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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太原市申级人民法院联合调查组 《人民司法》1982,(8)
省高级法院与市中级法院组织有关同志,对太原市南城、北城、河西三个区法院去年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第三者插足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调查。这三个城区法院,去年一至十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1275件,审结1069件,内有第三者插足的160件(其中:第三者插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71件;第三者插足的事实存在,虽一时尚无真凭实据,但群众反映很大的89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是:调解和好、撤诉、终止及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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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对该条的理解存在分歧,对证据概念和种类的理解不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无法列入七种证据形式中,例如: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有关案件的情况说明、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受案、破案登记表等。有的将其列为书证;有的将其列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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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我区地处闹市中心,伤害赔偿案件比较突出,占民事收案总数的第二位。这类案件多是由邻里之争引起的,其突出特点是案件不易查清,事实难以认定。原因有:(一)在伤害事件发生过程中,无他人在场,双方当事人各言其是;(二)现场虽有目睹者,但有的怕结怨,不肯作证,有的因与当事人的关系有亲有疏,在作证时带有倾向性,或以当事人的人缘好坏而论是非;(三)双方宿怨已久,经常产生摩擦,各有对错,情况错综复杂,是非难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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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人容貌除过失伤害外,是伤害案件中一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这类犯罪除一部分是属于伤害他人身体间接故意毁人容貌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直接故意的毁人容貌.加害对象大都是妇女.分析其动机,有的是因婚姻、恋爱失败而报复破坏,有的是为嫉妒而行凶泄愤,也有的是流氓行为的恶意伤害等.现对这一类犯罪行为,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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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目前,立案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1)有案不立。即对构成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该立不立;(2)以罚代立。即对应该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却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治安处罚等手段来代替;(3)不告不立。有的侦查机关私自默许当事人私下了结,不予立案追究,有的甚至暗示、撮合双方当事人不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4)不破不立。能破的案件先破了再立案,没有把握的就不立,常常违反政策,立案前就采用侦查手段;(5)立而不侦。即对已立的案件,撒手不管,久拖不破,形同虚立。当然,立案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综合复杂的。现在的问题是要正视这一现象,大胆地承认这一现象,不要再遮遮掩掩,对充满水份的发案率,沾沾自喜了。立足现实,事实求是,努力探索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对策才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应该是多样化的: (一)完善立法。主要指完善法律监督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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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离婚案件来分析,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很多的.其中有一部分的离婚,是由于请求离婚人一方存在着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观点,或由第三者的关系和挑拨所引起的.这种案件,往往一方,特别是女方,抓住对方的这一缺点,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审判人员的思想认识不一致,处理也有所不同.在决定离和不离的标准上,有的是以夫妇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不堪再继续同居的事实作为主要根据;有的则单纯地强调打击资产阶级思想.持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造成离婚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严重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这个一责任应由他(她)自己来负,不能把离婚的痛苦强加于对方身上.他们顾虑,如准许这样的人离婚,群众就会说我们不支持正义,就会助长资产阶级思想的滋长.因此离婚当事的人一方存在着资产阶级思想的,尽管他们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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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杀人案件,是指犯罪分子(雇主)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诱饵,雇佣杀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雇杀案件")。雇佣杀人的杀人案件,虽然在整个杀人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往往案情复杂、工作曲折,侦破难度较大,有的甚至成为悬而不决的疑难案件。因此,认真分析研究雇杀犯罪对于及时侦破案件,进一步提高刑侦部门的排难攻坚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雇佣杀人案件的特点浙江省自1980-1994年共侦破10起雇杀案件。这10起雇杀案中有10名犯罪分子(雇主)涉案帮凶杀手32人,其中男性犯罪分子(雇主)7人,女性犯罪分子(雇主)3人,造成6名被害人死亡,4人重伤。总结这10起雇杀案件情况,此类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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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施行一年来,对于涉及第三者的离婚案件、因草率结婚而离婚的案件以及精神病患者离婚等几类案件,有些具体问题由于认识上一直有分歧,掌握也就不尽一致。本文打算就这几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一、对原告有第三者而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和好已无可能,但被告坚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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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犯可否兼作证人,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些人持否定态度。例如:徐益初同志《论共犯的举发》(《法学))1982年第12期)一文说:“在共犯案件中,原则上共犯不得兼作证人或互为证人。……这是因为:(一)证人必须是第三者,共犯既是当事人的一方,他就不能兼作该案的证人,既是被告人,又是证人,这在法律关系上是说不通的;(二)共犯之间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检举共犯的犯罪行为,其动机复杂,供述的真实性如何,如果没有旁证,就难于置信。”汪纲翔同志《证人资格问题浅析》(《法学》1983年第1期)一文说:“如果同案被告人,是用同一程序进行同案处理的,同案处理的结果与他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诉讼地位与证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对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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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在立案侦查和拘留、逮捕时构成犯罪。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据以定罪的法律规定被修改或者立案(定罪)标准被提高,因而这一行为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审判时不能再按犯罪处理,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于是,这些被拘留、被逮捕的行为人便申请国家赔偿。试举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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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同陂告人之间能不能相互作证?从理论上讲,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不能相互作证。这是因为:1.被告人的陈述都是口供(口供是六种证据的一种),而不是证言(证言也是六种证据的一种,证言和口供是两个不同种类的证据)。2.证人必须是第三者,共犯既是本案件当事人的一方,他就不能兼做该案的证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是被告人,又是证人,这在法律关系上是说不通的。3.如果同案被告人是用同一程序进行同案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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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是真实性相当难把握的一类证据。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对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由此可知,证人出庭作证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一、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证人必须是就亲自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加以陈述的第三人;(2)证人必须具有不可选择性;(3)证人必须是对其所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4)证人必须是具有感知案情并对其所作伪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上述四个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