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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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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就因果关系与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有其合理之处,但亦存在一定缺陷。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当减轻医院在举证方面的负担,是平衡医患之间利益,实现医疗行业良性发展的可行措施。  相似文献   

2.
林琳  赵芳 《山东审判》2003,19(1):80-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设定举证责任倒置的现实因素 (一) 信息不对称状态。这里的信息主要包括专业  相似文献   

3.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修正,在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该规则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弊端。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当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举证责任分配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其基础理论为“法律要件说”,由此而推导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修正,与侵权行为法相伴而生,其适用条件是由法律严格限制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规定并不妥当,理由也不充分,缺少法律基础,对医学发展不利。要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应当从明确医疗侵权行为的专家责任性质入手,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构建分散医疗风险制度。  相似文献   

5.
王军 《法学杂志》2005,(6):138-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该规定在案件的实际审理应用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笔者结合案例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6.
刘慧 《证据科学》2003,10(3):180-181
众所周知,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出示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诉讼中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法庭判决医疗官司,一般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医院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病员有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4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专业技术含量高 ,病员接受医疗服务往往是被动的,且医疗档案归医院保管,因此在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是合理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只有出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才能免责.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一定要有极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制作重要事件的笔录以及有关证据的保护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7.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关乎到能否有力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而成为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文中,笔者将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以及今后立法趋势等方面做出阐释与论述。  相似文献   

8.
张冬青 《法治研究》2006,(12):70-70
一、《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医院的举证责任 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明确了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对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进步性,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9.
彭浩晟 《证据科学》2011,19(5):594-599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着医患双方的举证负担,是医患双方博弈的结果。《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以往举证责任双重倒置的规定,加重了患方的举证责任。本文从秩序、正义、效益三个价值维度审视《侵权责任法》下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变化和影响。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内容 ,2 0 0 1年 1 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4条也被认为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较为完善的条款 ,但对于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有何区分 ,《规定》第 4条作为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是否还有缺陷等问题 ,学界似乎少有关注 ,不少问题是悬而未决的  相似文献   

11.
何先武 《江淮法治》2009,(23):38-38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讧责任”。其立法本意,旨在平衡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举证责任倒置”让患者一片叫好,但医务界指责的声音从没停止过。对于侵权责任法审议稿中的类似规定,  相似文献   

12.
对医疗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医疗侵权纠纷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而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无疑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因医疗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我们必将对这一举证制度进行不断的思考与探索。在阐述医疗行为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性前,我们先对医疗行为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运行机制作一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13.
“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我告医院,该由医院负责提供证据才对啊?!”不少的患者在接到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后,一脸疑惑。不少患者因“零举证”输掉了官司。对举证倒置理解有误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举证方式从“患者举证医院有错”变成了“医院举证自己没错”,医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不当治疗行为,就很有可能败诉。对于长期受困于“举证难”的患者来说,“举证责任倒置”新规则的实行,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举证责任倒置新规则…  相似文献   

14.
丁国伟 《证据科学》2004,11(2):107-109
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中“信息不对称”状态,并非只依靠举证责任的倒置得到缓解。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案件的诉讼过程。由于医疗行为的高技术性和复杂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掌握专业知识的信息优势,只要经过充分的准备,能较容易举出若干个客观理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使得医院的抗辩能力大大提高。“举证责任倒置”后使医方获得了第一轮反驳权,这往往是制胜性的,完全可以运用娴熟的医疗技术优势,设计好法庭“争论焦点”,始终把握辩驳脉络,能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在案件审理中,正确判断举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转移,恰当使用抗辩事由,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使人民法院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  相似文献   

15.
谢刚 《中国律师》2002,(10):32-34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开始大量进入家庭,随之而来的是汽车的产品质量纠纷的不断增加。笔者在代理日本某世界著名汽车公司的几起汽车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现就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依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并未倒置,受害人应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4月1日以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形。因缺陷产…  相似文献   

16.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8项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适应.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能增大了受害人的维权力度,但给医方增加了巨大的压力,容易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如出现防御性医疗行为.本文在分析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价值基础上,结合了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可能带来的新问题,探讨在医疗纠纷中科学把握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策略.  相似文献   

18.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举证能力相差悬殊,故举证责任分配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实行双倒置的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仅对存在医患关系及存在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明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很大变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举证责任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困惑,甚至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的立法不完善。本文结合现行卫生法规和处理该类案件的体会,就《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提出看法,并对制定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加以明确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一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可能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将原来本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这即是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举证责任倒置在侵权损害赔偿归责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两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20.
艾尔肯 《北方法学》2014,8(5):28-37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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