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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县委书记杨洪曾出版文学作品集。这位小有名气的作家官员无论在官场还是情场上都独具创意:为了保官、升宫,他瞎编杜撰历史典故,将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石膏山”擅自改名“仕高山”,并在县城筑造一枚硕大无比的“御玺”;为了猎取红颜知己的芳心,他不仅将二奶提拔为副检察长,而且山盟海誓写下《爱情承诺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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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信守何以可能——契约结构的文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契约就其自身的结构而言,包括内容、形式和守约三个要素.内容是契约的核心,形式和守约是内容的外壳.三者各有其独立价值,相互对立,又互相依存.内容、形式和守约共同组成了一个自足的体系,因此,契约可以自己解释和保护自己,而法律对于契约的保护只是外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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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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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契约的可能性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私法中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般得到认可,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与公共秩序相关的所谓强行规定,当事者可以自由地缔结任何契约.与此相反,公法关系一般由国家立法来规定,同时与私法中原则上是任意规定不同,这些规定是与公益相关的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意志自由作出与之相反的决定.公法关系正好与私法关系相反,契约不自由是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用当事者的契约来规定公法关系,这是通说.但是,如果严格贯彻此理论的话,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法契约就不得有效成立,那么就与实际要求发生深刻的矛盾,这样种种缓和的理论就产生了.现在我想通过批判二、三种典型的见解来考察私法契约与公法契约间是否存在根本的对立,公法契约在怎样的限度内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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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编辑部: 我叫李建华,别名李玉兰,女,35岁,山西省平陆县张店镇横尖村第四居民组人。1989年11月20日,我与本县三门乡青年孙志杰结婚,因他在运城工作,我经镇政府、村委会和居民组同意,我的户口仍留在横尖村。翌年年底,我生一男孩孙云超,随我落户于本村。1994年3月,我所在的居民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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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延庆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契约必须遵守”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命题。传统的法学观点认为保障契约履行的主要是道德、国家权力、社会舆论等,这些都没揭示出保障契约履行的本质基础。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契约订立、契约履行中的利益机制,从而科学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保障契约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契约中的利益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