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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定位的二元互补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分析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秩序、效益和自由等基本法律价值具体内涵上的差异,又通过对二者根本价值取向的进一步抽象与分析,揭示了民法价值体系与经济法价值体系蕴含着的“二元互补”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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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商法和经济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充分的运用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其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直备受讨论的.民法,商法与经济法都是社会主义体制中的重要法律,也给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做出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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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于六月二十三日举行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讨论会。与会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理由是:(1)从我国经济客观发展进程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事业需要国家日益加强组织经济的职能,其中需要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来综合调整我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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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功能缺陷与经济法的弥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法学》1999,(4)
本文在肯定民法在商品经济初期作用的同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主体平等性的丧失;所有权绝对受到限制;契约从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组织因素出现。这使得传统民法在调节上产生缺陷。笔者认为由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弥补这种功能缺陷成为历史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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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实施是为了更全面的规范社会行为,为了给人们以正确的权利保障和行为引导。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对经济生活有着调整,二者之间在立法目的以及作用上有着一致性也有很多的差异性,本文主要基于功能互补角度对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尤其是在利益调整方面二者之间体现的功能互补性尤为明显,文章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旨在为理清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上的一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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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总被引:9,自引:1,他引:9
干预是外力对某种关系或机制的一种介入。在法律中 ,并非只有经济法才体现公权的干预 ,民法也体现了公权的干预 ,只是两种干预在对象、功能、手段、广度、深度及有效干预的前提等方面有着差异 ,这些差异构成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文章主要探究了这两种公权干预的质的规定性 ,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体系中几个有争议问题作了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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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及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但在政府调控房价的时代背景下,对房产税的定位究竟如何?其制度框架应如何设计?本文力求对房产税的功能、定位进行探讨,从而提出房产税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而扩展房产税的研究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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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存在规范意义上的民商法,中国古代民商法是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保守法律体系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从属与次要的地位,民商法典始终没有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并且,民法与商法规范也是不加区分地混在一起.中国古代民商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从相对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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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平等、权利保护、诚信等基本原则对树立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具有重要作用,对维护人民警察自身合法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工作中愈来愈多地应用民商法知识。因此,研究民商法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地位,有助于扭转以往公安工作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提高警察的素质,更好地发挥人民警察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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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提下,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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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有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律,即商事通则,规定调整商事关系的共同性规则。商事通则与其他单行商事法律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商事通则均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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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乃现代私法体系建构之趋势,传统商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宜回归民法典,传统商法典的分则均已制定单行法.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因应当下工商社会的现实,民事主体转为以企业为主,民事行为转为以规范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为主.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为“民法的商法化”,我国商事规范应当采取内置于民法典、制定单行法等多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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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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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