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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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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诉讼问题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制度等复杂问题。现有研究没有脱离微观的具体概念、制度规定,较少从更为宏观的视角进行探究。本文试图引入新的研究思路,从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方式出发,用时间标准进行梳理,区分“法院是否赋予第三人参与诉讼机会”和“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诉讼”来进行类型化研究,探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缺陷,寻求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觉醒,民事诉讼已经成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虚假诉讼却使诉讼——这一“正义化”象征蒙上了一层阴影.应当以分析虚假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主要类型、成因、规制必要性为着眼点,以及从检察监督视角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3.
虚假诉讼在近几年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法院里越来越多,但究竟何为虚假诉讼,我国法学界并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认识。当然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制特别是刑事方面的规制更是有所差别。由于现有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对虚假诉讼的规制的现状是堪忧的,更多情况下多虚假诉讼予以民事制裁,施以刑罚的很少。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形,在完善虚假诉讼的刑事对策上,我们应增设专门的民事虚假诉讼罪来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4.
恶意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领域内,行为人为了追求不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提起诉讼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其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恶意诉讼行为是被受理的起诉行为;第二,恶意诉讼是通过合法形式起诉以达非法目的的行为;第三,恶意诉讼行为人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第四,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使被告造成了损害。  相似文献   

5.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不一,但无论是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还是妨害作证罪来处罚虚假诉讼行为,都会产生难以避免的矛盾。长远来看,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将虚假诉讼行为犯罪化,明确设立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利用民事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民事虚假诉讼现象不断出现,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民事权利不应该被滥用,民事诉权也不例外。必须建立虚假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立案警示和虚假诉讼嫌疑报告、完善民事证据审查等制度,最终达到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虚假诉讼作为典型的民刑交叉法律问题,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规制下,衍生出范围界定和法益保护的诸多冲突。实践中的民刑程序分立,造成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不足,难以对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维护。因此,要结合民事诉讼和刑事制裁,将民刑程序进行有效对接,针对串通型和单方型虚假诉讼的各自特征,从程序上对虚假诉讼进行阻却,完善相应的证明标准,形成立体的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8.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审判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当前立法机关需要按照渐进性的原则积极推动法律修改和完善,以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对严重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监督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承担着诉讼监督的重要任务,是虚假诉讼综合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虚假诉讼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遵循事后性原则、公益优先保护原则、兜底性原则,妥善处理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另行起诉等制度的衔接关系,重点审查生效裁判文书、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虚假情形,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探知事实真相,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0.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文章重点剖析了此类案件查处无力的原因,并提出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法院案件管理机制,加强思想道德宣传和教育这样查、处、防三位一体的综合防治策略。  相似文献   

11.
虚假诉讼罪作为一项新的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加以确立,这无疑将虚假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进行了明确的界分。然而,从现有的刑法第307条之一的四个条款的描述来看,有关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问题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诉讼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以及诽谤罪之间的关系认定、虚假诉讼罪犯罪形态的认定等三个方面。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其势必会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务认定带来巨大的困扰,进而也会影响法治社会终极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虚假诉讼司法治理机制存在规制手段相对单调、惩治机制长效性有限、治理理念局部轻重失衡等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鉴于法治精神和基本原理的互通性与传导性,英美国家诉讼限制令制度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参考。“诉讼限制令”本质上是一种必要惩戒与诉讼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仅在原自由起诉模式下,“嵌入”法院对诉讼黑名单人员再起诉的必要、合理审查许可要求,其余流程与规则不变,彰显民事诉讼国家干预理念,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自由起诉与诉讼风险管控之间的协调平衡。诉讼限制令制度本身也存在丰富的适用层级与梯度,在引入我国时应保持与既有惩戒惩罚机制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13.
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必要职责。当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面临诸多困境,如虚假诉讼识别、虚假诉讼查证等。检察机关应从构建虚假诉讼线索发现机制、监督查证机制、强化虚假诉讼的打击效果等方面加强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与权威。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乃至诉讼欺诈等多种样态,其中恶意诉讼更因其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之高、对社会尤其是法制危害之重,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而虚假诉讼则极大地降低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因此,从维护司法权威及诉讼秩序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剔除之管控制度势在必行。防范和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仅需要在制度层面加快相关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在司法层面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引导,尤其在当前诉讼模式转变的特殊时期,亟需发挥法官职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审判权对抑制诉权滥用的限制功能,依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尽可能防范或化解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可能性。当然,规制诉权滥用,应当在“司法能动”和“司法谦抑”间寻找平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将“审慎认定、积极防范、严厉惩处”作为规制的重要原则,建立起一套针对性强、全程防范、救济便捷、惩处有力的制度,最大限度地识别、防范、惩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领域里虚假诉讼所涉及的诉讼结构主体,包括原被告、审判方以及关联方:监督方、律师、受害第三者。虚假诉讼原告的直接目的是取得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最终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虚假诉讼标的基本表现为财产权纠纷;虚假诉讼缺乏真实意义上的诉讼理由。虚假诉讼内涵的七大识别点,显露于构筑其模型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中。防范与治理虚假诉讼,要通过立法与制度,规范诉讼主体、审判方和律师,加强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健全对受害第三者的救济。  相似文献   

16.
民事虚假诉讼的本质是等腰三角型的诉讼法律关系转变为线性的对抗关系.检察监督在治理虚假诉讼上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未触及虚假诉讼的本质.下一阶段检察监督治理虚假诉讼应打破固有思维定式,重新定位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诉讼主体的地位参与虚假诉讼的审理,修复异变的诉讼法律关系,恢复法院审判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17.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危害司法秩序,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率先将虚假诉讼行为剥离出来,进行明确规定,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增加专门的虚假诉讼条款,将虚假诉讼行为独立入罪,实现了刑民立法上的对接,但在条文设置上和适用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笔者对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进行思考,并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加以分析,提出一些实践中如何刑民结合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制度在不断完善,大量的民事判决反映出的却是虚假诉讼认定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诉讼主体举证责任不清晰、举证标准不明显、法院行使职权不积极已成为虚假诉讼认定不规范的突出表现。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对民事虚假诉讼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规范目的理解有偏差、虚假诉讼规制制度使用过度,因此,应该在厘定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范围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居中裁判的回归。为了实现虚假诉讼认定的规范化,应当加强虚假诉讼的事前规制,明确制度的谦抑性,增强判决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19.
由于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监督和惩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宜多管齐下、内外兼修,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监督联动协作机制。在政法领域,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强化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以会签文件的方式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实行上下级一体化办案、各部门横向协作、检察长靠前指挥,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力度。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虚假诉讼罪,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锐利武器。从司法实务看,追诉虚假诉讼罪,需要有相应技术指引。公安司法机关在证据运用时,既需要精细化的刑法解释,也受制于刑事诉讼程序结构,以及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目前应当坚持在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罪行使立案侦查权;但其应进一步提升自身办案能力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在刑事立案条件的把握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刑事责任"的意义,以破解该罪追诉程序之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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