围、明确监管主体等方面入手,促使我国P2P网贷平台健康的发展,成为经济前进的推手。  相似文献   

3.
周新生 《法学杂志》2016,(10):124-131
P2P网贷平台发展需要以消费者的信任为基础,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是P2P网贷健康发展的前提.基于对目前众多P2P网贷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的分析,发现混淆服务协议与平台网站规则实质性区别,也暴露了服务协议缺乏对消费者意思起码的尊重,通过获取消费者形式上对服务协议的同意来强化后者的正当性,实际上是逃避监管审查.因此需要秉着利益平衡、互惠互利原则,设定各方权利义务,同时服务协议需要不断接受监管机构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审查,实现对个人信息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4.
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P2P网络贷款,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意见认为,从目前业界发展状态和监管思路分析,将P2P网贷平台公司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更为适宜。在从事居间行为时,P2P网贷平台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除从事居间行为之外,还从事担保、对债权进行期限和数额的错配,进行债权转让等行为,引发各界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讨论。关于P2P网络贷款提供的服务协议(或称注册协议等)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线上交易情形下,P2P网贷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相似文献   

5.
P2P网贷的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现状造成了诸多乱象,理论界更是质疑P2P网贷的运作模式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务中诸多P2P网贷公司主管人员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P2P网贷需要刑事规制是毋庸置疑的.但滞后的刑事法规、过低的入罪门槛极易造成刑法的过度介入.作为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及时转变落后的司法观念,合理划分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规制的界限,从而保障P2P网贷合理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9,(4):120-128
2017下半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频频出现"爆雷"事件,大量平台退出市场。"爆雷"现象反映出当前P2P网贷平台蕴含的各类犯罪风险以及问题平台向其他领域传导的风险。借款人失信、平台运营人运营不当、平台监管不足等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些风险。随着P2P监管时代的到来,有必要正视以上风险和问题,完善金融领域相关立法,建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平台实施股权和资金的双向穿透式监管,改善平台运营的市场环境,使P2P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地位,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7.
“中国信用黑名单”网站首页印有工商部门的盾牌标志,其ICP备案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上海泰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保公司). 面对记者的质疑,泰保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网站仅作为第三方平台,所有信息都是其他网贷公司提供的.网贷公司已与贷款者约定,若对方逾期未还款,则有权通过互联网公布其个人信息,“这是合法的,如有异议,那你就去起诉好了”.  相似文献   

8.
P2P网贷在我国发展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但是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尤其是近几年的野蛮式的“高速发展”态势更是迎来了世人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网贷平台的“跑路”现象频发和诈骗事件也不断被曝光.本文结合P2P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诸如法律真空和监管缺失问题,分析P2P网贷的发展前景及下一步将如何获得自身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何颖 《华中电力》2020,(2):114-128
从金融属性上看,网贷平台提供的是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是其主营业务内容,平台不能参与借贷交易,否则将使流动性等风险大量集中到平台并引发严重后果。从法律性质来看,网贷平台则是借贷居间商,应当向交易双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网贷业务兼具金融和网络化特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一般性规定无法有效规制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虽初具体系,但还需围绕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进行改进,使信息披露内容以普通消费者等客户认知水平和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贯穿借贷合同存续的全过程,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0.
P2P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P2P网贷平台是一种居中撮合借款人和投资者以实现点对点小额借贷交易的金融模式。大数据网络化时代,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活跃了民间资本的流动,但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P2P网络借贷在法律的边缘线上游走。  相似文献   

11.
李立娟 《法人》2015,(3):81-82
对待投资人,周辉用的是欲擒故纵之计,用一定的神秘感营造一种雾里看花的状态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的借贷双方的匹配。对于P2P平台的白话描述就是"你有钱,他就要,我搭个台来撮合。"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宠儿,在迅速发展中给各企业带来种种商机,但是,周辉案也引发社会对P2P平台的安全性思考。  相似文献   

12.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然 《法学杂志》2015,36(4):133-140
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3.
易燕  徐会志 《河北法学》2015,33(3):82-92
我国的网络借贷(P2P)从2006年起步,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目前LendingClub和Prosper是美国最具代表性的两大P2P公司,中国P2P网贷的引进最初就是完全复制了这两家公司的运营模式.美国SEC将P2P平台纳入证券的范畴进行监管,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两方面.中国P2P发展已经发生了演变,增加了担保人的角色,衍生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孕育出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中国P2P网贷法律监管要坚持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克服美国监管体制弊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引入合格投资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18,(5):143-15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传统适用标准使得该罪的打击范围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不断扩张,不当阻碍了网络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学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既有解释仅是在刑法视域内进行逻辑层面的推演,忽视了本罪作为空白罪状的特性,没有充分结合具体的金融管理法规等前置性法律规范的要求,使得解释结论缺少法律规范支撑,与网络金融管理实践不符。本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特征。应该在法益保护原则指导下,充分结合相关金融管理法规探究其"非法性"的具体内涵,总结出本罪在网贷领域的违法行为类型,使本罪所保护的金融秩序具体化、明确化,以此来界定网贷行为的入罪边界,避免过分干预经济自由。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触发了"金融脱管",即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网贷平台出现了"蒸发"、提现困难和非法洗钱等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金融稳定的问题。以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的四种发展模式为基础,可以发现P2P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项目风险、模式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因素。P2G是规避风险的P2P创新版模式,P2G具有政府信用背书、回收速度快、项目筛选严格和信息透明的优点,使其能够成为"地方投资新蓝海"。P2G运行需要遵从的原则包括:资金流向透明、项目运行透明、交易信息透明和交易环境透明。  相似文献   

16.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7.
火爆一时的校园贷 校园贷,确切地说,应当名之为"大学生网络借 贷",是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 大致来说,校园贷包括本地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包括"名校贷"、"我来贷"等提供的借款服务;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包括"趣分期"、"任分期"、"菠萝袋"等;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业务,包括"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至于线下高利贷,则不属于正规校园贷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P2P共享的合法性——从巴黎法院裁定的一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介绍个人使用P2P共享合法及其对网络版权的挑战的基础上,从P2P共享合法的社会基础及无悖TRIPs协议出发,探讨最大限度保证网络公共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校园网贷本质上是校园贷款与互联网贷款有机结合的产物,其在贷款主体、贷款对象、贷款利率及贷款获取等方面均有特殊性。近几年,校园网贷持续高速发展,但同时亦引发了诸如校园网贷发展失范、大学生利益受侵害、信用文化环境被破坏等社会问题。金融抑制下的市场宣泄、产业促进下的法律供给不足、金融民主化下的主体尊重缺失共同促成了校园网贷问题的形成。解决校园网贷问题,应转变监管理念,从校园网贷企业的市场准入、校园网贷企业的特殊义务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并塑造良好的大学生金融教育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引导市场走向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20.
网络赌博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赌博的行为.全球首个向公众开放的网络赌博是1994年10月欧洲小国列支敦士登国际彩票.由于网络赌博平台国际化、玩家分散性强、赌博人群年轻化,以及虚拟货币的介入导致支付渠道网络化,下注金额巨大,赌资运转速度加快,特别因网络贷款门槛低、网贷利息又高,赌客为了筹集赌资,可能会在网上寻求各种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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