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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14)
为了纪念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建军节,根据内务部指示精神,我省各地应在「八一」建军节前后半个月内着重检查优抚工作的实际情况,保证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員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和内务部「关于有重点地发放优抚实物,补助费和对烈属、军属进行登记排队工作的批示」的进一步贯彻。一、凡正在进行烈属军属生产生活调查登记工作的地区,应紧密结合调查登记工作进行优抚工作的检查,已完成调查登记工作的地区应专门进行一次检查,将优抚工作推进一步。各地应以乡为单位(过于分散的地区可以几个自然村分片进行)召开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座谈会,并吸收群众代表参加,检查优抚代耕和复员安置工作。除教育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員建设军人发扬革命优良传统,积极参加互助合作生产与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外,并应进一步启发群众的爱国主义思想,提高拥军优属热情,以支援解放台湾的斗争。会后并应组织实地检查,检查内容要求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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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自省人民委员会(56)省人刘字第282号"关于适当调整军队转业干部中技术人员工作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各部门对具有各种专业技术的军队转业干部,凡当地可以自行调整的,大体已调整完毕。但据各地报告,目前尚有不少军队转业的技术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予以调整。为了迅速妥善合理使用这批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军队转业干部中,具有适用予交通运输部门技术的各种技术干部,包括汽车修理、驾驶、坦克、摩托等,一律确定调整到交通系统。各专、市人事部门,应会同交通厅运输局所属之长治、晋南、晋中、晋北、雁北等五个运输分局,根据当地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和技术能力,就地进行调整。要求于十一月十日前调整完毕。如当地人数太多,容纳不下者,应报省统筹解决。二、除交通、邮电(另有通知),由各级自行调整外,军队转业干部中,有铁路、工业机械、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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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关于私营交通运输业自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交通运输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基本上已经组织起来,有的变为公私合营,有的组织成为运输合作社(组、队),未经改造仍为个体经营的只是极小部分,在组织起来以后,均实行了统一计划、统一运价、统一调配的办法。而其经营方式,有的采取集体经营,统一核算;有的仍旧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由于这一新的情况出现,过去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交通运输业的纳税规定,已不完全适合。经研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并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将过去有关交通运输业交纳工商业税的规定,重新补充修改如下:一、凡参加运输业的汽车、胶轮车、大帆船,一律依照本规定交纳工商业税。铁轮车、木轮车、驼运均不征收工商业税。上列征税车辆,如系零星参加运输或是当地政府为了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而临时动员参加运输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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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12)
我省各专、县分布的不少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单位,几年来随着国家建设的增长有了较迅速的发展,在供应当地人民生产与生活资料方面,起了不少作用。由于這些企业具有和农村经济情况相适应的分布广、规模小、行业杂、产品多的特点,因此,由省、专进行较集中的管理,已日益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加强地方国营工业的具体领导,进一步满足当地人民各种多样的要求,因此将目前各专区管理的一部份企业,移交给所在县直接领导,同时,在有条件的县份,稳步地建设一些新的企业.是完全必要的。建立与发展县营企业的方针,必须是为当地人民的生产与生活服务。在全国总的平衡条件下,按照「就地取材、就地制造、就地推销」的原则,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发展的倾向。根据我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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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8)
1954年,我省曾接收分配大批军队转业干部。由于在接收时是按原建制,分块分片的大批包接,时间短促,任务紧迫,因之尚有一部分技术人员,虽有专长技术,但未能按其专长分配使用。为了适应当前国家建设需要,充分发挥这批技术人员的力量,改善对他们使用和安排,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特决定:凡具有各种技术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分配工作时没有照顾其技术和专长的,各地统应按照本人政治条件,技术能力,依据下列精神适当调整其工作:1.本人政治历史上没有问题,且有一定的技术能力,或虽有一般性政治历史问题(如参加过一般反动党团、封建会道门,为时已久,早已断绝关系,既非骨干分子,又没有罪恶)但已交代清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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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7,(6)
为了大力发展生猪,增加猪肥和农民收入,缓和肉食当前供应的紧张局势,更好的供应城乡群众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指示精神,结合税率和邻省价格调整情况,决定将我省生猪和猪肉的购销价格和规格等级作如下调整:一、生猪的收购价格(系二等猪的代骨肉和副产品的混合价)按照国务院规定:保证农民养一头猪(毛重140斤左右)可获利×××斤到×××斤原粮的标准,决定将本省的生猪收购价上调为:内地各县每斤收购价上调7%(附表一);与外省接壤县的每斤收购价,上调11.9%(具体价格见附表二),县城以下基层社的收购价,由各县根据城关价格,结合流转方向,由各县自行确定;省内各县接壤地区基层社的收购价格,根据国务院指示:"应按照正常流转方向与基本摆平的原则",由各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