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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近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火的概念。作为国内较早研究与服务众筹业务,并服务了诸如乐贷网、钱多多、平安金融、速溶360等国内知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律师,我们团队对众筹业务有较深入的研究,希望本文能为关注众筹的读者梳理一个脉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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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国内互联网巨头纷纷展开对消费金融业务布局的同时,市场风险及监管缺失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何理顺监管,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是巨头们成功的关键2013年,互联网金融刚成为新兴名词。2014年,互联网金融却已成为企业发展突围的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出现加速了互联网企业向金融方向演进。在此背景下,京东、百度、阿里放出诸多发展金融信号,不断延伸自身的金融触角,提高在彼此间较量的实力。依托着巨大的用户数量,京东、百度、阿里的互联网金融战火从支付、供应链金融、众筹等领域,又烧到了消费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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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10-19
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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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后互联网与金融资本"联姻"的又一结晶,在国内虽然面临着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但是以全球化视野审视股权众筹,其即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幻彩之星。本文以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为思考对象,以处于股权众筹产业链核心的众筹平台作为主要观察视角,在梳理国内外股权众筹发展过程、立法概况的基础上,分析国内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的困境,通过借鉴经市场验证的国外成熟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以域外视野形成本土智慧,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展开本土化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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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即大众筹资,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众筹参与主体之间是众筹服务合同关系.在众筹中,容易出现众筹支持者任意撤资、限定时间融资不足等引发的困境.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犯等风险.众筹发起人有如实描述、实时汇报等义务.众筹服务网站有审慎审核、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的义务.众筹支持者应如实评价并不得侵犯发起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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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具发展前景的创新模式之一,对解决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的初创企业融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股权众筹平台由于其自身地位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最多.本文认为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是解决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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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当前互联网上新流行起来的概念。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筹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给予支持者对等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将众筹模式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将会对该产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一、文化创意产品众筹简介假设某影业公司要投拍一部电影,开拍之前该公司发布一则广告声明:该电影制作成本预算2亿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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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是借助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金融活动,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受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公众及国家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正式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从制度变迁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分析,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是中国金融抑制的产物,是对金融监管外部效应溢出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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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已然对传统融资造成了较大冲击,引发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美国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的合法化尝试确属顺应趋势而先行一步。但是,我们对其借鉴应抱合理态度,不仅需考虑时机是否合宜,避免空谈加强监管或与时俱进地放开股权众筹,而且不应该停留在对细规的逐条移植上,应该分析其背后的理念与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期为我所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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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29-36
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或平台,出于营利或者非营利的目的,小额投资或者捐资于个人或公司等特定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考虑到众筹小额、众人、募资等特点,其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如何防止非法集资。本文从不同种类的众筹法律属性切入,分析了众筹之"众"的网络特点和从众投资趋势,进而界定了P2P网络借贷的证券投资合同的性质,主张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以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为基准,辅之以人数标准,衡量其社会性构成要件,以平衡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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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和丰富,许多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通过梳理,发现近3年北京市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涉及网络融资、虚拟货币两个金融业态,此类案件的办理要注重"三个效果"统一,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要注意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行为、互联网众筹金融犯罪中"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层层返利"行为、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等新型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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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大量众筹平台出现在我国互联网上,其较低的投资门槛迅速引起大家的关注.其中股权众筹是众筹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以股权来换取投资者的资金,一方面可以为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股权众筹的出现在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风险,相关监管法律的缺失以及与现有法律的抵触,将制约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因此,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的监管并制定适当的监管法律是当务之急.2012年美国颁布《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是其最重要的内容,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从融资者、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三个方向进一步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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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式众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众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众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众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众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众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众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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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众筹,P2P类网站层出不穷。大有席卷投融资市场的趋势。笔者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防范的框架内,在本文着眼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平台的模式分析入手,逐步解析平台的风险漏洞和法律界限,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行业规则,尽快填补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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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旨在实现资金供给和需求的有效匹配,促进了金融的包容性增长,但这种融资方式和我国当前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不适性。本文考察了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在借鉴以美国JOBS法案为代表的境外经验基础上,确立功能性监管体系并辅以其他制度的配合,以规范众筹融资平台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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