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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2012]178号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8号)及《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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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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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安监管急[2012]4号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和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办《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急[2009]72号)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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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2月6日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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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津国土房规[2008]730号)已过有效期,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在总结开展四批试点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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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食药监注[2009]3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再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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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公积金委[2015]8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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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公积金委[2012]7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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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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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发[2009]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津政发[2003]104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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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发改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2019年5月24日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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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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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监管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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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6]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12月4日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利益,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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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6]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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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6]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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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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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7]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9日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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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发[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20日《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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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财农[2016]87号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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