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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首先从诉讼管辖基础理论之角度对民事诉讼管辖和海事诉讼管辖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评述,认为远期运费协议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其次从比较法之角度考察了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法中对远期运费协议纠纷是否属于海事请求的认识,提出明确中国海事法院对远期运费协议等航运金融衍生品纠纷的管辖权具有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在海事纠纷中,海事请求人所行使的留置权与《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所确立的留置权相比最根本的差异在于海事纠纷中的留置权有时突破了普通留置权中的“占有”要件。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简称《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下简称最高院《扣船规定》)、《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海事纠纷中的留置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留置权。如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物的留置等。  相似文献   

3.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和实体法律适用存在误区。我国《海商法》未就该类合同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了适用法律的框架,但其与我国《海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该类合同在实践中的变异性等问题,在海事审判中把握不易,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4.
刘怡如 《中国审判》2009,(10):44-45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为宏观决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作用,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良好法治环境,由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和上海市船东协会联合主办的“航运金融法律论坛”日前在上海海事法院召开,来自政府航运、金融主管部门、法院、海事仲裁、科研院校、航运单位的领导、专家、法官和企业代表汇聚一堂,  相似文献   

5.
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根据航运实践和我国《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归纳了承运人收不到运费的几种情况 ,提出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 88条规定向托运人追偿运费的条件 ,重点论述了 FOB、CIF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 ,最后提出对《海商法》第 88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6.
大宗散货经过海上运输经常会发生短重,承运人对大宗散货发生5‰的短重是否免赔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并不相同,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海事司法中认定与适用不一.分析出现这种适用不一的主要原因,并指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的内涵进行正确解读,在中国海商法语境下将海事国际惯例作为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是作为海洋大国和航运强国的中国充分尊重海事国际惯例的重要体现,也是积极发挥海事国际惯例解决海商事纠纷功能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本文就航次租船合同的适用法律 ,合同订立形式 ,适航 ,绕航 ,运费支付 ,合同解除等问题做了浅析 ,并对《海商法》中某些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8.
光船租赁是船舶运营方式的一种,对于搞活航运,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海商法》第六章关于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为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只有在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有另外不同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时才适用,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复杂的海事实务需要。笔者针对实务中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并提出了新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在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历史背景下,结合海商法规范的特殊性和关联性特征,在对海事司法管辖实行“三审合一”的历史与现实思考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立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制度的有利条件和障碍,提出以海法典模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展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的试点,成立高级海事法院,建立稳定的、专家型的海事审判队伍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审判制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公平处理海事纠纷,促进海商法与时俱进,进而引导国际新规则.  相似文献   

10.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另一项基本义务就是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IO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在航运实务中,承租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还是较为常见的,主要表现为:末提供任何货物、提供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提供的货物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当出现上述情况后,出租人如何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对策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和索赔损失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船舶抵达装货港后,若…  相似文献   

11.
文章分析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存在的法规脱节、措施单一、操作性较弱等问题,指出作为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形成自己特有的适应海运需要的海事请求保全特别法,提高立法层次,拓宽适用范围于海事仲裁中,增加其调整客体,如货物、运费、救助报酬、保险费等,完善海事请求保全担保措施,以与航运国际公约及惯例接轨  相似文献   

12.
从《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四个具体条文着手,结合合同法基本原理,参考国际立法例和航运实践,评析了定期租船合同法定解除是由的立法得失。  相似文献   

13.
组织保障:海事审判体系的健全 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渐渐打开,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业随之迅速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亦日益增加,许多港口城市的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亦有很大一部分海事海商纠纷,通过港监进行行政调解。当时的纠纷解决模式比较滞后:普通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航运实务不太了解,对航运外语、航海技术更谈不上专业,这样的司法实践,势必带来审判工作的诸多困难;港监作为航运业主管部门虽然有航运专业优势,但往往使得案件的处理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无法作为疏导海事海商纠纷的主要渠道。  相似文献   

14.
论合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1,自引:2,他引:1  
本文根据航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国内外立法 ,对中国《海商法》中合同托运人的定义及其应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别做了较详细的论述 ,并提出对《海商法》中合同托运人相关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对一宗国际海上货运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的评析 ,论述了海事审判中的一些热点和疑难问题 ,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及管辖权问题 ,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的效力及提单纠纷的法律适用、货损原因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确定等  相似文献   

16.
一、评选宗旨   为进一步宣传和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高我国海商法理论水平,活跃学术研究气氛,以促进我国法学教育、海运事业、海事审判与仲裁工作水平的提高,并为我国海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出谋划策,中国海商法协会将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论文并举办“ 2001年度海商法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外贸、航运、保险、法院、仲裁机构、海事律师、高等院校师生、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对海商法有兴趣、有研究的社会人士均可参加。评选活动将每两年举办一次。   二、对论文的要求   1论文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或探讨、解决…  相似文献   

17.
杜明明 《法制与社会》2014,(14):234+239
立足于航运实践,以海商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从法理学和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该项制度的公正性及与民法中完全损害赔偿原则的关系做一剖析,阐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最初具有的公正性逐渐淡化,不合理性逐渐凸显。  相似文献   

18.
<正> 西南政法学院副教授杨树明编著的《中国海商法教程》,是经国家教委批准出版的法律教材。该书除着重阐述海商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海商法的主要规定外,也适当介绍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把海上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航运习惯与我国海事、海商法规结合起来,运用法理知识分析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体现出了中国的特色,是政法、财经、贸易、海运、商学等院校海商法课程的理想教材,亦可供涉外经济、公证、保险等部门的职业人员、以及办理涉外案件的审判员、  相似文献   

19.
2014上海航运法治论坛围绕着自贸区航运政策、自贸区航运税收制度、无船承运业务监管、自贸区航运保险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自贸区仲裁规则以及自贸区海事纠纷的司法实践等问题深入讨论了航运法治问题,将国家的航运中心战略和自贸区战略结合起来,为创新航运政策、拓展中心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寻找新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20.
对《海商法》所界定实际承运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海商法》界定实际承运人确定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界定是建立在对承运人的定义的基础上的,这必然导致实际承运人的内涵极为广泛,而且在航运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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