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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道德法庭”屡见于网络和其他媒体上,本文针对《刘庄村有个“道德法庭”》的报道谈点自己的感想,对“道德法庭”的称谓提出质疑,并分析法院的“指导”行为对司法权的不良影响及原因,以凸现“道德法庭”与现代法治的冲突,进而对“道德法庭”提出几点初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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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是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需要,为确认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产生的。时效制度始于古代罗马法,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时效制度:既规定了取得时效,又规定了消灭时效。其后,世界各国在民法典中都承袭了这一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由于受前苏联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诉讼时效,而不承认取得时效;认为取得时效助长“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思想,不符合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理念。而实际上,取得时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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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控制模式选择的法社会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和保障,而且也要求有与之相应的道德机制对社会加以控制。“法治”与“德治”并重应是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选择这一“模式”,既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法律侧重于外在控制,道德侧重于内在控制,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做到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统一,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向前发展。关于“法治”与“德治”之相互关系,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就从法社会学理论层而对“法治”与“德治”及其并重这一社会控制模式进行了考察,并对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础、实践及在实际操作中的设想作了多方面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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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经济规律及市场法制的原则要求,不能适应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律师服务业《收费标准表》及《管理办法》是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决定在全国实施的。当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尚未提出来,对是否存在一个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本质特征,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管理等重大理论问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以上两文件的主要缺陷有:(一)不顾当时已有一批建立在“四自”方针基础上并按市场方式运作的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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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跟很多学者不太一样,不论是对于“审判中心”概念的理解,还是对“审判中心”背景下证据运用相关问题的分析。所以,可能我的观点存有偏差,但提供另一种相反的视角,供大家参考、批判。
一方面,什么是“审判中心”。第一次接触“审判中心”这一概念是在1999年。当时,我的导师孙长永教授在《现代法学》刊发了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因为导师在比较法领域有着高深的造诣,所以我当时判断这应该是域外较为成熟的理论。于是我认真阅读了文章的英文摘要,找到“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英文关键词(Principle of Trial centered Criminal Procedure)。但令我感到万分惊讶的是,无论是谷歌学术,还是其他一些通识性的学术网站,trial centered的表述均未作为一种常见的理论术语出现。最近,我又做了大量的学术考证,对“审判中心”概念在中国的出现及演变进行了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审判中心应该是我国学者对一种比较理想的诉讼状态所进行的描述,或者更具体地讲,审判中心所参照的理想诉讼形态应是美国刑事诉讼。例如,很多学者认为,在审判中心的理论体系下,一审是事实认定的中心。这是比较典型的美国刑事诉讼,因为美国奉行陪审团审判,在事实认定问题上一审终审。而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一审可以说是事实认定的基础,但很难讲是中心,因为二审也很重要,既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包括决策部门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这在刑罚理念上没问题,但如果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程序构建的蓝本,我们便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借鉴美国模式:以对抗式诉讼解决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以辩诉交易解决程序的效率问题。 相似文献
一方面,什么是“审判中心”。第一次接触“审判中心”这一概念是在1999年。当时,我的导师孙长永教授在《现代法学》刊发了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因为导师在比较法领域有着高深的造诣,所以我当时判断这应该是域外较为成熟的理论。于是我认真阅读了文章的英文摘要,找到“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英文关键词(Principle of Trial centered Criminal Procedure)。但令我感到万分惊讶的是,无论是谷歌学术,还是其他一些通识性的学术网站,trial centered的表述均未作为一种常见的理论术语出现。最近,我又做了大量的学术考证,对“审判中心”概念在中国的出现及演变进行了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审判中心应该是我国学者对一种比较理想的诉讼状态所进行的描述,或者更具体地讲,审判中心所参照的理想诉讼形态应是美国刑事诉讼。例如,很多学者认为,在审判中心的理论体系下,一审是事实认定的中心。这是比较典型的美国刑事诉讼,因为美国奉行陪审团审判,在事实认定问题上一审终审。而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一审可以说是事实认定的基础,但很难讲是中心,因为二审也很重要,既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包括决策部门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这在刑罚理念上没问题,但如果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程序构建的蓝本,我们便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在借鉴美国模式:以对抗式诉讼解决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以辩诉交易解决程序的效率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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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道德失范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理论界曾有过“代价论”、“支流论”等评说。笔者认为:当前的道德失范,既不是我们改革开放应付的代价,也不是无足轻重的个别现象,它已经严重阻碍了我们现代化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再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刻的反思。知耻者为勇,只有面对现实努力探求产生问题的根源,我们才能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道格的进步。造成当前道德失范的根源是复杂的。笔者在此从三个方面谈点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一、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道德失范的认识根源有两个: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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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道德模范”的任何一个人只是“道德模范”的载体,社会要通过赞扬这个载体,宣传一种价值观。选评“道德模范,,的最终目的不是表扬这个载体,而是弘扬从这个载体身上折射出来的人性中的真、善、美。当你在‘配’和‘不配’这个层面上思考“道德模范”问题的时候,还是在进行着名利上的竞争和比较,还是在将“道德模范”这个荣誉当成一个稀缺资源或者利益去争夺,而不是当成责任去承担,如果是这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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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条文之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存在一定的缺陷。按照字面分析和逻辑推理,对“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双方进行了约定;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对利息有过约定这一前提是毫无疑义的。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选择,固然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本条作为裁判上的依据,存在着弊端。有必要思考以下问题:什么是相关问题以前适用的规则?执行目前条文引起的弊端是什么?如何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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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清代袁牧《续新齐谐》里记载的一个真实案例。案情虽不复杂,但当时朝廷的判决,却令不了解古代法律的今人瞠目。笔者以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一结局充分反映了封建时代法律刑罚制度上“株连”的恐怖和极度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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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申(以下简称“陆”):《法学》杂志50年代创刊,不久即遭停办,80年代再度复刊,历经几番风雨,走了一段很不平常的路。张老师,您亲身参与了《法学》的复刊工作,又曾长期负责《法学》的实际工作。请您谈谈《法学》在50年代的一些情况,好吗?张传桢(以下简称“张”):这些年我退下来后,抽了点时间对50年代《法学》的历史沿革特别是遭受停刊厄运的那一段历史作过一些考证,那我就主要来谈谈这一段吧。陆:愿闻其详。张:《法学》的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学报创刊于1956年6月,当时是季刊,共出版了三期。到了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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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之反思——重读《安妮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安妮法》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当我们深入《安妮法》的制定背景,重读《安妮法》的内容时,却会发现:当时还不存在“版权”观念,作为版权保护对象的“作品”尚未诞生,“版权”一词还没定型。《安妮法》的真正目的在于遏制书商公会垄断地位,规范图书交易秩序;保护作者,鼓励创作,促进知识;协调各方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安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论断不过是后人将自己的版权观念强加给《安妮法》的结果。但是,《安妮法》中作者的亮相、促进知识的提出,仍是版权史上的重大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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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样的事件发生多起:老人倒地无人扶,旁边是一群保持安全距离围观的路人,有人想伸手搀扶,又有人出言阻止……无数人在发问,我们的社会道德怎么了?对社会道德滑坡痛心疾首的人们,立即会将南京彭宇案等案件视为众矢之的。的确,经过舆论不断发酵,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大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彭字案”带来的恐惧感。彭宇案判决书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来判断彭宇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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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肩担道义 雄心识大局——刘子华谈律师社会责任之参政议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初识刘子华,是在去年3月的一次行业发展论坛上,当时他对律师职业内涵精辟的概述给了我极深的印象:“律师.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既追求自身的竞争力,又追求广泛的社会利益。”这个自嘲皮肤黑黑的律师,虽然从事的是一个忙碌、严谨的职业,却很懂得品味生活、享受快乐,在他身上没有丝毫的条条框框,谈吐之间流露出的哲人睿智和乐观心态深深地感染了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