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八五"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是林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个新限额是"八五"期间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一定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类限额指标,也不得相互挪用。严格执行这个限额,不仅是关系到林业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关系到各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并注意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持续稳定的增长。 一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我国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相似文献   

5.
国发〔200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  相似文献   

7.
国发〔200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  相似文献   

8.
国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  相似文献   

9.
省政府同意《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报告》(豫林资〔2 0 0 1〕1 0 3号 )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 ,而且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 ,各地、各部门务必严格执行 ,不得突破。各省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 ,要依据…  相似文献   

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巩固林业及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11.
12.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林业厅对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分解。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的《关于全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是意见》。  相似文献   

13.
琼府[2006]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省进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实行奖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保护森林、留足林地的关系,把保护森林尤其是保护天然林、发展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超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似文献   

14.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505.1万立方米,除国家林业局批准自治区预留年商品材采伐限额197.0万立方米外,其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2308.1万立方米以及国家林业局批准我区年毛竹采伐限额8205.0万根,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分解到331个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相似文献   

16.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6〕33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执行"九五...  相似文献   

17.
《江西政报》2006,(16):13-3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1]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宁政函[2021] 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全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储备战略。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国函[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二、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