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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检察机关应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按照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应当肯定检察机关这一职权。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起诉范围亦应严格把握,而不能过多干预个人不起诉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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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属于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或因无人享有诉权,或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去行使,以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的保护政策落到实处。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民检察院仅对刑事案件有权提起公诉,而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没有提起公诉的权力,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提起公诉权的范围,使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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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权滥用的问题,我国学者进行过深入的研讨,但大多把视角落在将应诉而作不诉处理的角度上。实际上在我国,公诉机关由于拥有司法权力,又基于其追诉的倾向,往往在权力的滥用上更多的是将可作不诉处理的案件一再提起公诉。故本文从过度追诉的角度论及公诉权的滥用,试图揭示这一问题的另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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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公诉案件中,应当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申请回避权。这是由被害人有要求补偿(包括财物上的和心理上)的特征决定的。被害人行使申请回避权,可使那些有利于罪犯的办案人员更换下来,消除被害人的思想顾虑;可以有效地防止对罪犯的故意偏袒;有利于维护群众对法院判决的信任感和法院的尊严。公诉案件中,尽管公诉机关已代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公诉机关和被害人毕竟不能等同。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有利于调动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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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审查逮捕、公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案件质量是其生命线,用好审查逮捕,公诉权是履行好法律的应有意义,而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的法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适用,不起诉的法律适用是准确把握案件质量标准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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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家利益垄断到逐步将被追诉人利益、被害人利益、公众利益等利益因素纳入到利益考量体系中来的过程。各种不同利益在该体系中无确定的配比关系,处于动态的平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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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各国突破传统以实体作为判断公诉权滥用的标准,引入正当程序理念确立了多元的公诉权滥用形态,包括违反迅速审判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起诉、违法诱惑侦查的起诉、报复性起诉、歧视性起诉等等。我国应当借鉴其立法及实践经验,重新认识和界定我国的公诉权滥用形态,以更好地规范公诉权的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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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摘要公诉权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公诉权法律监督职能取决于公诉权的合理配置。本文指出应从扩大公诉裁量权、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方面优化配置我国现行公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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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是当前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其构建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能否正确有效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公诉权作为检察权最主要的内容,为其设置合理的权力范围,创设配套的制约机制,构建正确的理论框架,是实现检察权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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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维护公共利益的讨论为时久远,政府诞生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政府自身并非万能,而且自身亦有利益,也有政府部门背离初衷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漠视公共利益被损害的现象发生。建立维护公共利益的多元机制甚为必要,其中运用诉权,提起公益诉讼即是一种选择。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非利害关系人中,公民个体、非政府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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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不敢而未提起诉讼,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监督因立法缺位也无从着手,其结果必然是听任违法行为泛滥。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检察机关民行监督职能,从立法上确立和授予检察机关民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