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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36岁,大专文化,系共学校专职邮村收发员。1997年12月178,刘某利用自己负责收发工作的便利条件,将汇给本校教师孙某的5000元汇款单拿走,并以欺骗手段在本单位差上公章后,唆使白某从邮局取出汇款,并与拍某将该款分掉挥霍。对此案的定性有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任窃罪。理由是,刘某虽负责本单位信件、汇单等收发工作,但她是在秘密状态下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村为,因此对刘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任占罪。理由是:①刘某单位性质系事业单位,其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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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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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1年,某市农业机械化技术试验推广站(隶属农业机械管理局)站长李某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将本属于该市农业机械化技术试验推广站履行的购买农机情况核实职责委托相关农机经销商代为履行,放弃对农户实际购机情况的核实监管,却仍然出具核实结果表上报省农机管理部门作为结算依据。该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主管农机购置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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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的正当性就在于扒窃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也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在。扒窃行为不仅是对财产权、人身权及公共秩序的多重侵害,而且扒窃者的主观恶性较大,扒窃入刑是对现行法律面临扒窃行为"发案率高、惩罚度小"困境的填补。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对于公共场所的判断需要考虑场所开放的程度。还要考虑财物所有人与财物之间的密切、实质关系。扒窃成立犯罪原则上不应有数额的限制。在扒窃犯罪的入罪构成上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没有其他可罚情节的要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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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2):98-101
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 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 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 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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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法》的禁止而消灭。文章以刑法犯罪构成和罪数的理论为指导,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得出的结论认为刑讯逼供罪的设立不足以防止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罪已是形同虚设,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