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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首先要判断什么行为是侵权,什么行为不是侵权。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正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本文根据中国专利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下讨论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因此必须首先研究专利法中有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崔国斌 《法学杂志》2005,(6):132-134
以"计算机+程序"的形式出现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是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新颖点规则"、"结构变化论"等理论的缺陷之后,认为专利客体审查应该接受"整体论"的指导."计算机+程序"作为一个整体,应该被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机器",自然可以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相似文献   

3.
张玲 《政法论丛》2009,(2):41-45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需求,我国应对专利间接侵权做出明确规定,而不宜适用共同侵权规则。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对间接侵权应该有一个抽象概括的规定,以使专利法等法律规定的间接侵权有一个上位法的依据。而且,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也应做出详细规定,以区别于专利直接侵权和专利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4.
现代专利法以功利主义激励理论为价值基础,主张用追求社会"最大的幸福"的观念来推动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张,以寻求专利垄断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随着基因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专利的强势保护与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产生了冲突并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公共健康危机。因此,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的肯定及维护即是人们对专利法的人文价值的诉求,要求专利制度在价值选择上作出新的调整。  相似文献   

5.
三、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 的法律分析 1、商业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分析 根据专利法的要求,一件技术方案要通过专利审查并最终获得批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该技术方案必须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subjectmatter),即所谓的专利适格性(eligibility);第二,该  相似文献   

6.
作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上述法律条款不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还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与侵权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进一步而言,是指外观设计专利在撤销、复审以及侵权判定程序中都应以  相似文献   

7.
历史渊源:扶植国企为初衷 1984年我国制定《专利法》时,根据巴黎公约关于成员国有权按照本国实际情况,对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保留条款,以及考虑到许多国家均未对药品、食品和化学物质给予保护的通行做法,我国也将药品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由于当时我国《专利法》不承认外国药品专利,我国企业可以自由仿制国外的专利药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及品种开发能力。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禁止重复授权"、专利"转换保护"以及相关的"抵触申请"范围扩展等条款的修改背景、修改要点进行了介绍.重点分析了专利"转换保护"新设置的限定条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10.
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概述 计算机软件是专利法保护的特殊客体,是近20年来专利法领域面临的最新、最复杂的客体。本文以美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判例为研究对象,分析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运用专利法进行保护的历史及其发展的新动向。 专利法的保护客体,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新发明或新设计,可以在工业领域中得以应用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涉及算法、思维步骤和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如速算法、检索法、生产管理方法等都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因为它们都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新发明或新设计,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其排除在专利法…  相似文献   

11.
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日渐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趋势。我国应当建立基因专利保护法律制度来保护基因资源。明确授予基因专利权利的范围;授予基因专利权既要遵循专利法的一般原则,而且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有专门的新要求,尤其要提高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建立一整套完善基因保护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基因法律保护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专利制度在实现低碳发展、促进低碳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基于低碳发展的理念,有必要对专利法有关内容进行梳理,从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发展低碳经济的视角,研究建立低碳控制的一般条款、专利保护对象、可专利性条件、专利申请的形式、强制许可和国家推广使用等方面涉及低碳控制的内容,提出修改我国专利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9,(1)
假冒专利罪,是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刑法补充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的实际适用很少。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对专利的严格保护尚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此罪在规定上不尽合理,与实际要求相脱离。建议作出修改。一、建议刑法对专利权进行专门保护,扩充此罪的行为要件范围。《专利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都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假冒商标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一、保护实用新型的必要性在目前,实用新型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全世界不过十多个国家。可能是因为这个缘故,在我国起草和讨论专利法的过程中,对于我国是否需要保护实用新型,曾经有过很大的争论。现在专利法施行二年半了,不妨回过头来看看这种制度。实用新型一般俗称小发明,也叫小专利。这种制度本来是德国为了弥补发明专利保护的不足而创建的。德国1887年的专利法对于授予专利的发明要求有相当高的技术进步。次要的发明,尤其是工具、器具和日用品等,由于达不到发明专利所要求的条件,不能按发明专利给予保护。工商界人士遂之要求对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加入WTO,如何更好地对TRIPS协议加以利用成为我们继续研究的课题。尤其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完全利用TRIPS协议中有关的弹性规定,甚至更糟的是,一些规定直接模仿TRIPS协议和美国的相关实践,这大大减少了弹性规定的可利用空间。本文正是从此背景入手,运用专利法方面的一般理论,对药品专利的实质要件加以细致地分析,期望能够对中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6.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专利法几乎都排除了对计算机软件本身进行专利保护的可能性。英国、西德和法国的专利法以及欧洲专利条约都明确地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不具有专利性。美国、日本和中国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专利法中具体地用条款排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但是却都在审查实践中采取了这样的态度。尽管在看待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专利性时各国的态度是如此高度的一致,但是对于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Software-  相似文献   

17.
范晓宇 《法学杂志》2012,33(1):147-151
专利侵权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的焦点和难点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整体研究并不多见。要产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少须满足侵权人的过错、侵害专利权的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应当对创设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对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权利受制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应根据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的特点,依据《专利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8.
可专利性是专利法领域的基础问题。就美国专利法而言,机器、制造品及合成物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基本上不存在分歧。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以及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出现,因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可专利性问题不断引起方法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热议。根据时代变迁,美国专利司法实践一直不断地在探索和修正已有的方法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并且至今仍在不断发展和丰富相关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
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转基因植物在解决粮食、环境问题等方面起到重大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有必要用专利法来保护转基因植物。本文介绍了欧洲、美国、日本和中国对转基因植物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和用专利保护的可行性。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从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是为了保护中国的利益,暂时还不应对转基因植物提供专利保护。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出现,使专利法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挑战。理论层面,鉴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缺失,无论是以洛克劳动学说和黑格尔人格学说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还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创新激励论”,都无法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正当性提供充分的理论证成。实践层面,由于相关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法规制中,则存在着在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失灵问题、获得专利保护后的权责分配问题以及进入公有领域后的风险控制问题等一系列实践难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引入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发明人”的制度设计、创立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标准、构建人工智能生成专利技术的权责分配规则、设置人工智能生成现有技术的风险防范机制等法律对策,消除理论争议并化解实践难题,以此实现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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