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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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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适用目前还存在约谈实施的单向性偏向较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的平等性失衡严重和约谈过程中的协商性不足三大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如何对环保行政约谈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也即集中于如何规制环保行政约谈上。因此,针对问题,建议环保行政约谈更多地采用平行式的运行模式、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启动环保行政约谈的权利;同时有必要强调行政约谈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除了必须遵守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外,还需要遵守公益优先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自愿协商原则、公开原则以及损害救济原则,防范环保行政约谈走向法治化的另一面。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而且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 ,违法同样都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 )造成权益的侵害。“议行合一”说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基础 ,无论是从现实的需要还是从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趋势角度来看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必然性  相似文献   

3.
良好的治理有赖于适宜的治理工具。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工具,行政约谈具有"刚性"与"柔性"两个不同方面的技术禀赋,在不同治理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发挥了特殊的治理功能。本文以80份约谈案例的文本为研究对象,运用ROST NAT和Nvivo软件,从多个维度呈现行政约谈在不同治理领域中的应用状况,分析行政约谈实践中的刚性与柔性话语,进而从主体、过程以及结果等维度剖析行政约谈的刚性和柔性及其体现,具体涉及主体的权威性和过程的协商性等,最后深入揭示了行政约谈所具有的治理优势及其效能转化逻辑,其中的核心是约谈刚柔相济的技术特性具有灵活应变的治理优势。这不仅有利于深入理解行政约谈的属性及其优劣利弊,也有利于根据具体的场景选择恰当的治理工具,还可以更好地反思和谋划行政约谈的未来发展。  相似文献   

4.
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资质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为,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主体资质的缺陷、行政程序的违反、行政权限的扩张、行政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偏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瑕疵.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种类繁多,对于不同性质的瑕疵行政行为不能一律的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仔细辨别瑕疵的种类,时瑕疵行政行为作出补正、撤销或者无效的判定.  相似文献   

5.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3条第 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能为程序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和有效救济。法院裁判在程序违法争议中坚守的行政机关准确表达意志、相对人有效参与两条主线,均有其实体公正逻辑,可作为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行政程序违法的违法主体和责任承担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删除“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总则部分不再涉及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但不可弱化行政处罚程序的约束力。此次修法,宜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为其程序违法、侵犯程序权利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回应性,减少不必要地撤销程序违法、结果正确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实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与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相互贯通,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项中"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应当用"违法增设负担"取代。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负担的抽象行政行为之确认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其具体行政行为之认定权属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违法增设负担的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启动、处理结果上因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所涉及范围和影响对象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7.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依我国当前立法尚未有明确定论,学界对此各持肯定说、否定说及折中说。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一方面不属于行政法所明定的受诉范围,除非行政决定本身无效,原则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与非法利益的法律冲突中,一方面"不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不法利益的存在并不代表其就可以被非法剥夺,拥有不法利益的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依然是存在的。所以,解决冲突一是程序违法的补正,二是对程序违法者法律责任追究与承担。  相似文献   

8.
行政约谈逐渐被应用于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实践表明,约谈方式的功能定位尚不清晰。置于规制谱系来看,行政约谈应当以遵从理论为基础,以促成守法为目标,并以惩罚性方式作为后盾。在制度设计层面,需综合考量企业的违法行为与违法程度以及守法意愿与守法能力,确定合理的约谈适用范围;兼顾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消极面向,以及面向未来起到形成性与调整性作用的积极面向,建构约谈程序;强化企业守法的内在动力,形塑企业的自我反思能力,探索约谈内容。  相似文献   

9.
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在遵从实体法上已大为进步,但对程序合法的认识仍显不足,程序操作上的不规范引起了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并由此滋生了大量行政纠纷。审判实践中,针对适用不同的判决结果,可采取确定无效、可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四种责任形式。为此,既要遵守程序规则,又不能陷入形式主义,应从增加行政机关效率、防止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等角度考量,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0.
程序对抗权应该是行政相对人在遇到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律(主要是程序法律)而采取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抗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程序对抗权在理论上、立法上以及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尚待完善。“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和“控权论”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对抗权的法理渊源。我国对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对抗权在理论研究、立法和行政过程中都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研究、立法和行政实践中加以强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行政许可侵权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应当符合一般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它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许可侵权行为的法定责任方式主要有国家赔偿、改正和退还非法收取费用三种  相似文献   

12.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者在实体上相互区分的同时,在程序上又相互联系,这种联系建立在二者都可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基础上,表现为程序上的排他关系、并行关系或优先关系,其中以命令前置为原则的程序优先关系是一种和谐的程序关系.它不仅体现了执法手段从轻到重的和谐,也体现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构建这种和谐的程序关系对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作为彰显民主、择优取仕的现代重要政治制度,却存在五大违法(宪)问题,即歧视性限制、不正当行政、不合理行政、非录用行政行为违法以及救济缺失。针对这五大问题须以五大对策应对,即废止歧视性限制,创设"可录用的假定"原则;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相对人查阅权;以专业素养和法律素养为录用考试之核心内容;规范非录用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救济权。如此,方可使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违法(宪)性问题得以修正。  相似文献   

14.
一、行政罚款的基本要件与原则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法主体依法科处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行为。因它以特定相对人为科处对象,故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行政法主体实施行政罚款,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处罚罚款;二是行政执行罚款。行政处罚罚款,以制裁相对人之违法行为为目的,具有惩戒与处罚性质,是行政法  相似文献   

15.
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在行政程序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行政相对人参与是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使行政权的行使更具有正当性 ,行政相对人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施行。  相似文献   

16.
当前,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已日趋严重,但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使得相对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屡屡被诉和司法监督的乏力形成的鲜明对比,应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呢?这是我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问题,本文对此  相似文献   

18.
当前,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已日趋严重,但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使得相对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屡屡被诉和司法监督的乏力形成的鲜明对比,应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现实中,存在不少因行政机关抽象行政不作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放弃或者懈怠履行自身的职权,进而侵害相对人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也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实践,区分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不同情形,确立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原则,通过确认违法、拒绝适用、责令作为和确立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积极施政。  相似文献   

20.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是两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对它们的规制不同,它们理应彼此区分。然而,现实中却存在一些界于命令与处罚之间、难以进行明确区分的行政行为。相对于以形式上是否表现为意思表示行为,以内容上是否具有制裁性为标准来对这类行政行为进行区分更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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