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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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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状态成就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归责。应当明确危险犯是独立的犯罪既遂形态。危险犯既遂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危险状态的成就与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失控的结合。由此,肯定危险状态成就后行为人排除危险状态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也为犯罪人的及时悔过指明路径。  相似文献   

2.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在既遂标准的判断上,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应等量齐观,方法行为对人身权的侵犯与目的行为对财产权的侵犯共同决定犯罪的既遂与否。抢劫罪为结果犯,只有法定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财产损害结果均出现,才臻既遂。"财产损害说"一味强调主要客体和财产损害结果,忽视次要客体和人身损害结果,未免失之偏颇。"择一说"在既遂问题上不具有确定性,且将轻伤误读为既遂要求的人身损害结果,徒增疑窦,亦不可取。  相似文献   

3.
危险犯的产生是实害犯处罚标准前移的结果,在立法补漏、行为指引和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可责性上都有其正当性。作为一种独立犯罪类型,危险犯并非实害犯之未遂犯,而是一种既遂犯,其既遂的评价标准为稳定、静止危险状态的出现。  相似文献   

4.
投毒罪存在犯罪中止,其实质是实害犯的犯罪中止,处罚时尚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的法定刑。既遂犯与中止犯竞合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一般要求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也有例外,本文着重讨论这一例外。  相似文献   

5.
犯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犯罪形态理论的难题之一。单纯的标准之争无益于问 题的解决,应当加强标准所蕴涵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立法价值取向等基础研究。重新审视研究 的角度和方法,有望使犯罪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渐趋统一。  相似文献   

6.
关于危险犯中行为人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定性,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前置保护某类重大法益,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维护犯罪停止形态的协调统一为基本出发点,该行为并不符合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条件。立法中关于危险犯发生实害结果的规定并非实害犯而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立法中危险犯与结果加重犯的非一一对应关系以及结果加重犯并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决定了该行为也并非实害犯的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危险犯的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7.
挪用公款罪应以公款被挪移并实际使用为犯罪既遂;其共同犯罪应以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以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在理论上属于牵连犯的范畴,对其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王寒  战涛 《人民论坛》2011,(12):106-107
中止犯作为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止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及立法初衷,有助于对具体实践中的指导。对中止犯的时间条件之犯罪过程要做最广义的解读,其自动性条件应灵活把握其实质内容,其有效性条件应重点研讨中止犯与意外既遂之间的界分。  相似文献   

9.
中止犯作为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止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及立法初衷,有助于对具体实践中的指导。对中止犯的时间条件之犯罪过程要做最广义的解读,其自动性条件应灵活把握其实质内容,其有效性条件应重点研讨中止犯与意外既遂之间的界分。  相似文献   

10.
论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诈骗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分问题。关于诈骗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主要有占有说和失控说两种代表性观点。我国司法解释采用占有说。从犯罪本质、犯罪既遂定义和诈骗罪的罪状看,失控说应当是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以失控说为标准,具体分析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案例。  相似文献   

11.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2.
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罪状的规定则既不同于意大利刑法明示的既遂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刑法在逻辑上隐含的既遂模式,而是一种非既遂模式。这种法定刑上的既遂模式与罪状上的非既遂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也导致了学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误解,并由此支撑着一个虚假的犯罪既遂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借鉴意大利刑法的既遂模式,将犯罪的既遂要素明确规定在基本罪状中,并通过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未完成行为的刑事可罚范围。  相似文献   

13.
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为古今中外所有种类的犯罪所共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都不具有犯罪本质特征的属性。应受刑罚惩罚首先是某类行为被作为犯罪纳入刑法的原因.而后才是某个行为违反刑法所应得到的结果,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4.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建议完善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和主体条件,改变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贷款诈骗行为刑事责任的做法;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增设贷款欺诈罪。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取得型侵犯财产犯罪中犯罪率较高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应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把握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模式.诈骗罪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犯罪的本质要素是使相对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相似文献   

17.
非法经营罪是97年刑法修订后变化最多的罪名,也是最难准确理解、适用的罪名之一。本文从非法经营罪的 立法缺陷和司法操作方面对非法经营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司法操作以及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不断攀升,为能准确把握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关难点,可从该罪的犯罪构成、容留对象、场所、共犯、证据采信等方面予以全面分析,进而为实际判定厘清思路。  相似文献   

19.
学校属于初级与次级犯罪预防教育机构,是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环节,正取代家庭犯罪预防的某些功能,发挥着专门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些作用可以从一般预防、虞犯预防、矫正预防以及物质预防等方面体现出来。在犯罪预防模式中,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潜能。教师在这方面扮演着鉴别和处理问题学生、避免标签化等关键角色。为实现犯罪预防计划,学校的校长必须认识到预防学生犯罪的重要性,并有计划地对老师进行教育训练,同时还要整合社会多种资源,以形成预防犯罪的合力。  相似文献   

20.
共犯的想象竞合犯是共犯与罪数形态的交叉领域,共犯在本质上是共同的故意,想象竞合犯本质上是实质的一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一个共犯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客观上实施了共同故意支配下的一个共犯行为,主观上对触犯的数个罪名都是故意。在定罪和量刑上应兼顾共犯和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将共犯的定罪量刑原则和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量刑原则相结合,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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