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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2011,(Z5):35-38
晋建房字[2011]3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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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29-30
<正>京建法[201 5]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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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1)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政发[201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市住建委2011年10月)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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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5)
<正>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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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4):21-25
正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4]1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14]6号)。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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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40-41
【正】京建法[2012]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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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5)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9甬建发[2019]108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业企业,各建设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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