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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以来(九五规划期间),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和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的推动下,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以饱满的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紧扣时代的实践主题展开理论探讨,以大无畏的理论勇气和推陈出新的学术自信致力于法理学的学术创新,把我国法理学研究推进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提升到了新的水平。 一、“九五”期间法理学的发展与反思 (一)研究概况 纵观九五期间的法理学研究,受到法理学界普遍关注并富有成就的基本主题大致包括如下几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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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种法律与政治理论都以对人性的根本看法为起点,孟子的自然主义性善论提供了不同于"理性人"的人性学说。结合认知科学的最新进展,由孟子自然主义人性论道德哲学中可尝试提炼儒家规范美德法理学主张。这种规范美德法理学不同于传统的伦理自然法和自由主义权利法理学,它把公民美德的发展与实践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主张国家应当通过法律为公民个人美德发展与实践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它不但批评了通行的现实主义人性观,更为寻找自由法理学和伦理自然法之外的第三条道路提供了理论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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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待当前法理学界的理论是非陈桢一、法理学界理论上的是是非非去今两年,法理学界经历了它发展过程中异乎寻常的艰难阶段。当前法理学界的风风雨雨,理论上的是是非非是从张光博先生宣布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个自觉地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派开始的。下面就一些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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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结合为特征的新科技时代,不仅给法律领域带来技术问题和法教义层面的问题,也对法理学知识体系,尤其是法学基本范畴形成挑战。对于这种挑战,大体有三种回应方式:部分基本范畴的独立范畴地位将被完全放弃(如“法律关系客体”“法律部门”),部分基本范畴的既有理解将得到彻底或部分重构(如“法律行为”“法律权利”),但也有部分基本范畴在新条件下应该得到坚定辩护乃至更好捍卫(如“法律责任”“法律主体”)。至于“法律”这一根本范畴是否需要重构,则仍无定论,有待未来通过充分的价值论辩来形成重叠共识。新科技时代并没有“肇生”全新的法理学问题,只是提供了“激扰”法理学知识体系、促使对既有理解进行反思的新语境。唯有对上述挑战作出及时有效的法理学回应,才能抓住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新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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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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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刘作翔一、引子: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教授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一书中,对法理学作了一番很精彩的论述。他讲到:“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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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4)
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中国语义分析法理学话语体系,较大程度上脱离了当代中国生动的法律生活实践。中国实践法理学以法律生活实践为基准,确定法学基本范畴,强调以财产归属为根本标准,严格区分权利与权力,将权利、权力视为分别反映两种最重要法律现象范围和内容的平行概念。就内容而言,支撑实践法理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范畴群由权、权力、权利、法权、剩余权和义务共六个概念构成,法权是其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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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3):111-123
法理不仅应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而且还可在法理学中居于元范畴的地位,并发挥相应作用。从法理学学科意义上,法理作为法理学元范畴具有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理据。作为法理学的范畴,法理不仅可以使其在知识论上更具综合性,也对法理学的其他范畴更具涵括力,而且在思维范式意义上,其作为法理学的元范畴具有不可比拟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另外,从学科外部视角看,法理作为法理学的元范畴也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对部门法学的引领和与其他学科沟通交流的作用。不过,作为法理学的元范畴,法理自身也有其限度。一方面,对法理学的其他范畴理论而言,法理作为元范畴主要体现在对方法论及思维方式具有指引和引领意义;另一方面,相较于部门法学,作为法理学元范畴的法理并不具有直接而具体的实践性,而是一种间接意义上的实践性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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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法的本质论的内涵:法理学变革发展的基石卢云(西南政法学院教授)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法作为国家意志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的本质论,实现了法理学史上的革命性变革。但我们过去囿于传统的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并用以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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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理学理论仅将静态的法律关系内容(仅利、义务或者权力)作为它们的基石范畴,忽视了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的应有地位。私法程序理论揭示了程序在私法中的普遍存在及其重要功能,证明了程序不仅仅是公法的“专利”。“程序”应当与“权利”一起作为法理学的基石范畴,构建以权利一程序关系为基本架构的法理学范畴逻辑体系,以便从法理学的层面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等流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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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变革和更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 ,也必然引起法理学的理论变革与更新。本文以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观、法律人格观、法律发展观、法治观等五个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为主题 ,分析或展望全球化所可能引起的法理学的理论变革和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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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改革和发展所要追求的目标封曰贤(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大题目、好题目,我谈三点意见:一、名称问题。法理学现已成为人们约定俗成的学科名称,但这一名称能否体现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值得研究。法理学有一般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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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新突破与新起点刘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整个法学的发展状况和研究水平。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法理学研究有了一系列的新突破和新起点,呈现出生机盎然,蓬勃发展的态势。一、对邓小平民主与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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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我国法理学的发展,首先应研究我国法理学所面临的任务。我国法理学面临着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提供基本的法律理论,在政治。法律方面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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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童之伟教授关于法理学范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他认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是作为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社会整体权利(或称之为“法权”)是不科学的。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应当是具有普遍性、高度抽象性和简洁性的“元概念”,而这个范畴就是权利,法律和法学中的其他概念都是权利概念所内蕴的,是它逻辑衍生出来的,权力也不例外。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权利直接产生并成为法律某一领域的基础的范畴“对子”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这就是:权利与义务是私法的基本范畴,职权与职责是国家法的基本范畴,而权利与权力则是整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基本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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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缺乏实践效果"和"与部门法知识重合"的双重怀疑,法理学的学科重要性遭受严重威胁。要想化解这种窘境,为回应实践上的怀疑论,必须重视理论对于实践的三种重要意义,即它是理解实践的先决条件、实践难题由理论争议引发、实践难题的解决是个理论工作;对于知识冗余的怀疑论,必须注意由教义理论、规范理论和元理论所组成的法学知识体系,其中的教义理论和非理想的规范理论是部门法学的组成部分,而理想的规范理论和元理论则是法理学的学科内容,因此法理学能有效区别于部门法学,知识冗余论当然就会破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