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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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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推动廉政建设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利益观教育则是从思想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加强利益观教育,有助于增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腐败的效果。利益观教育是上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形成合力:应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利益观教育体制机制,拓展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改革,运用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2.
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公共角色承担的公共职责之间的冲突,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被认为是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安排。当前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正面临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缺乏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缺乏独立审查和监督利益冲突机构、文化缺失等困境。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新领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措施:要明确界定与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职责产生冲突的私人利益的类型和行为,合理介入教职员工的个人生活;制定科学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有效性;在国家层面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伦理法规,完善整合现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加强综合配套措施,完善利益冲突管理流程。  相似文献   

3.
腐败与权力主体在利益冲突中不中立、甚至直接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有密切关系。由于非公共利益的驱动,权力必然会千方百计地摆脱监督和规范,从而形成腐败的温床。防范利益冲突,避免政府直接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应当坚持服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尊重私人利益三项基本原则。回避利益冲突,确保政府在各方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应当坚持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项基本原则。应当积极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加强党纪政纪监督、强化人大监督、严肃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4.
防止利益冲突法是国家为了厘清公益与私利的界限,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公职人员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或以职谋私),保证其廉洁从政的法律规范。美国是防止利益冲突立法较早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国家。美国成功的秘诀是:法律可操作性强,监督有效、到位,相关配套制度完备。虽然我国在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停留在党纪政纪层面,缺乏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我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设计粗糙,可操作性差,加之监督不力,相关制度不完善,因此,成效甚微。为了有效遏制和预防腐败,我国应当尽早出台《防止利益冲突法》,同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政务公开法》、《行政程序法》、《新闻法》等。  相似文献   

5.
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在于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重要根源在于公职人员权力观的错位。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从制度层面上规范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从而阻断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最终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新制度主义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制度的建立健全依靠文化的滋养。廉洁从政权力观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理论前提,行政伦理的法制化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基础内容,对廉政制度的信仰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有力执行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必须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前提性、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来对待和推进。  相似文献   

7.
应急产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政府应急能力提升的瓶颈。应急产品需求的不确定性、应急产业市场的非成熟性、应急产品安全技术标准不完善、技术含量不足是当前制约应急产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须采取强制措施,积极培育应急产业市场;完善应急产品的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倡导产学研充分结合,提高应急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鼓励企业参与应急产品的生产与供给。  相似文献   

8.
本文所说的利益冲突,是指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公私利益冲突行为,它频发于权力与利益的共同界域,主要由于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相互作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相互交融所形成。公共性、正义性、制约性是防止利益冲突的权力基本价值。当代中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公共权力制约的路径选择主要在于:基于存量政治资源,适当输入增量政治资源,建立以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以德制权的机制。  相似文献   

9.
10.
执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活跃、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其行使的得当与否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执法权的行使还存在着令人忧虑的问题:一方面执法权交叉重叠;另一方面执法权又行使不力。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执法权配置上存在漏洞,即现行立法过多迁就旧的行政管理体制,过于强调部门的利益,执法权被支解,执法主体过多过滥;同时现行法律制度过于注重对执法行为的约束,忽略执法权的科学配置。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即加强与完善我国各级政府的组织立法,规范各级执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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