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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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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明楷教授对“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只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通说提出了质疑。但是 ,通说是正确的、合适的。而张教授的观点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可能混同放火犯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二是可能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统一。同时张的“否定说”的多数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2.
本文案例启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必须是实施一个行为就足以造成与放火等行为相同的危害后果,数次或数个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刑事审判中,应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坚决杜绝  相似文献   

3.
姬婧 《公民与法治》2010,(17):44-4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3,(4):160-179
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相混淆的现象,致使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内容宽泛,沦为一句法律套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5.
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以危险发生为既遂标志;本文认为,危险犯是在犯罪成立意义上讲的,以危险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危险犯的危险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本文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危险犯的危险只是哲学意义上的结果。通说认为,行为人在危险产生后又自动消除危险的,构成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中止;本文认为,此种情形应直接认定为危险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6.
关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和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明确的,但是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认识与解释上均有不同,因而执行当中也就有比较大的差别。有的  相似文献   

7.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危害劳动生产安全的犯罪,其客体是电力生产运营安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关涉电力生产运营安全”的电力设备。其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14至16周岁之间的行为人以放火、爆炸手段破坏电力设备或利用破坏电力设备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正> 近年来,暴力犯罪有所增加,且程度趋于激烈之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探讨。暴力犯罪系指直接用身体之强力对他人或物实施的犯罪,这里主要是指杀人、抢劫、强奸和流氓犯罪中直接使用暴力之部分。此外,以某种暴烈之方式而实施的犯罪,例如以爆炸、放火、决水等手段借助自然、物理之强力达到对人之损害和物之破坏等亦可纳入此列。这些犯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和人命财产的严重犯罪,是任何时候,特别是  相似文献   

9.
一刑侦中所研究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32条(新修改刑法的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言的。故意杀人罪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两种形式。所谓杀人动机,就是指引发凶手实施杀人行为的内心起因。这种内心起因,在整个杀人活动中始终对凶手起着激励作用,是凶手进行杀人活动的推动者。杀人动机既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又存于间接故意之中。因此,正确认识和判断杀人动机,在侦察和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竟义。第一,有利于准确划定侦察范围和方向。命案发生后,邢侦人员首先须判断是自杀,意外事件,还是他杀?如是他杀,还应进一步判明案件的犯罪动机如何,然后,才能确定侦察范围和方向。如:在一般情况下,仇杀的侦察范围就比图财害命要小些;而因婚姻、奸情引起的杀人,其范围比仇杀更小。第二,有利于客观全面地搜集犯罪的证据。杀人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且犯罪人平时的言行中必然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反映,也必然要在杀人活动及其结果中暴露。所以对其正确判断、有助于  相似文献   

10.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旭文 《河北法学》2004,22(1):26-29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这个概念出发,确定某一放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具体分析这一行为对公共安全是否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区别放火罪和其他以放火为手段的犯罪的重要标志.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住宅列为十四种破坏对象之一.一般地说,住宅多位于人群聚居的区域,放火焚烧他人住宅,必然殃及四邻,危害公共安全.但  相似文献   

12.
谈既杀人又抢劫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既实施了杀人又进行了抢劫的案件,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并罚,是有争论的.有的认为定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定抢劫罪,有的认为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我认为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凡是明显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的,就应当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其理由如下:第一,实施了杀人又进行抢劫的,是明显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这类犯罪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事先预谋,先实施杀人,后进行抢劫;二是事先虽未预谋,但在一定情况下突然起犯意,犯  相似文献   

1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为此,笔者联系司法实践,结合课本内容,简要谈谈几个难以掌握,容易混淆的问题。以飨自学的同志们。一、认定杀人罪、伤害罪应注意的问题(一)怎样认定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杀人、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青少年,目无法纪,动辄持械行凶,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罪。(1)凡是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把人杀死的,按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相似文献   

14.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了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5.
在具体处理"汽车碰瓷"案件时,笔者认为,首先要审查行为人驾车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行为是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较为轻微,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排除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的定性就取决于"碰瓷"索财所使用的手段。  相似文献   

16.
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辨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首先阐述了两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其次从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既遂)的区别、直接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以及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三个方面具体区分了两罪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及如何认定;最后探讨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的区别标准。  相似文献   

17.
郑远宏 《中国检察官》2001,(6):30-30,32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讨,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一、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  相似文献   

18.
本文试对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从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探讨。一、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其缺陷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相比较 ,这一规定适应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可以防止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其采用列举式 ,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 ,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  相似文献   

19.
关于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该说认为犯罪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二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说,该说认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既遂;三是犯罪目的得逞说,该说认为行为...  相似文献   

20.
徐玉华  钱青峰 《法制与社会》2011,(25):290+294-290,294
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分歧和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构成绑架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犯罪。目前对该行为的解释性文件有三种,其观点和效力各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行为不是罪名,按照正确的评判方法,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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