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77 毫秒
1.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基于法律"确定性"的理念和行政权"执行性"固有的特性,取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行政强制执行权于行政机关,不但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公安机关依法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但目前除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作出的授予性规定外,其程序性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应尽快将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套严密规范的强制执行程序。公安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应包括告诫、调查与审查、决定、实施等环节;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告诫与告知的履行、强制执行等环节。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立了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司法强制执行模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对这一模式做了具体规定。然而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了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必要详述这些法条间的冲突,将两种模式进行对比,阐述现阶段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模式,并且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配的折中主义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 ,应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立法初衷 ,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重新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 ,将执行裁断权和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 ,执行实施权则回归行政机关 ,而特定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法律明确规定 ,执行裁断权、执行决定权和执行实施权都由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5.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对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有重要作用。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约占70%。理论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归属法院行使,以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机关应有的职权。笔者认为,基于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权的统一行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归属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6.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禁止和解的强制执行制度和一系列的执行手段.但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际效果来看,并不理想.本文试图从合理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在行政强制中引入和解制度、实行执行手段多样化这三个方面,对如何更好实现行政强制目的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划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实质在于行政强制执行权限在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如何划分。本文认为 :除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案件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法院只负责按一定标准审查、裁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 ,具体执行则由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8.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界定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  相似文献   

9.
非诉行政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流于形式,从而放纵了行政权力的扩张,甚至使有限的司法权成为执行行政权的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漠视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损害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的,而且还削弱了司法权威。为此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范畴中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并结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等要素,将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从制度上重新整合,突破理论上的瓶颈和掣肘,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在正当程序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法律控制,全面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一项不合理的制度,是不可能通过理论上的思辨解释或具体操作方式的选择而变得合理的,我国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制度就是如此。虽然目前我国法院对受理要求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后的审查方式有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和明显违法审查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但由于我国主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制度本身是不合理的,因此,无论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选择何种审查方式,都完全无法摆脱理论和现实上的双重困境。重新建构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12.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之外的又一职权分工,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力配置中具有很大的比重,也深具特色。本文试图从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行政效率、权利救济的制度逻辑、司法制度等几方面对人民法院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展开论述,具体分析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不同国家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比较,我国在重新设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时,应建立起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为此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对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见《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复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民事争议问题原本和最终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即“司法终局”),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这…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行政侵权责任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它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只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判认,也就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看法,并就教于贤达。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项中"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应当用"违法增设负担"取代。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负担的抽象行政行为之确认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其具体行政行为之认定权属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违法增设负担的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启动、处理结果上因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所涉及范围和影响对象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行政协议获得执行力的路径是回归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协议由于不是高权行政行为,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而,行政协议未经足以信赖的司法审查,证明行政权利义务的属性不具有高度盖然性,因而不具有执行名义的资格。行政协议只有在经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经历法院执行机关作出的足以信赖且具有正当程序保障的司法审查,才能具备执行名义资格,进而具备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8.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时效为多久,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解存在争议。现有法律出现多个时效结论时,应作不利于行政机关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驳回型行政裁判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被驳回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决定而非行政裁判文书。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虽然置入了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司法过程,但其本质上仍属于行政非诉执行,时效应当确定为三个月。如果适用二年的执行时效,则违反了"申辩不应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变更"的原则。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问题,已引起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但就我国人民法院是否拥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行政立法行为是否归属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行为应否纳入法院受案范围等三个问题还有值得商榷的必要。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人们断定人民法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4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