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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学评论》1986,(3)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原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定政治权利为内容。外国刑法有称之为名誉刑或能力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各项政治自由如亩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依法享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下述权利:①选举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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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在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一种严厉的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虽然自由刑、生命剂也可以具有这个特点,但剥夺政治权利同它们相比,这种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要来得更为直接一些。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其附加适用时,则是作为一种较严厉的刑罚迢用于重罪。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能够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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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制相关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相对于其它场合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有其特殊性。对管制 与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数个管制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的并罚、管制附加的剥夺 政治权利与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管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与其它有期自由刑附加 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等几种不同情况的并罚分别作了具体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并罚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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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87年第3期刊登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温源和等特大贩毒案。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毒罪判处温源和死刑;判处戴文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上述判处,有人提出询问和异议:为什么对判处死刑的泰国籍公民温源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香港居民戴文煊却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此,笔者管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为什么对温源和不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这是因为,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与其他刑罚相比较,有其特殊性。政治权利是和公民资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享有公民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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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3-14
政治权利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概念。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应当仅限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认识这一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与政治有关的政治权利”三个不同的范畴。刑法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不符合《宪法》第35条的规定,应予修改。此外,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应作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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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定权利罪犯是否具有婚姻家庭方砸的法定权利?这还得从罪犯的法定地位谈起。在押的劳改犯中,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的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对那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说,在主刑执行期间,他们的政治权利依法被当然剥夺;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除准予行使选举权外,其他政治权利也依法停止行使。不管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被依法停止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作为一个自然人,罪犯依然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是我国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罪犯也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其中,包括了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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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分子应予剥夺政治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无论是修订前的刑法还是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是刑事处罚方法之一——附加刑的一种。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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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实际是"二次量刑"的过程。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且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免除处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减轻处罚后是否依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需要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附加适用的场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随主刑刑期的变化而调整。对于单位犯罪单处罚金并需要减轻处罚的情况,应在第一次量刑确定的基准罚金刑数额之下选择减轻处罚后的罚金数额。在其他立法模式中罚金刑的减轻处罚随主刑的变化而调整。对于没收财产的减轻处罚,依然遵从附加刑随主刑变化而调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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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它可以 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笔者认为,根据贪污贿赂这种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兼顾剥夺政治权利刑在刑法分布中的协调性和科学性,有必要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中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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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既然是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主刑的,只有在主刑执行完毕和假释之后执行,才能充分发挥资格刑的功能.以"刑罚执行完毕说"作为解决缓刑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问题为妥,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刑罚理论依据.对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期限相等时"同时执行"的理解,应采纳"有始有终说"的释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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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外资格刑的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罚体系外存在大量资格刑.这些资格刑无资格刑之名,行资格刑之实,且设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为更好地发挥资格刑预防再犯的作用,有必要对这些体系外资格刑进行整合:在刑罚体系中增设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资格;分解剥夺政治权利刑,将体系外的剥夺公职资格相关规定纳入其中;增设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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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种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国内外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刑种的立法情况自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7月1日之前,我国并无刑法典,但其间颁布过一些刑事法规。在这些刑事法规中,只有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的规定,而无剥夺从事职业资格的刑种的规定。1950年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解答》中曾提到:“至若特种职业权及特种营业权,系属私权性质,不在政治权利范围之内,也可以另行予以剥夺业务权的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业务均可作为主刑独立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适用(即并科)。”1979年的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曾将禁止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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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和自由刑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和假释),是法律性质不同的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当前非监禁刑和自由刑监外执行是现代刑罚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在不少国家,非监禁刑已经替代了部分短期自由刑;自由刑监外执行特别是假释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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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加刑 ,是与主刑相对应的刑罚种类 ,是一种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因为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自己单独个人所有的财产 ,故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用这一种附加刑。在这里重点探讨一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问题。一、关于罚金刑的问题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可以单处或应当并处罚金的条款 ,这不仅能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 ,还能消除和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 ,对打击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