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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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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70-70
京医保发[2019]3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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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6):39
市民咨询:我是顺产,医疗费用定额3700元,生育津贴11740元,总共为15440元。但是实际到手时,公司扣掉了三个月产假的工资数,理由是那三个月的工资已经在产假中发了。请问这个合理吗?我理解中,应该是工资管工资,生育金管生育金啊!部门答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和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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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19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人、职员,不分民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和国籍,都有享受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的权利。本人不须交纳任何费用。劳动保险和福利包括三个方面:(一)在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社会保障待遇。生育:凡女职工生育时,住院、接生等全部免费,远有少量的生育补助金,产假为五十六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志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每月发给独生子女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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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零点五元调整为一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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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正>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人社发[2015]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即生育津贴,下同)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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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获得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费由单位支付。尽管国家出台这个对女职工十分有利的条例,但能否真正落实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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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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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这对女性朋友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好消息:一方面延长产假有利于产妇自身的身体恢复和保养,避免因没有休息好而落下月子病等病根;另一方面延长产假有利于母乳喂养,减少奶粉喂养,同时可以延长婴儿与母亲亲密共处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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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是指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保健服务、生育医疗费用、产假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等职工拥有的休假和生育保险权益。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生育待遇立法经由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内的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发生了较大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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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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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2年开始,在一些地区陆续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与此同时,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职工退休制度如今还在执行。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按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却按退休规定计发养老金,由此暴露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引人深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再不改革,将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