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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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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千喜 《人民司法》2012,(4):97-101
【裁判要旨】字号相同是构成企业名称侵权的要件之一。但在判定侵权成立时,须综合考虑争议字号在相关行业领域和地域范围内的知名度,并注意讼争双方所处行业的近似程度和产生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在讼争字号知名度不高且当事双方从事的主要行业不同时,不宜认定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前提是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维度从同业竞争转为跨界竞争。互联网情境下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所涉权利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来认定。  相似文献   

3.
"该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该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4.
何暄 《知识产权》2004,14(5):43-45
一、案情简介 两案原告: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联良子公司) 两案被告:北京市粤港良子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港良子公司)  相似文献   

5.
企业名称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字号在企业名称中起着关键的区分作用,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对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评判标准是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的字号是否会在相关公众或消费者中造成误认。此外,侵犯企业名称权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核对,还应从当事人的历史渊源、是否授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6.
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几部法律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许是其中最为粗线条,也是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的一部法律.  相似文献   

7.
在现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下,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经常发生权利冲突,且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在先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侵犯商标权或者其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关键在于“突出使用”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而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侵害在先权利、违反公平竞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8.
付国华  吴宏 《人民司法》2012,(8):101-105
【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字号,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如果经过使用和社会公众认同,字号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字号,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的,在后使用人明显具有攀附知名字号的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的字号如果具有对应性、唯一性及固定性,在我国境内经过商业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受到保护。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符合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诉求。在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并且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擅自使用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0.
[基本事实] 原告北京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成立并开始营业,营业范围为婚纱摄影及相关美容、美发系列服务.  相似文献   

11.
王先林 《知识产权》1995,5(5):14-16
一、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的出发点 市场经济是一种充满竞争并且通过竞争来体现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需要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这样,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会寻求各种有效的竞争手段。由于商标具有区别厂商、表明质量以及方便宣传等多种功能,因而它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被称为商战利器,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所广泛运用。如同其他任何竞争手段一样,它若能得到正当、合法的运用,应会产生既有利于其使用者、也有利于社会的积极作用,否则,就会  相似文献   

12.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3.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原告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简称捷客斯株式会社)诉被告青岛皇家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淄博兰炼工贸有限公司、北京计峰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世界知名润滑油品牌“矫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相似文献   

14.
郭传凯 《现代法学》2023,(4):142-155
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道德因素较易成为人民法院评价行为正当性的实质依据,继而造成“泛道德化”倾向。受其影响,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误判,从而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为矫正“泛道德化”倾向,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归属自由竞争的范畴。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是行为归属自由竞争范畴的必要条件。当违反前述法律时,涉案行为应依据前述法律认定处理。不违反前述法律的行为,很可能被自由竞争秩序容许。同时,不违反前述法律并非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涉案行为在符合特定标准时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比例失衡”标准与“严重妨碍正常经营”标准可避免该倾向。  相似文献   

15.
世界第七、江苏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旁,出现一栋号称是"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小楼,装修样式与紫峰大厦十分相像。对这种不打招呼"傍大楼"的做法,紫峰大厦的主人很不爽,在与对方交涉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由于此案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于今年5月判决"山寨版"小楼的主人赔偿8万元,并在企业字号及店招中禁用"紫峰"字样。法庭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商业上的利益,而不限于权利,必须通过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观点也成为此案判决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在企业名称中间还是在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名称之前加上“汉味”二字,对同处武汉地域范围内的消费者而言,很难将“汉味周黑鸭”与“周黑鸭”二者区分开。而且,在“汉味周黑鸭”外包装上使用与“周黑鸭”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包装或装潢的情形下,势必引起“汉味周黑鸭”与“周黑鸭”之间的混淆,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相似文献   

17.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案情】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系搜索引擎网站,该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相似文献   

18.
将他人在先登记的知名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商品上使用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属于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把握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相似文献   

19.
蔡宝刚 《知识产权》1996,6(3):12-14,5
商标本为识别商品的标记,可商标一旦驰名便成为拥有者的财富和象征,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商标,早在1967年其价值就被评估为30亿美元,到1994年其价值已上升为359.50亿美元之巨。  相似文献   

20.
李政辉 《法商研究》2023,(4):174-187
企业名称权属于法定权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但学理上却存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不同定性,这表明企业名称权属于复合型权利。在实践中,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处于特定的制度困境:权利能动性不足;权利状态不完整;在权利冲突中居于劣后位置;权利享有不稳定,尤其是排斥力的缺失使得企业名称权成为一种偏于防御的被动型权利。我国发展出的企业名称权保护体系可概括为“行政监管+行为规制”模式,其中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将名称权与行政程序相分离。解决名称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在先权利原则并不是自足的裁判规则,须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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