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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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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政报》2012,(2):44-47
<正>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监管范围  相似文献   

2.
正津政办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3.
《山西政报》2011,(Z5):35-38
晋建房字[2011]3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天津政报》2008,(13):24-26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5.
《天津政报》2012,(22):11-13
<正>津国土房市[2012]352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关单位:为适应目前天津市对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津居留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87号)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京建法[201 5]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  相似文献   

7.
《天津政报》2012,(14):30+20-30
<正>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要求,2011年6月8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  相似文献   

8.
《天津政报》2012,(20):17-18
<正>津国土房市[2012]340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政发[201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市住建委2011年10月)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  相似文献   

10.
<正>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  相似文献   

11.
<正>津政办发[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7年1月12日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市国土房管局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2.
《天津政报》2012,(12):25-25
<正>津国土房保[2012]178号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8号)及《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享  相似文献   

13.
《天津政报》2012,(3):31-31
<正>津国土房用[2011]439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市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土地交易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逾期未开工项目用地监管和处置工作,切实落实国家和我市闲置地处置等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杜绝闲置土地,依据《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关于调  相似文献   

14.
正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4]1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14]6号)。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15.
《天津政报》2012,(5):27-29
<正>津国土房维[2011]477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正】京建法[2012]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  相似文献   

17.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相似文献   

1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9甬建发[2019]108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业企业,各建设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二○○七年九月六日宁房管[2007]23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天津政报》2012,(16):39-40
<正>津国土房市[2012]202号第一条为加强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规范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实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注册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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