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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有关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没有规定不能犯的有关问题,因而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颇多。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责任。文章通过分析我国通说与日本刑法理论中不能犯之区别与理论根源,指出通说之不合理性,并提出我国刑法中增设不能犯条款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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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学界对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研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而疏漏了其他三种类型;二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性质的三种学说(犯罪中止说、犯罪未遂说与折中说),均有失偏颇,既不能与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论相衔接,也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该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的性质问题,应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并通过立法途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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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不能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可不慎。目前理论上对不能犯的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具体危险说更符合刑法的规范性,因而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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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个所谓“中止犯与不能犯的竞合”的案例入手,在对当前就此犯罪形态存在的观点进行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两分法”。并运用主客观相统一及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原则对这种两分法进行了论证,同时指出了已有观点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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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始,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使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明确,但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存在着很多关乎罪与非罪的焦点问题.不能犯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不能犯,因此我们只能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去找寻不能犯的踪影.受传统的主观主义刑法学影响,我国的不能犯理论通说把不能犯定位成未遂犯的一种,即所有的不能犯都是未遂犯.但是随着我国刑法客观化的不断深入,通说已经不再符合刑法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笔者在研究危险判断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不能犯危险判断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不能犯立法建议,以期对刑法理论和立法的发展、完善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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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的观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不能犯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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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不作为犯、行为犯、间接故意犯、教唆犯等几种犯罪形式的未遂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及可罚性,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在对不能犯与一般未遂犯的区分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刑法中应规定对不能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作者还主张,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应采取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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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5-19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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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犯的研究视角多在不能与未遂的区别,忽略了可能成立的其他处罚。不能犯行为只是相对计划犯罪不具有非实行行为性,但当它侵害了计划之外的其他法益或者虽没有侵害任何法益,但具备以预备处罚的条件时,也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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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上,对我国传统的不能犯理论进行了反思和重构,认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而在于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以此明确不能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不能犯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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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中日刑法理论中不能犯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及根据进行比较研究,以便更好地界定和理解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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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界说——以危险判断学说为基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中,不能犯是未遂犯的一种,具有可罚性,但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始成立不能犯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比较不能犯判断的诸种学说,我国宜采用“具体危险说”来区分不能犯与不可罚行为的界限,并以行为后所调查清楚的该行为因果序列中的一切事实为基础,根据科学的准则来划分不能犯与能犯未遂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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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1):37-45
关于不能犯的性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素有未遂行为说和非罪行为说之分。关于不能犯的概念,未遂行为说又可分为广义的不能犯未遂和狭义的不能犯未遂,前者包括绝对不能犯未遂和相对不能犯未遂,后者则仅指绝对不能犯未遂;而非罪行为说中的不能犯,则相当于绝对不能犯未遂。通过评析,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绝对不能犯未遂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不能犯未遂。区分绝对不能犯未遂和相对不能犯未遂,应当在行为人认识的基础上,以经验法则去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是否具有现实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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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对中外不能犯未遂可罚性问题的综述,特别是对我国理论界对不能犯未遂可罚性的相关学说进行综述。我国刑法理论对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的理论主要是通过对西方刑法理论和我国原有通说的对比中产生的,本文在对德、日不能犯理论现状和立法规定阐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能犯未遂的思考进行初步的介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