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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个特殊劳动群体面临着更大的就业压力。“违法犯罪前科(政审)”和“在监禁之后难以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影响刑释人员就业的主要因素。针对此现象,完善刑释人员就业权制度,保障刑释人员就业是顺应我国以人为本的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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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已进入轻罪时代。基于既有的前科制度,我国治理轻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来了轻罪后果实际不轻、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严重“倒挂”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容易使前科人员被边缘化,也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前科是因受过刑事处罚而产生的规范性评价,表现为前置法与刑法上的累犯、从业限制、限制办理落户等处罚,其性质上属于刑罚的一种延续。无论是从刑法的基本原理,还是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等角度看,既有前科制度缺乏正义的基础,都应该对其说“不”。我国应该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可以选择刑法典立法模式;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可以围绕前科消灭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为重点建构。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需要统筹刑法领域内、外的其他制度,一方面要修改刑法上的前科报告、累犯等制度,另一方面要清理不合理的前科规定,从而形成逻辑严谨、结构协调的前科消灭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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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排斥理论来看,前科效应就是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前科人员在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方面受到了排斥,并且前科排斥具有结构性、连锁性和传递性。为了消除前科的排斥效应,必须构建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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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是指曾被法院判处刑罚已执行完毕,但之后,在诸多方面仍受影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如有前科的人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有前科的人不得担任某些职务等等。上述前科制度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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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的内容与适用范围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科消灭的内容应当涵容消除犯罪记录、限制犯罪记录公开和恢复权利三个层次,不宜从罪质、刑罚、对象等角度对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作过多的限定,但可根据前科之罪的罪质,以及所适用的刑种、刑度等的不同而确立不同的前科消灭方式,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刑事政策上的最大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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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由于能够保障有前科者顺利回归社会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法律盲区。无限期存在的犯罪前科记录将对有前科者造成一系列法律上和社会上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有重大意义的。本文将从我国现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构建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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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教授《“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一文存在诸多重大理论和方法上的缺陷,其中在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刑法第100条是为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制度。因此,它既不是“犯罪记录”,也不是“前科制度”,而是要求犯过罪者“强制申报刑事受罚经历”的自我信息披露制度。构成犯过罪者融入社会关键性障碍不在民间评价,而在于官方非刑法领域的前科制度系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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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为解除刑释人员由监禁走向自由、由大墙内走向社会的矛盾心理,尽快融入社会,由监狱化人格转为社会人,成立了回归指导中心,专门负责即将刑释人员刑释前的教育和心理调适工作。回归指导中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让这些人员提前预演社会人角色,并实行自管形式等开放式处遇制度,在教育内容上也突出了社会的需要。回归指导中心还把工作延伸到社会,帮助已刑释人员落实应有的社会待遇。回归指导中心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和监狱改革的必然产物,其经验有很多可取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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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强制帮教阻碍了刑释人员基本权利的自然回归。充分保障刑释人员的基本权利,应该进行法律清理.以保障刑释人员基本权利的回归为核心,确立非强制性的安置帮教法律原则,建立分类帮教和安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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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前科制度具有多层级、跨领域、起点低、期限长、影响广等特征,在轻罪治理体系下面临正当性危机。目前我国学界对前科制度有两种改造方案:前科消灭模式和资格刑模式。我国前科制度具有强化威慑、补足报应、防卫社会、价值引领等多种功能,难以为资格刑所完全取代,前科消灭模式更为可取。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前科消灭可以先行适用于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危险犯、帮助型犯罪和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过失犯、入学就业等受到影响的过失犯家庭成员。为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应建立配套机制:在程序上区分非犯罪化行为和其他前科类型分别适用申请消灭和法定消灭;建立规范化、智能化的犯罪记录和查询制度,出台《前科限制就业范围指南》,赋予前科消灭者隐私保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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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连带理论认为人类最基本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着社会连带关系。社会是一个由处于不同社会结构上的不同群体共同组成的有机体,前科人员也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与社会有着不了分割的联系。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前科制度割裂了前科人员与社会及其他群体的社会连带关系。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恢复前科人员的社会连带关系及社会团结协作能力,使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建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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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加强刑释人员安置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对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刑释人员安置工作需要对刑释人员保护进行立法、建立刑释人员保护组织、转变刑释人员安置方式。同时改革现行的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提高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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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立法上前科消灭制度的缺失不益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特别是对具有可塑性很大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更是如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未成年犯罪人出狱后的健康成长,体现国家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国外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上亦皆如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必须从实体、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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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在研究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问题时,最重要的关注点不应是前科(污点、犯罪记录)本身,而应该是由前科所带来的"过度社会排斥".实际上,前科作为曾经被定罪的"事实",是无法被消灭的,但对归正人员的过度社会排斥,则是可以也应当被消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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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每个人都可能面临被犯罪裹挟的风险.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前科就业限制通过立法的方式设定制度性排斥,将有前科的公民挑拣出来在就业中予以区别对待、限制或剥夺,以期实现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有前科公民就业权的立法限制形成的制度性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梗阻了有前科公民的权利保障与权利实现.这种限制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遵循比例原则,接受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目的手段之间的均衡性检验.在限制程度、限制范围和限制方式上结合犯罪行为及犯罪人进行个案化、类别化判断,对前科就业限制进行规制,厘清国家权力在前科就业限制上的权力边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