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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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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平 《法制与社会》2010,(15):123-124
民事再审制度,是为保证诉讼公正而设立的一种诉讼救济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过度赋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平等对抗的权利,忽略了“当事人主义”的积极作用,存在许多弊端,应当在保留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启动再审权利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纠错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现行的再审程序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有必要对再审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纳入到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充分体现其公正和效益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程序。再审启动途径主要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启动机制中的诸多缺陷如主体混乱,条件模糊,立案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再审启动的规范化对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程序效益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5.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民事案件得以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种旨在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其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法纠正错案,树立司法权威等均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其内在价值在于通过再审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院提审或再审。第二类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类是检察院抗诉。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由法院和检察院承担有不妥之处。在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是指导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由于民事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  相似文献   

7.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检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至192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规定了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上的主体范围、法定原因和申请期限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较为宽泛的条件,造成再审案件的数量激增,形成讼累,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主要表现如下。1.再审的提起次数没有限制。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提起再审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无限保护,因而形成了再审程序的泛滥,造成"终审不终",严重破坏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我  相似文献   

9.
民事抗诉的基本理论对于民事抗诉的检察业务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民事抗诉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决定着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活动的主要方面,对这些基本理论的正确认识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一、民事抗诉的基本性质 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抗诉所引发的再审程序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一样,都是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制约,并以此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整个抗诉活动都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制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不受诉讼当事人意志的制约和影响。相反,检察机关的抗诉制约并影响了当事人诉讼  相似文献   

10.
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客体。明确了审理对象可使审判权的运作不偏离诉讼的轨道。审理对象的实质是从法院的角度对争议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在民事再审案件中应按提起再审的途径在权利属性上的区别予以区分。依职权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是原判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应是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1.
黄俊 《法制与社会》2011,(15):114-115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关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仍过于原则,或不完整、不合理,理论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下,再审制度必须有所改进,本文也正是从这方面提出了相关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12.
在民行检察工作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或因超过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诉的期限无法申请再审、申诉,造成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就到处告状或逐级上访,给法院造成很大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如果在民事判书中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分别规定…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而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相对原则,对已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能否立案,各地法院把握尺度不尽统一,成为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如果标准过宽,将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损害被申请人一方的合法利益;标准过于苛刻,则有以程序审查代替实体审理之嫌.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再审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纠错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现行的再审程序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集中表现为下面的一对矛盾:一方面,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是许多诉讼当事人的切身感受,一小部分存在错误  相似文献   

15.
有限纠错——再审制度的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强审判监督,改革再审制度,是法院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为此,最高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正在立法机关进行备案审查。本期特别策划主要从民事再审角度出发,以点带面,邀请专家从理论角度剖析了再审改革中一些理念问题以及实际操作问题,并特别邀请广东高院的法官就该院颁布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实施情况作出实证分析,希望引发读者对该问题的深度关注。  相似文献   

16.
关于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谭永红 《法学论坛》2003,18(2):74-78
再审立法指导思想的重构应当立足于 :以公正为基础 ,效益为关键 ;实体与程序并重 ;以诉讼权利为本位。构建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辅、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的再审诉讼运作模式 ,是现代诉讼理念的要求。再审理由应当重新予以科学设定。  相似文献   

17.
浅析民事、经济再审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张桂花几年来,当事人申请再审改判的案件比例是比较大的。1993年,全国各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件38762件,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改判的有5970件,占法院立案审查总数的15.4%。上述数字,一方面体...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创制和实践推行,将深刻影响民事司法的整体格局,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该程序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大众化的期待,在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诉讼效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实现案件分流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将导致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面临申请再审案件增加的局面,当事人因权利保障不足和救济渠道不畅,也可能产生对法院的抵触情绪。这种状况意味着基层法院面临的压力在短期内将有所增加。为此,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做好应对的工作。  相似文献   

20.
丁一鹤 《法庭内外》2011,(12):52-54
2010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针对信访案件70%以上都是民事案件的特点,通过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立案前化解,从源头预防.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内,防止当事人由上诉申诉变成上访缠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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