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金卓颖 《法制与社会》2014,(22):295-296
交易习惯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在客观程度上来说,其对商人的行为起引导与规范的作用。交易习惯不能做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而且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同时,交易习惯不仅具有一定的独立效力根据,还具有相对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交易习惯方面,我国司法与商事立法都干预得过多,非常不利于各商事交易进行及时的调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应该在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好,并且,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也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增设。针对这一系列的客观实际情况,本文对我国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进行了研究与探讨,旨在从法律的角度,灵活地对交易习惯进行规范与控制,使得交易习惯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2.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学视野中 ,将习惯视为与国家法并列的“民间法”。其实 ,“习惯”乃是物质生活条件中生存并制约着法律创制 ,具有民族特性的“法权关系”。遵从这种“习惯法权”实则是一种“恢复理性原本意蕴”之真实的理性思维方式。权利确认的逻辑告诉我们 ,国家欲颁行“良法” ,就必须关注并遵从具有“先在性”意义的“习惯法权”。  相似文献   

4.
“九七”香港回归,使得大陆和香港地区法院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更加明显并亟待解决。此文从分析两地区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出发,阐述两地区不同的管辖制度,并对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编辑提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适用问题将成为法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法官如何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统一与法官裁量权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本期特别策划结合民商事裁判的特点关注这一课题,以期分析当下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中的诸多观点,并试图寻求适合中国司法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6.
民法法典化与习惯缺失之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立法的激情正在催生这中国的民法典 ,然而 ,习惯也正被漠视乃至排斥。对于民事立法来说 ,习惯是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形式 ,是社会变革的主要路径 ,是立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条件。习惯的缺失意味着国家通过立法剥夺了社会的抗干预能力 ,削弱了法律的创新能力和校正机制。  相似文献   

7.
李可 《清华法学》2012,6(2):136-153
在我国当代法治实践中,习惯处于国法之静态规则体系和动态运行机制上的“次选”、“末选”地位,这反映了我国当代法治理论在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律关系上坚守的“进化命题”、“分离命题”和“指向命题”等三大基本命题及其处置理念.因而,从理论上颠覆这三大基本命题并清除其制度性后果,是习惯无障碍地进入国法的必行之举.  相似文献   

8.
我国社会制度的构造及社会秩序的规制中始终存留着以国家法和习惯为主体的其他社会调整资源。中国古代社会经由长期的自我演进而形成的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独特社会结构从社会学角度来说,客观上需要一种社会秩序的维系模式或结构与之相适应,文章尝试从习惯之自在调整和其法律化倾向的思考维度出发来对当下我国社会秩序的调整状态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9.
将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作为法律渊源来执行,可以充分发挥民事习惯在司法体系中的补充法律规范,弥补法律漏洞等效能.文章积极从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角度开展探析,首先对于民事习惯运用与司法的原因进行了探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和归纳了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廷泰  眭鸿明 《法学家》2007,1(1):116-121
"习惯法权"相对于国家法律具有"先在性".我国传统习惯饱含着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精神;如果我们抛弃其历史惰性,汲取其注重道德规则法律渗透、伸张个人信念伦理、强调个人社会责任、重视风俗礼仪等精华,并将其贯彻于中国民法典之中,必然有助于民法现代化所需求的"民族性"品格的树立.  相似文献   

11.
“梁启超宪草”与民国初期宪政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秀清 《现代法学》2001,23(6):21-34
本文对“梁启超宪草”的主要内容作了具体的分析 ,并同时阐述了民国初期中国宪政实践中移植西方宪政模式的艰难与反复。  相似文献   

12.
恐怖活动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后,到民国时期已经比以往任何朝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当时的所有政权都制定反恐法规,采取反恐措施,希望将其消灭或纳入管控范围,但由于各政权自身条件的限制及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个人所具有的强势特点,要达到目的并非易事。  相似文献   

13.
刘昕杰 《北方法学》2010,4(3):145-151
民国民法颁行后,传统法律对妇女离婚权利的约束和否定得到纠正,在司法实践中,妇女也开始运用民国民法提出离婚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以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李绍先案为线索,结合该县同时期30余件离婚案件,可以描述出民国民法实施以后,在基层社会中,妇女是如何依据现代婚姻法律赋予的离婚权利进行离婚诉讼的司法场景的,从而说明,民国民法的离婚制度不仅在立法上取得了进步,而且在实际上也的确促进了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  相似文献   

14.
从1927年至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教育立法,试图将教育机构的组织、教育活动、教育管理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本文中,笔者试图将南京国民政府此期的教育立法放到近代中西方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中进行考察,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宏观上对南京国民政府教育立法的动因、教育法规体系、教育法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5.
沈桥林 《政法论丛》2013,(1):93-102
清帝逊位之初十几年的中国近代史,就是围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斗争史。国民党试图凭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现责任内阁和政党政治;袁世凯或明或暗地破坏该法,欲使中国社会回归传统,让自己君临天下。然而,最终双方都以失败而告终。何也?在袁世凯,大概因为封建传统思想严重,过于迷信武装的力量和政治手腕,以至于公然逆民意和历史潮流而动,冒天下之大不韪;在国民党,大概因为没有真正接受宪政文化的洗礼,没有彻底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响,对时局的把握也不够准确,以至于不知不觉地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  相似文献   

16.
北洋政府时期预算权的宪法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政府与议会在预算权方面的博弈,为探讨宪法如何恰当配置预算权提供极佳切入点.预算权的宪法配置及其实践折射出当时立法与行政机构的相互关系和地位,也揭示出宪政发展状况与阻力之所在.整体而言,当时预算权的宪法配置处于失范状况,原因在于宪法秩序不能有效建立,宪法对预算权配置不合理,国会立法迟延以及当时政治斗争极端化,缺乏将妥协作为政治的必然组成部分.这些经验教训给当代中国带来的启示是:实现有效预算的前提在于“民主”和“权力制衡”,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审计机构,立法机关向独立化、专职化和民选化转变以及培育宪政社会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商事习惯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既是商人的行为准则,也是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分析既有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民商合一路径引导下,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将民商事习惯的适用约束机制同质化,商事习惯表现出独立于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路径。然而,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模糊、填补商法漏洞的不足以及与民法规范适用顺位的分歧,影响了商事习惯司法功能的发挥。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将“习惯”理解为事实上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应坚持外观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适用顺位上,商事习惯应优先于民法任意性规范和旨在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以满足商法体系法源的自足性。与此同时,应借助商事习惯填补因商业创新和矫正我国《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特殊性关照缺失而产生的商法漏洞,以此助推良好营商环境的塑造。  相似文献   

19.
随着民国女律师的出现,中国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空白状态终于被打破,成为中国男女在法律职业上平等之起点。由于“赋权”式执业资格的实现方式,女律师执业权利实现后的经营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初入职场的女律师备受时人瞩目,但旧有的律师评价体系仍用“女流之辈”这类标签,高傲地认为妇女与法律职业是相矛盾的。民国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同时克服来自时代、自身以及同业男性律师的三重困境。面对既存的男性律师关系网带来的压力,她们没有甘心屈居“他者”的地位,而是调动一切资源开展业务,试图跻身民国律师中的佼佼者行列。  相似文献   

20.
从中国航运业和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身不足的角度出发,分析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海事诉讼与仲裁实践经验以及成体系性的司法解释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可能性,而《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更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时机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