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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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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车辆购置悦征收机构继续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三、为确保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车主负担,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自开征车辆购置税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相似文献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为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缓  相似文献   

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3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缓解当前全市天然气供求矛盾,合理平衡气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支持  相似文献   

7.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边境27个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联发的署调[1994]354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处理云南内蒙等地一些企业擅自购买并滞留境外汽车的通知》和署调[1995]213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对云南省、  相似文献   

8.
中央编办、交通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交通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lt;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gt;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是车辆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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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为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相继批准建立了一些部际联席会议,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明确由主办部门进行协商。为进一步规范部际联席会议的审批程序、名称以及刻制印章、行文等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国发(1983)75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通知和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在调查、测算和准备开征所得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从六月一日起按期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为了做好按期开征工作,现将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的地区和部门,均应按国务院75号文件和财政部(83)财企字154号、(83)财商字35号、(83)财税字116号和(83)财预字65号等文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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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5,(3):44-45
<正>吉政办明电[201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个别地方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规预征地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  相似文献   

1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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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登357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于2007年6月25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七年八月二日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贯彻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68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国家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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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通信管理局: 自八十年代以来,为解决我国邮电通信落后的状况,缓解邮电通信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国家先后开征了市话初装费(市话初装基金,下同)、邮电附加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  相似文献   

19.
《天津政报》2008,(13):41-41
<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津部队及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和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等五部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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