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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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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责任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直接相关。保证方式不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和强度不同。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也就不存在;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债务生效从而不再受保证期间约束,而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约束。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前者届满,后者也届满;前者中断,后者未必中断;后者中断,前者必定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债务沦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对担保法施行前所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责任认定,应当遵循上述法理、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而不能以有关通知为依据。  相似文献   

2.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权利人接受义务人履行自然债务不属不当得利,双方当事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重新确认的协议,是以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为内容的一个新合同,应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时间,其性质是区别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免除期间.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一种相互衔接的关系,就一般保证而言,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中断,债权人在重新计算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4.
无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还是目前理论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一直处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间徘徊不定的状况。其实,保证期间既不属于除斥期间,也不属于诉讼时效,它是独立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外的失权期间。在理清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及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修改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学界已达成共识,但因标准不同,分类各不相同,是否均可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严重。为使诉讼时效制度这一时间规范具备可操作性,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应然模式可设计为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和特定条件下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三类。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同世界其它各国相比,存在较多的缺陷和遗漏,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困惑。我国的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且有些请求权依其性质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7.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对物权请求权之一的排除妨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很少有人单独探讨。学界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着不同观点,排除妨碍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草案)》对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规定不清,应予以修改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8.
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是立法者对两种对立的秩序(旧秩序和新秩序)、及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所作出的选择。明确何种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方可避免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被适用和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未被适用等后果的发生。明确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方可确定新秩序下当事人的权利状态。  相似文献   

9.
特殊保证论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种方式称为普通保证。根据普通保证成立的方式不同,可以把普通保证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了详细规定,但对其他法律中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保证方式,如信用证、产品质量保证、委托信用保证和凭要求即付保证等,均未作出规定。特殊保证广泛适用于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诉讼时效作为一种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都引人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条件下,除当事人可主张诉讼时效利益外,法庭在审判活动中亦可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作为裁判依据;同时,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当事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应予严格区别。  相似文献   

11.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有的国家或地区适用,如德国、台湾,有的国家不适用,如瑞士。德国、台湾法上,物权请求权虽然适用诉讼时效,但实际功效甚小。依照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以及物权请求权和取得时效之间的关系,物权请求权还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为宜。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也都是采纳的此种立法例。所以,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也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2.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请求权为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无效民事行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 ,应区别不同情况适用时效制度。起诉后撤诉的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相似文献   

13.
合同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时间 ,是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均属期间范畴 ,但在性质和特征上有不同表现 ,三者不存在种属和交叉关系 ;保证期间是一种独立的期间类型。保证期间因其状态不同其时间量也不同。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诉讼时效之立法模式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消灭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直接效果均在于对义务人产生抗辩权,其最终效果均是实体权利本身或其强制力的消灭,且均须通过权利人败诉而得以体现,故二者并无实质区别。鉴于“胜诉权”之消灭并非导致时效效果发生的条件,更不是时效效果本身,只是时效之效果在诉讼程序上的表现,且“诉权二元论”并未为我国诉讼法理论所采纳,故我国诉讼时效之“胜诉权消灭说”应予废止。有关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所谓“自然债务”,实质为道德债务,其无法用来解释义务人在时效完成之后一旦履行债务即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我国在保留诉讼时效制度的同时,应将时效完成的效果规定为债权消灭,但以时效抗辩的主张为生效条件。  相似文献   

15.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相对其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比较复杂。为了正确的适用诉讼时效,首先应对不当得利有所了解。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法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的,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期限规定仅与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诉讼类型相关,域外立法普遍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17.
重塑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上规定也不明确。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部分情况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属于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但是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此做出任何规定。本文以诉讼时效的客体为线索,试图对请求权体系进行描述与构建。  相似文献   

19.
诉讼时效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仅针对债权请求权 ,对其他的民事权利 (比如物权请求权、人身权性质的请求权 )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 ?由于我国有关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过于简单 ,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诸多混乱。笔者根据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从主、从合同整体角度分析,存在着主合同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三种时限,本文试图以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为线索对三者的转换、适用关系加以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转换、适用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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