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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适应哈密地区大建设、大开发、大开放、大发展新时期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各级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的情况,地区文明办从今年起,启动文明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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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对贪污腐败是一个世界性、历史性的难题。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从党和国家的战略高度做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廉政建设工作取得重大成就。2010年公布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就职、任职期间、离职后,所须报告的包括个人财产等个人事项做出了相对具体的安排,对于加强倡廉和反腐,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规定》在内容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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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首先要确立评估的原则,即要以以人为本、促进发展、民主法治、源头治本为原则;其次要规范评估的范围,即要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列入评估范围;第三要明确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和可控性评估。要有评估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运作机制、操作程序、运行保障,要研究评估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据此提出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及控制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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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夏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决议。要求县法院将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发还重审、行政诉讼案件、县法院自己确定再审的案件、信访影响较大的案件报送县人大法工委;县检察院将依法抗诉、抗诉建议案件和不起诉案件,报送县人大法工委;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提起复核申请,并经上级机关复核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行政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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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法律渊源硬、决定形式硬的制度优势,但运行现状软、规制内容软的问题导致其治理效能难以充分彰显.基于硬与软并存这个特征,既要认清重大事项决定权客观上的软本来,又要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纳入地方人大工作运行机制中,通过加强党委领导、人大三权支持、政府支持依托、公众参与等途径探索其硬未来,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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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作了不同程度地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这一制度在实践探索中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为了更好地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需要探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思路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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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姝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65-67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议行合一恰恰与权力制约存在悖论,人大的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人大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缺位、错位、越位甚至权力寻租现象,这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两方面体现得尤为严重。从人大权力的规范与运行的角度分析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进而在制度上和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细化人大的权力与运行,以期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现有体制,使其实现理论上、观念上、客观上切实并有效代表民意的真正权力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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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很不充分 ,权力虚置状态非常明显 ,集中表现在提出意见建议的多 ,作出决议决定的少 ;被动例行的多 ,主动行权的少 ;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 ,实质性的少 ;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 ,具体指向的少。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地方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难理顺是关键因素之一。首先 ,权力设定的交叉 ,导致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虚置。《宪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本地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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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滨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6):61-63
中办、国办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要求,两项党内法规于2017年2月8日起施行,同时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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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确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流程,推进重大事项具体化、明晰化和标准化,让重大事项确定更具可操作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地方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目前地方人大职权行使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实务工作者将其归纳为"四多四少",即"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1]。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就其规范层面而言,"重大事项"内容上缺乏实质性规定,形式上缺乏程序性规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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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以来,永福县创新干部监督机制,对拟提拔科级干部实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通过出台《永福县拟提拔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报告内容,共设置个人基本情况、个人财产及收入,家庭成员就业、投资及有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15个内容,全面、详细、客观、公正地反映拟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对拟提拔科级干部进行考察时,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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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依法行使好这一权力,对于更好地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理性认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1.理论上如何理解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国家是人民通过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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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宜过多,要集中力量把那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抓准、抓好;作出的决议,要细一点、实一点,有一些硬性规定和刚性要求;要形成决议落实制度机制,保证决议的权威性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