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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4,(10)
我省基层选举工作已全部完成,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将于今年六月份普遍召开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听取与审查本年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并讨论贯彻当前的中心工作,为即将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具体计划如下:一、对市、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要求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必须继续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精神,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力求简便易行,并认真实现下列要求:1.首先必须作好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使能充分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要根据社会主义成份日益增长和城市工人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相应地增加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人阶级成份和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中的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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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3,(2)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延期在一九六三年下半年举行的决定,現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时間通知于下: 一、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至迟在一九六三年八月底以前完成。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至迟在一九六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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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为550名。二、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100588人选一名代表,城镇每25147人选一名代表(以自治区2001年底农村、城镇人口数为准)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人。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人。四、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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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5)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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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在1956年办理。目前正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进入高潮的时期。在这一新形势下进行选举工作,应该使人民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更加激发起参加国家建设和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并且使国家机关补充新生力量,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前进。现在,对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在今年内进行的选举工作,作如下指示:一、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妥善地安排选举工作和其它各项中心工作的时间,并且应该集中力量,争取用较短时间效好选举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基层选举工作一股在七月至十一月间进行。直辖市、县、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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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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