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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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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丁立春,男,五十五岁。被告张英,女,八十三岁。原告系被告的继孙。被继承人丁永坦是丁立春之祖父,张英之夫。丁永坦在  相似文献   

2.
原告刘某(女,7岁)与被告李某(女,7岁)系小学一年级同班同学。1987年2月23日下午,在上最后一节课时,教师李某(女,18岁)宣布:谁先做完作业谁可以到教室外面去玩。原、被告等8名同学(均系6至8岁)做完作业后,来到本校院内1米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赵×,男,37岁,个体户。被告人孙××,男,32岁,个体户。1991年10月12日赵、孙二被告同某市二轻工业公司签订了一项包进包销产品的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协定:赵、孙H人负责为公司购销一批旅游鞋3万双,公司提供进货资金和信息费,信息费为4500元,利润分配为:公司除收回进货资金外,每双收取纯利润2.7O元。其余由赵,孙所有。协议后,赵、孙即前往福建\X县\x鞋厂订货,电告二轻工业公司速汇货款49.5万元,公司即派人自带信汇前去订货鞋厂见货付款,鞋子运回后,加上开支的包装费。运费、仓储保管费等每双成本为18.65元…  相似文献   

4.
原告:董翠英,女,七十七岁。委托代理人:余立刚(董翠英之外孙)。被告:汪华清,女,七十四岁。第三人:程贤姣(董翠英之女),五十六岁。第三人:程忠汉(汪华清长子),五十五岁。第三人:程征(汪华清之女),五十二岁。第三人:程忠侃(汪华清次子),五十岁。原告董翠英和被告汪华清系妯娌关系,其公爹程郎先与婆婆汪秀庭,生有四个子女。长子程子策,一九二七年与董翠英结婚,生一女程贤姣;次子程自强,一九二九年与童养媳汪华清结婚,生程忠汉、程征、程忠侃三个子女;其他两个子女从小送他人收养。程子策、程自强分别于一九二一年和一九二四年出外做事,收入均交父母支配。  相似文献   

5.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6.
宜昌市无线电厂诉卢玲等四人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 法定代表人:尚宜光,该厂厂长。 被告:卢玲,女,28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无线电厂工人。 被告:倪亮,男,26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无线电厂工人。 被告:刘珊,女,27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无线电厂工人。 被告:何国香,女,29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无线电厂工人。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因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人发生终  相似文献   

7.
【案情】原告:吴文景。原告:张恺逸。原告:吴彩娟。被告: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原告吴文景系受害人张渊之妻,张恺逸系张渊之女,吴彩娟系张渊之母。被告牛姆林公司开发的牛姆林生态旅游区系国家4A级旅游区。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  相似文献   

8.
原告:卓小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工。 被告:孙德西,男,42岁,四川省重庆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工。 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晶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  相似文献   

9.
案情原告: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被告:黄少华,男,29岁。被告:陈亚东,男,30岁。被告:张洁,女,35岁。被告:郑兴芬,女,41岁。被告:淡春芹,女,27岁。黄少华等五名被告均系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维潮公司)前身系宜昌市线带实业公司职工,并分别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3月20日,原宜昌市线带实业公司被个人陈仁义买断组建为宜昌市新维潮公司,原线带公司被注销。新维潮公司成立后,鉴于五被告与原线带公司的劳动合同分别于1997年6月、1998年3月和1998年6月到期,遂于1998年6月22日与…  相似文献   

10.
原告:倪培璐,女,21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颖,女,22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锁昌,董事长。 原告倪培璐、王颖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称国贸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原告:王爱英,女,三十七岁,河南省滑县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八六三六四部队服务社会计,住郑州市二七区文化里七十四号。 被告:李保生,男,五十四岁,山西省陵川县人,系郑州市挂面厂党支部副书记、厂长,住郑州市二七区文化里七十三号。 原告王爱英与被告李保生系隔壁邻居。一九八○年五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七十四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2,(3)
编辑同志:一九八○年八月五日,被告姚××(男,四十六岁,福建人,原系香港××贸易公司代表)与其妻王××(女,四十四岁,福建人)为香港××贸易公司与××县××对外加工装配厂签订了来料加工男女服装的协议.同年九、十月发来免税进口加工原料尼龙布六万一千四百九十码.第一批布料进境后,姚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1,(10)
一、案情简介原告陈萍(女,6岁)之母傅某与被告叶茂(女,8岁)之母陆某均系被告上海光学机械厂工人。1988年8月2(?)日,傅、陆上中班时,故意违反厂规,各将陈萍,叶茂带进车间。陈萍与叶茂一起玩耍时,陈萍欲寻自来水洗手,在叶茂的提议下将车间室外窗台上的硫酸瓶开关打开(误为自来水),致使硫酸泄出,流在陈萍头部、面部、胸部、直至大腿部,造成大面积灼伤。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已留下严重  相似文献   

14.
被害人在受伤后以癔病表现为主要症状的案例,在未明确诊断之前鉴定上颇为棘手,常出现鉴定意见上的分歧,纠纷长期不能解决,特报导四例并就这类案例的鉴定作一探讨,供法医鉴定人参考.[案例一](一)案情摘要:张××,女,28岁,与其丈夫被告孙××因住房矛盾分居已8月.1983年6月3日,张回家取衣物,与孙××发生口角导致殴斗.张咬孙,孙拳击张右眼眶致右眼青紫,并夺取  相似文献   

15.
九月十一日,我院会同台西区人民法院,分头走访了调解和好的五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其中男一人、女四人。她(他)们的离婚案情和调解和好后的情况是这样的:一、赵××与鞠××离婚案。赵,女,二十八岁,橡胶广临时工;鞠,男,三十六岁,水产公司合同工。一九四八年春,赵父母借了鞠家四斗小麦,吃后,即将女儿许配给鞠。一九五一年鞠由青岛回原籍安邱成家庄与赵结婚,婚后感情不够融洽,闹过离婚,赵感到过去春荒吃了人家粮,现在与人离婚,对不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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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相似文献   

17.
原告:张林英,女,86岁,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董沙贝,男,57岁,住日本国神奈川县。原告:董沙雷,男,55岁,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霍尔茨瓦特地区。原告:董一沙,女,47岁,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桃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革命博物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夏燕月,该馆馆长。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泰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因与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北京工美…  相似文献   

18.
原告(反诉被告):杨清坚,男,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原告):周宝妹,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反诉原告):周文皮,男,49岁,被告周宝妹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杨清坚固与被告周宝妹、周文皮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宝妹、周文皮收取了原告23万元的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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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采取的强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是一种较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民事拘传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民事拘传,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一)应当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包括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某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哪些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范畴?一般是指:  相似文献   

20.
某日,某市杂品经营部会计阮××乘人不备,从本单位推销员孙××的书包里,窃取空白七联提货单一份。随后阮与郑××(无业人员)商量准备提取羊毛衫。先由阮书写了一个提货单的样子,接着由郑模仿写了一份。后由许××(河北某公社社员)、孙××(北京造纸实验厂工人)持变造的提货单到市杂品经营部仓库提货,郑,许在外接应,孙××提出羊毛衫三百件,价值五千四百元。经法院审理,各被告上述罪行已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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