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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
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一种立法选择。充分发挥现行刑法中这类措施的作用,对于大幅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包括一般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以及终身监禁型死缓。这为目前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资源。不过,限制减刑型死缓和终身监禁型死缓的适用,会导致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长,进而会造成一定的人权保障方面的争议和刑罚执行上的难题。有鉴于此,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使相关规范适用形成合比例性的“阶梯”,在积极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负效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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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是对死缓被告人缓期期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提前预设,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增加的一项全新的内容,尽管其在实质内容上属于减刑问题,但其性质应当属于死缓制度的范畴。刑法规定了该项刑罚制度的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规定,但对限制减刑的最高期限则给法官留下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进行进一步规范,以发挥其对死缓罪犯特殊预防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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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制度在我国当前形式下具有不可或缺性。但现行死缓制度还存在如下缺陷:死缓的适用条件本身过于模糊;以死缓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不合理;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有无一般立功表现同等对待不合理;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未作规定;关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未明确规定;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发现漏罪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为此,提出如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范围;将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故意犯罪作出严格限制;针对有无一般立功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对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明确界定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将死缓犯的减刑、假释纳入刑法规定当中;立法明确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情形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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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3):77-92
《刑法》第383条中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规定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但是,《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不得减刑"只能是《刑法》第78条中的"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应当减刑时,则不再执行终身监禁。因此,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使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导致量刑畸轻,也不得以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采取其他原则。换言之,首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然后再考虑如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修正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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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的死刑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对其适用的案件类型、适用步骤和条件进行了提示。但由于刑法规定本身存在争议,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以及适用条件的研究不够,导致指导案例在相关事实的评价上缺乏均衡,所得出的结论也有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之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结合其法律性质和立法意图,依据相关死刑政策以及量刑方法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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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2年8月2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北省第六监狱,对一名在死缓考验期内脱逃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志良在死缓考验期内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依照法律规定,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良复核执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宣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罪犯赵志良执行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随后,对罪犯赵志良执行死刑。①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志良在死缓考验期内所犯的脱逃罪作出判决,且依法报请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罪犯赵志良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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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执行刑罚期间的减刑,是我国司法机关自开展劳动改造工作以来一贯坚持的一项制度。把减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规定在刑法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法,都没有规定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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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死缓犯减刑立法的探讨姜小川我国刑法对死缓犯的减刑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下发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后又在此基础上于1991年印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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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也就是说,减刑、假释裁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由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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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表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上有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因而划分二者的界限,对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大有帮助。随着“死缓”制度的创立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对“死缓”适用对象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作了不同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在“死缓”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二是已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第一类罪犯只能判处“死缓”,不存在与死刑立即执行划分界限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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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0条第2款有关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应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时,根据其犯罪情节中的主观部分以及其在死缓考验期内的表现作出是否限制减刑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将限制减刑的适用置于定罪量刑阶段所依据理由缺少说服力。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程序设计,应置于死缓变更程序中予以一并解决;通过完善死缓变更程序,在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如何适用限制减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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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的趋向:由恩惠到权利——以假释制度的应然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由此,假释的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可以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同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也应当因行刑实践的需要而重新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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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目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作为一项行刑制度,不仅仅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内容,也是行刑法律中体现改造罪犯目的的重要制度。而在目前的法治水平下,减刑、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影响着该制度实施的积极效果。问题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际上未能在二年考验期满后立即得到减刑。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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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罪犯改造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国监狱机关和人民法院协同配合,公正司法,积极发挥减刑的功能和作用,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刑罚效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现有减刑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立法比较宽泛和粗糙,可操作性差,影响到减刑制度的适用效果,挫伤了服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本文力图从新疆兵团监狱减刑工作实践出发,从中找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在进行法理分析的同时分析制度缺陷,进而提出完善的方法,以促进减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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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犯罪时未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的标准就应当放宽。我国刑法的减刑假释制度,没有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予以特别规定,不利于对这些人的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立法上应当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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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条件相对宽松,出现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不相适应的矛盾,使得部分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请减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监管工作。分析南昌地区监狱减刑问题可以发现,从保障刑罚执行公正、维护监管安全的视角,应从严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奖扣分、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等,促使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相匹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