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国际投资交往中越来越常见,一般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论述都将其归于国际商事仲裁之中,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往往是运用或者是基本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制。但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仲裁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仲裁事项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不同,提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机制重构的宏观方向,以平衡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3.
黄世席 《法学》2023,(3):178-192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侧重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对责任承担视而不见,此一特点给当前国际投资规范机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加强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呼声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但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软法性质和其弹性的模糊概念,使其在投资条约中的规定范式各异且无太强的约束力。为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投资条约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硬法”性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应当适度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权益,在裁量相关争端时考虑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在投资条约谈判和起草中也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社会责任的强化,以此促进和提升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4.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4,(2):96-104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与应对气候变化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实现国际投资条约与气候变化应对条约之间的衔接,兼顾投资自由化与政府管制.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佳方式是通过改变国际投资条约以顺应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运动,改变国际投资条约将促进和保护投资作为唯一重心的现状,并采纳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呈现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趋势.目前一些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和新签订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已经纳入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等有关东道国管制外资内容的条款,逐步实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平衡.我国对现有国际投资条约进行调整、修订以及新投资条约的谈判,应考虑国际投资条约的这一发展趋势,以顺应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政策.  相似文献   

5.
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今的国际投资争议中运用的越来越广泛,与传统的商事仲裁相比,投资条约仲裁体现的是一种"拟制的合意"。从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入手对仲裁异议作出两种划分,并结合管辖权异议和受理可能性异议的仲裁实例分析了仲裁庭应审慎地对仲裁异议作出审查,以防止管辖权的扩张。  相似文献   

6.
肖军 《法商研究》2015,(2):166-174
加强裁决的一致性是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主要和直接的价值,是考察是否以及如何建立上诉机制的出发点。上诉机制可以在一致性的基础上保证裁决的准确性,进而缓解人们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质疑。"一裁终局"并非上诉机制面临的真正障碍,但效率应该予以兼顾。妨碍上诉机制实现的是当前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以在实现加强裁决一致性功能与适应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之间寻求平衡为指导思想,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多边常设上诉机构以及负责法律审查的可选上诉程序具备可行性。我国可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中接受有关多边上诉机制的规定,并适时积极推动该机制的设立。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直接投资规模宏大,持续增长。国际投资条约作为保护国际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从国际投资与人权的关系入手,以国际投资条约领域的最新发展与人本化为重点,肯定了国际投资条约人本化的重要价值,进而提出对中国缔约策略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众多国际投资条约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类似问题尤其是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导致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重组或国籍规划等行为而挑选条约,那么提起仲裁请求的投资者是否因此而具备投资者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但是有些仲裁庭还可能会以善意投资或者滥用程序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是东道国防范挑选条约的较佳方法,但需要缔约国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通过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外资的国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避挑选条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10.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已涉及到国家在环境、人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人权等方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这些国际义务,协调、解决它们与国家投资条约义务间的冲突,有两种进路:一是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二是适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逐渐出现的规则。通过这两种进路,可以使维护公共利益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仲裁中得以合理地适用,实现维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益与公共利益间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11.
外资准入是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外资准入自由化,突出反映在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废除准入阶段的履行要求等方面。发达国家力主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我国应主张渐进实现外资准入自由化,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加国际投资立法实践,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规则的形成。  相似文献   

12.
国际条约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和谐社会是人类普遍追求的理想社会,国际条约对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具有基础和保障作用。首先,国际条约协调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冲突,为实现和平国际环境奠定基础;其次,国际条约平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既规范又约束国家行为,达到共赢,形成共同繁荣局面;再次,国际条约在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方面提供依据与保证;最后提出,采取合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国际条约的约束范围和效力。  相似文献   

13.
王璐 《法商研究》2013,(1):120-126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14.
随着投资条约仲裁案件不断攀升,国际投资法以及投资条约仲裁凸显其重要性。但由于投资争议的特殊性、有关实体法的模糊或缺失、程序法的缺陷,出现了投资条约仲裁的正当性危机。实际上危机一说有夸张之嫌。经过制度化的改良,如通过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允许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程序、合并审理、遵循先例、加强投资条约仲裁的公共功能等,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正当性缺失可在相当程度上得以矫正。同时,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还应该细化投资条约的核心内容、限制管理国家风险、推动ADR和DPPs,以有效地防止争议发生和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相似文献   

15.
从MAI看综合性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困境和出路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刘笋 《中国法学》2001,(5):137-144
经合组织(OECD)在1995年到1998年起草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一个高度自由化性质的多边投资条约草案,集中反映了西方国家关于自由化性质的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种种要求,也表露出MAI谈判方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这些情况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OECD的MAI计划的搁浅,不仅说明发达国家对于何谓可接受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尚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也预示了未来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谈判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即能够为各国广泛接受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必须同时反映不同国家的利益需求,谋求国家间利益的适当平衡。只有沿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方向前进,国际社会才有可能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效力的综合性、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迁 《中国法学》2012,(3):28-38
在要求我国迅速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著作权制度的外部压力下,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其后的修改大量借鉴了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规定,此种立法产生了三方面副作用:(1)"博采众长"造成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2)直接照搬国际条约使得立法过时或过于粗糙;(3)对国际通行规则的改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无外部压力,建议按以下三种方式借鉴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1)以一个法系中一个主要国家作为借鉴的样板;(2)改对国际条约规定的直接照搬为根据国情、用本国立法语言重新制定精细化的规则;(3)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轻易改动国际通行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国际法理论界对于如何界定条约规则冲突存在分歧。严格的定义将条约规则冲突限制在义务性规则之间,而宽泛的定义认为条约规则冲突不但发生在义务性规则之间,也发生在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之间。对条约规则冲突范围的划定影响着对条约规则冲突认定标准的选择。从国际贸易领域的司法实践上看,WTO专家组和NAFTA仲裁庭尚未对条约规则冲突形成一致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世能案”等案例显示,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司法审查面临质疑和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从相关国内法院对案涉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司法审查法院解释与适用投资条约的主体资格正当性不足,对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公正性存疑,对条约法相关原则有所悖离。可见,一方面,因为完全套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法院对于相关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面临制度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有关国家法院的商事化立场又加剧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对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改革,不应忽视其司法审查中的条约解释与适用问题。我国作为投资条约缔约国的具体应对建议包括改进投资条约关于非ICSID仲裁的仲裁地选定程序的规定,在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对条约的联合解释应约束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关,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审查机制或上诉机制等。  相似文献   

19.
黄世席 《现代法学》2014,36(5):136-146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相似文献   

20.
国际法领域的扩展使不同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大大增加,国际经济条约内外部冲突产生不断增多,这与现行的由不同的政府间组织分别主持谈判缔结国际条约的国际立法模式密切相关。如果说条约冲突的表现形式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冲突方法解决的是"怎样做"的问题,那么考察条约冲突的原因实际上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这三方面共同构成条约冲突的逻辑框架和基础。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出发结合国际法实践和理论发展趋势来探讨国际经济条约的冲突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