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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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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维权与维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攻坚期和社会稳定风险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法治是维权与维稳的结合点。通过法治实现维权和维稳的统一,要求政府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要树立法治底线,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维稳和维权,同时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也就是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相似文献   

2.
机关保卫工作的职责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保卫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卫力量。面对错综复杂的不稳定因素,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实际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正确引导群众上访的过程中,找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维权的结合点,是做好机关保卫工作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近来,关于司法改革的话题风生水起,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方向产生了激烈争论。很显然,这种学理上的论争,有助于为决策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参考,有助于减少司法改革的试错成本。但同时,理论裂痕的扩大,也容易造成司法改革实践步伐的紊乱。笔者以为,对司法改革的理论认同是正确推进司法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对于司法职业化的坚持,还是对司法民主化的青睐,都不能回避的共同前提是,司法改革必须从宪政层面出发,谋求宪政共识,脱离这个共识,单纯的方向之争可能并无益处。  相似文献   

4.
罗筠 《传承》2012,(3):46-46
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促进机制,有效地平衡维稳与维权二者的关系,既维护民权,又实现社会稳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5.
“司法”这一范畴的使用频率很高。姑且把它归成三类,即狭义的、中义的和广义的司法。中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而且司法制度改革应该包含司法体制。回顾中外司法改革的历史,对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司法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当前的司法改革正面临着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相似文献   

6.
论中国的司法改革(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一)完善司法体制。包括司法机关的合理设置、领导隶属、司法权限等。(二)改进司法方式。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方式应进一步改进,探索适应司法现代化的审判方式。(三)优化司法环境。包括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合理,社会舆论健康正常,公民的参与意识普遍增强等。(四)落实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不独立,严重依附于同级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保障,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五)强化司法监督。一方面要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使其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真正能够做到依法司法。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社会稳定是与威权体制密切相联的刚性稳定,压力维稳是这种刚性稳定的维持与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压力维稳面临着利益冲突加剧、维稳政策偏差、信息技术发展、维权意识增长等多方面的挑战。当前,维稳必须要有新思维: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变静态稳定为动态稳定,变维稳为创稳。  相似文献   

8.
张同安 《春秋》2011,(1):56-56
陈金德,昌乐县第七、八届政协常委,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年来,他凭着对公平和正义的那份执著和追求.在平凡的律师岗位上演绎着不平凡的人生,被人们称为“维权维稳的好律师”。  相似文献   

9.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建立起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进而取代过去在计划经济基础上构筑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规范司法活动,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追求的总体目标。包括:1.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实行法官独立审判。2.实现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3.提高司法效率和注重司法效益,不仅是司法活动自身运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市场经济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首要政治原则;法律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规律,坚持渐进原则;注意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借鉴原则。  相似文献   

10.
能动司法的兴起,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紧密相关,也与法治中国道路的不断探索密切相联;既因为法院文化建设逐步受到重视为能动司法的深入实践提供了法文化软实力的支持,也由于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现代价值为能动司法的形成与实践提供了历时性的法律资源。可以说,是这些复杂而综合性的法治因素和法治力量共同作用下,催生了一种相对独立自主的司法模式。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既要重视这些法治因素,也要充分尊重、培育和利用这些法治因素。唯有此,才能顺利的推进司法的自主型改革与发展。  相似文献   

11.
《公安研究》2013,(4):93-94
胡朝阳在《学海》2012年第3期撰文认为,网络舆情生成源于公民基于自由价值诉求的维权意愿,其权利行使对互联网秩序的法治构建具有利弊两面性。网络舆情应对体现政府基于秩序价值指向的维稳期待,其权力运行对互联网自由的法治实现存在侵蚀性危险。  相似文献   

12.
汤维建 《人民论坛》2014,(10):20-2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通过"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此后,中央又推出多个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对作为其中重头戏的司法改革作出部署。本轮司法改革涉及六大主题,包含了诸多的具体层面,但其中的司法去行政化、健全司法管理制度、强化司法个体独立、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体系等重点问题尤其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3.
习近平总书记在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僻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14.
中国县政改革的目标和基本路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突破口是县政改革。县政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在行政分权和政治分权基础上的民主自治:当前各地所进行的“强县扩权”或“扩县强县”式的行政分权在加强县级政府自主权的同时,也增加了权力滥用和公共利益被损害的风险。为此,需要进行真正意义的政治分权和司法分权,通过确立民众对执政者的制约,建立真正意义的责任政府;通过强化司法制衡来制约地方的政治行为,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统一有效性,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底线。  相似文献   

15.
当代中国基层维稳实践中的“刚性维稳”以“权力本位”的人治思维模式为构建方式。这种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以消解法治为深层代价的短效性维稳模式极易陷入“维而不稳”的困境。要摆脱此困境,必须使维稳回归法治之路,强化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突出法治的民主基础和“权利本位”特征,奉行“法治维稳”的底线思维。  相似文献   

16.
<正>司法攸关国家长治、社会秩序安定与人权保障,其重要性如当年伍廷芳指出的那样:"司法者,全国治体命脉所系,非从表面皮相者也。"司法既如此重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观念的变化,革故鼎新就势所必需。多年来社会各界倡言"司法改革",立法与司法机关也不断推动改革进程,每年"两会"许多代表和委员也都颇为关注司法改革,这些都无不源于对司法以及司法改革重要性的体察。  相似文献   

17.
《人民政坛》2014,(5):46-46
廖奕在2014年第3期《南京社会科学》载文《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认为,中国司法改革遭遇瓶颈,不仅仅因为“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等西方政体符号的阻隔,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与文化的深层冲突。中国转型时期的非均衡发展基本国情很难短时间改变,但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均衡诉求已经极为强大,决策者们也适时因应了这一趋势,提出了许多治国理政的新方案。  相似文献   

18.
司法行政化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大阻碍和重要对象,它也是研究司法改革“中端”层面的很好切入点。本文从中国司法行政化的宏观观察、症结分析和克服对策三个方面阐述了一条新的司法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9.
陈荣飞 《前沿》2011,(1):93-95
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尖锐的利益冲突需求公正的司法环境,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程便自然而然地为社会各界所翘首冀盼。在过往司法改革的经验的基础上,新一轮司法改革欲达至既定目标而不致落空,尚需在制度完善乃至重构及法学教育等方面勉力前行。  相似文献   

20.
不同的公众司法参与模式对我国司法改革进程能否有效推进具有重大影响。司法职业改革进程中采取的是体制内、封闭型的公众司法参与模式,导致在司法职业化框架中进行的司法运作过程及结果选择难以得到公众的有效认同。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陷于如下困境:因路径选择之惑无法实现司法理性与公众理性的有机衔接;因动力来源之惑伴随着司法权威不断被消解。在司法民主化改革中理性选择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参与模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司法参与模式,才能真正化解司法改革进程面临的司法理性与公众理性脱节、司法权威不断被消解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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