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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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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观护制度属于少年司法、社区犯罪矫治的重要一环。少年观护制度(或称少年调查保护制度,简称调保制度)隶属于法院(院方)所掌理;至于成年观护制度则隶属于法院检察署(检方)所掌理。少年观护制度的服务对象,专指触法少年或曝险少年(简称少年)而言。至于少年观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则涵盖审前调查、保护管束,其他监督、辅导以及保护事宜。  相似文献   

2.
台湾地区非常重视对少年进行司法保护,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70年正式实施的少年事件处理法是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对涉及少年各方面的司法保护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为了达到全方面预防少年事件及虞犯,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台湾地区相关部门还陆续出台了若干辅助性法律法规,这些共同构成了台湾地区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3.
少年司法保释,是指被羁押等待侦查或审判的少年提供担保,并履行必要手续后予以释放的制度。它属于典型的审前释放机制,类似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英国在世界上首创了少年司法保释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贯彻运用。在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是很广泛的,审前羁押只是一种例外,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适用保释,反映出了英国崇尚自由的传统。本文拟对英国保释制度构建的立法理念、法律性质、保释条件、保释程序诸方面进行简明阐述。  相似文献   

4.
针对少年犯罪案件,日本少年法规定了由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以及由检察官和普通法院共同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日本家庭法院相较于检察官具有受理案件的优先权。家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刑事处分的,须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官方可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参与少年案件的审判。日本少年检察制度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诸多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5.
保护处分是日本对非行少年进行矫治处遇的一种方式,在适用对象上和我国少年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几乎一致。但两者在制度理念、制度内容、程序设置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在对两者的比较研究中,将使我国少年教养制度的缺陷得以揭示。  相似文献   

6.
美国作为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有着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司法理念上,美国经历了儿童福利到严惩犯罪再到儿童与社会双向保护的价值转变;在程序适用上,构建了少年司法与普通刑事司法的双轨制;在审理制度上,实行非刑事化、非诉讼化、非标签化的方式;在执行方式上,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并将服刑场所转移至社区。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应强调严管胜于重罚,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明确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完善强制教养和工读教育制度,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少年暴行的干预。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少年检察机构和工作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问题,应当加强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改革、完善少年检察机构和工作制度。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检察机构和工作制度,解决少年检察工作中的外部协调问题,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8.
两岸四地的少年司法制度虽然都处于中华文化圈的范围内,但是由于中国近代社会的分治状态,形成了目前发展水平不一.特点迥异的态势。为了促进两岸四地少年警察制度的相互借鉴,以带动两岸四地整体向前发展,本文厘清了目前两岸四地的少年法律制度,分析其优与劣、利与弊,寻求合作发展的契机,以求创建符合四地需要的,能够协调与配套的少年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台湾地区的外役监狱和观护制度摒弃了传统刑罚对服刑人员重惩罚报应、轻教育预防的行刑理念,坚持对服刑人员惩罚与教育并重,并侧重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观护,有利于训练和提高服刑人员尽快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能力,降低了他们被侵害或者恶逆变的风险,提高了社会防卫能力,有助于犯罪的预防。这些实践对于大陆地区的监狱改革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大陆地区应该从中央法律层面制定《犯罪者预防更生法》和《社区矫正法》,不仅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更生保护,也要注重对成人的更生保护,全方位构筑预防犯罪和社会安全网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0.
2007年韩国通过修改《少年法》而正式导入恢复性司法制度,除了《少年法》第25条之3明确规定了法官审理阶段的和解劝告制度外,恢复性司法理念还影响了警察侦查和检察官审查阶段有关制度的运行和修改。韩国导入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促使加害少年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积极赔偿,更致力于加害少年的矫正和健全地回归社会。这一宗旨体现在法律条文、运行规则和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专家参与,以促使司法机关作出科学、合理的决定。但同时,韩国在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们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1.
发展型少年司法是美国继矫正型少年司法、严惩型少年司法之后出现的最新的少年司法模式,其以有关青春期个体生理、心理发展的医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研究成果为基础,重申刑事司法体系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区别对待,要关注青春期个体的特殊性。同时,认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保障公共安全并重以及宪法正当程序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中律师作用发挥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担负法律服务和心理帮助双重职责。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时应率先实现律师在场权,律师应积极为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请取保候审,并发挥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以及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应把未成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的“优先群体”,扩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指定辩护的范围,合理界定指定辩护的时间,切实推动“有效刑事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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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法律制度之发展进程中,少年司法制度常为先行兵。如若将少年司法领域内尚未成熟的“制度”(举措)贸然引入成人司法,往往使得社会民众反应激烈、产生排斥,如此情境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之建构,并给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进施加反作用力。本文以少年司法领域内尚属于初创、摸索阶段的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特别是其中的道德调查)引入成人司法为例,并基于中国大陆门户网站“新浪网”(sinacom.cn)BBS上所体现出“民意”的实证分析,归结出论旨——尚未成熟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宜普适于成人司法。  相似文献   

15.
保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在一定条件下将被逮捕或者被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它起源于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后来被广大大陆法系国家所认可。目前,保释在这些国家的适用率相当高。比如在英国,20世纪60、70年代保释率仅为40%,90年代为80%,目前达到90%以上。  相似文献   

16.
我国少年法庭于1984年首先成立于上海。20多年的历程中,少年法庭经历反复,从最初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辉煌时期,到发展阶段的举步维艰,目前已逐步建立了以少年法庭为核心的“配套一条龙”的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现今,少年法院的“呼之欲出”更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值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理论观念和程序框架,探索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以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具备自身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温和与宽宥是意大利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核心理念。与欧洲其他国家一样,意大利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基于教育性和保护方法来创设的,社会性观护措施得到广泛应用,惩罚通常被认为是最后才能施行的办法。从教育和保护两个方面剖析意大利温和、宽宥的少年司法,同时对我国的少年司法理念进行反思与探讨,可以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均存在诸多缺陷。对此,我国应该加强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教育,逐步完善司法社工队伍,在司法领域注入更多的社会性因素,提高对少年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8.
《青少年犯罪研究》2009,(5):F0002-F0002
2009年5月23日,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办的“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国内外的从事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学者,司法实践部门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少年司法制度的最新国际标准、少年司法机构专门化与跨部门合作、少年刑事司法、少年法庭非刑事案件专业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19.
新南威尔士少年司法部基于建立一个年轻人参与而没有犯罪的社区目标,从而提供减少青少年再犯罪机会的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帮助青少年解决促成犯罪的潜在问题和行为而成立的部门。其成立前提是立足于历史,也照顾到未成年人成长背景,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二元主义目的的需要,即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承认他们的年龄状况并照顾到他们的福利需要。基于此,包括新南威尔士儿童保护与少年司法部等在内的一系列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20.
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之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和质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及财产刑,少年本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但在处以刑罚过程中却并未加以区别对待,结果出现了少年犯再犯罪率高居不下以及财产刑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为此,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扩大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少年犯矫治制度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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