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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国会在制定《信息自由法》时,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建立了两个《信息自由法》免除公开条款:即第6免除公开条款和第7(c)免除公开条款.但美国联邦法院在《信息自由法》司法审查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平衡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利益的隐私权保护框架,衍生出了最低限度的隐私权利益标准、《信息自由法》“核心目的”标准、“充分理由”与“合法推定”标准等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是违反了立法者的意图和《信息自由法》的基本精神的.研究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
财产公开是预防腐败的有力武器之一,但这可能侵犯官员个人的隐私权。美国在刚刚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时,便引发了许多关于隐私保护的争议和诉讼。虽然最高法院还没有触及这一领域,但联邦上诉法院已多次支持了财产公开制度的合宪性,理由是基于最高法院对隐私权的认定,官员个人在财产上的隐私不属于自治范畴的隐私权,无需给予严格保护。在衡量个人财产隐私和财产公开两种利益时,法院认为,官员个人的保密利益弱于财产公开所具有的公共利益,因此,应当保护财产公开法,限制官员个人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3.
论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隐私权的私权属性出发,应该确立以私权为核心的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理念;行政权力公共利益属性决定了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离不开行政公开制度建构;在平衡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中,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法,为隐私权行政法保护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白雅丽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5):74-84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豁免公开。通过案例分析可见,司法裁判通过对该条款的适用积极回应现实需要,但同时在裁量基准和操作性方面也面临一定困难。对涉及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首先对隐私性信息进行判断,继而识别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综合认定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程序的作用,最后通过隐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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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人格权,涉及的是公民隐秘的个人私生活,具有保密性和排他干涉性,应该给予法律的充足保护。但是,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隐私权往往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讯息等息息相关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分析,在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与保护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8.
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权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相似文献
9.
公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体及大病患者的相关信息是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透明运行以实现惠民目的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强调患者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妥善处理体现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与彰显个体私权的患者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立足建立长效机制的前提下,既要强调公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体尤其是大病患者的相关信息来引导并强化公众监督、消除参与者疑虑以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有必要基于个体隐私权的保护而对大病患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再行公开,以在强化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患者的个体私权,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反腐现象勃然兴起。网络反腐提供了便捷的民意表达渠道,有效地加强了群众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监督,但同时也增大了对个人权益特别是隐私权的侵害几率。如何规范网络反腐,控制网络举报的副作用,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我国法治建设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反腐中,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依法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边界。公共利益是隐私权行使的边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法律应予适当克减,并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殊性,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从而真正实现有效反腐与对隐私权的相应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