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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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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韬 《法制博览》2022,(14):21-23
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引发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讨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回应了民众和学界对于这一制度的关切.本文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观点出发,研究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相似文献   

2.
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仍然应当维持在14周岁。并且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应当采取以生理年龄为基础,辅以心理年龄的标准。鉴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尚存在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矫正的问题,因此应当努力寻求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3.
低龄未成年人涉罪问题频发,引起了学界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无论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充年龄规则,还是建立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规则的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本质要求、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表现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角度,都应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涉罪问题,应当以教育、矫治和帮教为主,建立健全亲职教育制度、综合处遇措施和收容教养制度,构建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对策体系。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调,学者则大多持反对意见。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对青少年的自由意志成熟程度的推定,其合理性取决于法律推定的准确性。传统的刚性立法模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维持刑法原有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者绝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都不是理想的抉择。《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持弹性论立场,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既是博弈的结果,亦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现实化。"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解释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情节恶劣"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之外的限制性条件。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特别的程序性限制,与其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关于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焦点始终停留在问题表面,很难形成统一定论。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个立法问题,应当回归立法机理,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与立法技巧三个方面反思其调整的合理性。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且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一刀切"的立法形式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生理年龄作为唯一标准,不考虑行为人实际心理成熟程度的做法,在犯罪日益低龄化、暴力化的当下,已不能满足法益保障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修改完善已势在必行。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了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但简单地降低责任年龄起点的做法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与差异性。因此,若能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从技术层面对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进行补充完善,结合目前正在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应对犯罪低龄化现象的能力。  相似文献   

7.
饶乾建 《法制博览》2022,(10):57-59
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使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备受关注.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是《刑法》对其进行非难性评价的前提.我国以年龄标准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与日俱增,已较早地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未成年人犯罪态势、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依据、我国刑事政策以及国际最低刑龄的规定,将最低...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是要确定"刑法中的未成年人",虽然刑法领域的"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刑法的规定中不同,但均依赖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得以确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上确定了什么范围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什么范围的人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制度。从宽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担当的全部领域,该原则既是未成年人特殊性在刑事法领域确认的基本标志,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基本前提。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立场是侧重于保护还是侧重于惩罚,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累犯制度、刑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构。在有所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潮流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与提高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并存,预示着惩罚和保护双向强化的趋势。单向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场并不彻底的基本态势,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直接与世界潮流对接提供空间和机会。应当立足于我国在刑事领域全面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再审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直接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9.
刑法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在于防止司法腐败和确保社会长治久安,而非在于区分人的辨认、控制能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暴力化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发挥刑罚的安抚功能,防止被害人复仇。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名存实亡,维持论所设计的种种举措难以实现"宽容而不纵容"理念,维持论同时将"教育"与"惩罚"对立,忽视了"惩罚"亦是"教育"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几个基础概念很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探讨和澄清,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刑事法定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阶段称谓以及“未满十四周岁”阶段称谓均有必要予以辨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内部需要相互协调、统一,这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认识,而且有利于理论研究的完善和深化。同时本文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统一性给以建言。  相似文献   

11.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位于《刑法》第17条第2款,其中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学界对此的争议集中在罪名说和罪行说的探讨。从刑法解释论角度考虑,应该坚持实质的罪名说,将符合这8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从刑事立法论角度出发,应该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为在总则部分形成宏观的方针,而在其适用的具体罪名之后详细地加以说明,以保证刑法的稳定性。除此以外,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共犯,并且可以成为帮助犯,不受定罪罪名不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却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学界存在赞成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两种观点。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制裁未成年人犯罪有转嫁责任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当代刑法的通例和历史发展趋势。因此,尽快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而非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才是当前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17条第2款以行为手段、所侵害法益的种类、法定刑、多发性等作为划定标准,规定了较常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权利和致瘾性的犯罪,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8种罪质行为,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不限于8个罪名。未成年人仍应以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刑事责任根据,但有其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从无到有是主观能动性逐步提高、意志自由度逐步增大的过程且存在于一个制约性与社会化的博弈阶段,这决定了未成年人辨认能力较弱或者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不足。我国应当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应当限于危及重大人身权利和健康的情形,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和特定的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4.
从全球视角探讨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年龄证明;对低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较低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与审判的权利;低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未成年人经常沦为成年人犯罪的工具等。这些困境中有一个或多个影响着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  相似文献   

15.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都与刑事责任相联系。刑事责任能力要么决定犯罪而决定刑事责任,要么独立于犯罪之外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要么二者兼而有之。刑事责任年龄是以刑事责任能力为基准进行规定的,进而明确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或承担的程度如何。本文从刑事责任能力评判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影响的角度来评价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是中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学界所倍加关注的问题。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大会及其预备会议就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为一个议题进行讨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就中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中国刑法史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沿革,中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国刑事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原则,以及中国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等问题,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欠缺实质正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通过个体识别的方式认定未成年人的实际刑事责任能力,为刑法在低龄未成年人不法案件中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足以应对当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符合我国现行刑法价值理念和社会人文基础,对该规则可以借鉴吸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可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与证明主体等方面逐步落实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使该规则有效发挥作用,以此完善现行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面对犯罪低龄化严峻形势,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许多人主张通过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刑罚惩罚范围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中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另一种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弹性化规定,但实际上不论是降低说还是弹性说,都是通过运用刑罚的方式规制触法少年的行为,使其必须承受刑罚的负面效果。但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性,盲目的犯罪化并不一定具有良好的效果。对触法少年更应该以教育为主,强调社会力量的提前介入,对犯罪行为防患于未然。对此,可以建构新的、具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惩戒措施体系,明确适用主体,扩大应受惩罚的行为范围。另外,可以在现有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的基础上,增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设立心理咨询师援助制度、定时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强制参加社区服务、体验式服刑、警察认领帮助教育制度等多种惩罚措施。  相似文献   

19.
如何解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主体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主体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共同实施绑架并杀人行为的问题,存在诸多争论。立法条文和立法解释也没有据供具件的解决方案。笔者在对上述两个问题中有关观点进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尝试着从更为合理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为解决未成年人绑架杀人行为应如何定性提供一点出路和启示。  相似文献   

20.
(一)采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对实施刑法禁止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进行教育和改造。个别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在实施刑法禁止行为后,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司法机关不认为是犯罪,只由办案民警对其本人训诫了事。这是一种对过错者的纵容,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造思想。而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证实实施刑法禁止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具有“恶意”后就可以对其进行刑罚。刑罚本身扮演着与其他教育措施所不同的角色,其他教育不能替代刑罚“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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