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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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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6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之滥觞。在我看来,二十余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逐步成为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中成绩斐然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相似文献   

2.
保障未成年个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深为关切的一件大事,并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无疑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十八年前,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区别开来,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渐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局面,1986年,上海市长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而又发展组建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肩负起了法律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十多年来,他们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爱心挽回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拓展了少年司法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免予起诉的废除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在起诉制度上的飞跃。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相对不起诉条件细化与范围扩大、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分案起诉上。同时,司法实践中探索了暂缓起诉这一新的形式。我国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急需完善,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不起诉标准,扩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范围;构建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后的帮教制度。  相似文献   

4.
少年司法为应对未成年人罪错,避免报应性司法的负面影响而从现行刑事司法中独立出来。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在突出其综合保护的同时,仍需回归科学应对未成年人罪错的初衷。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兼有行政性、司法性和教育性特征,由检察主导未成年人司法更具优势。而更好发挥检察主导则必须依托职能创新未成年人检察措施,推动罪错处理的一体化,并通过向前和向后延伸促进社会支持体系等的建设。  相似文献   

5.
试论分案处理原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会发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结伙作案的较多,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试就分案原则在起诉、审判阶段的完善,略陈己见。  相似文献   

6.
意大利于1988年颁布了第一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不断重申教育与保护的理念,在充分性、最小伤害、去污名化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许多创新措施,并不断完善从侦查、检察到审判的环节,将未成年人尽可能地分流到刑罚体系之外,采用替代刑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社会观护。该法始终将未成年人权利放在第一位,具有司法保护和福利的双重性,是意大利少年司法向现代转型的重要基础,在意大利少年司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熊德禄 《法制博览》2013,(11):245-246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盲区,但是不能因此而摈弃支持起诉制度。以司法实践为基础,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成立专门的不享有监督审判权力的支持起诉部门,负责支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民事诉讼活动,避免公权干涉私权。重新设计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诉讼的方式,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案件,在诉讼主体缺位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8.
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精神向刑事立法和司法注入的过程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确立显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取向,而这正是司法机关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推进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完善的关键。围绕上述方针原则而形成的“寓教于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进行了两项尝试:一是构建并完善了圆桌审判模式;二是注重增设庭审教育阶段。  相似文献   

9.
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机构部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对我国的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一个延伸部门,它担负着基层的检察职责。本文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优化检察室监督职能的策略。  相似文献   

11.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予以贯彻落实,不仅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2.
免予起诉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特有权利,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犯罪未成年人格的可塑性较强和其罪过的易改性及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积极效果来看,免予起诉是较好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示了其可行性与有效性。  相似文献   

13.
在家庭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共同做法。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民事司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规定。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至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检察机天应参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庭案件;家庭案件的管辖应考虑未成年人的住所地;为避免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强化家事事件与家事效果事件合并审判,诉的变更、合并与反诉应较为宽松;认诺、舍弃、自认、和解受到限制以及法院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家庭案件审理中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4.
从追溯各国少年刑事司法模式出发,本文全面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应择取的价值和模式,阐述了当前改革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笔者结合本国情况,从程序、实体及制度诸方面提出了立法思考,并对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未成年人特点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进行了本土化设计.最后,对改革现行未成年人检察机构、重新配置人力资源及调整扩充未检职能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本文对广东法院2003至2007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总结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法院开展相关保护工作缺乏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工会、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文章分别从构建“司法保护一条龙”和“社会保护一条龙”两个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顺应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并不高,这其中有制度和制度层面以外的妨碍因素。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标准,增设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从增加特别告知、人格调查、社会调查诉前听证、法律援助程序等方面完善审查起诉程序。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司法价值取向对司法实务运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建构司法运行机制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司法价值的导向功能。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研究对象,考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源流和演进轨迹,认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应以“适当养育”和“充分教育保护”为价值追求,并以此作为划定受案范围的核心依据;采取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权利性质为标准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分为三大类,根据三类权利的不同属性,确定各类案件与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所欲达到的价值目标关联的密切程度,认为人格权案件、亲属权案件应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  相似文献   

18.
在当前涉少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不直接参与诉讼成为普遍现象,涉少家事案件蜕变为成年人之间的普通诉讼。法院在案件审判中也未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案件的"成人化色彩"不利对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适当扩张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的诉讼行为能力;构建庭外对话机制,畅通未成年人的表达渠道;建立法官依职权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从而弱化当前涉少家事案件的"成人化色彩",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州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南威尔斯州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司法管辖区,该州建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连续反应机制,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下设立了未成年人审判会议,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前的转处。其完备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陈远航 《法制博览》2015,(1):102-104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离婚率逐渐走高,传统的家庭关系受到冲击,独生子女、单身家庭日渐增多,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幅增加,加之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注的缺乏,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易发、年轻化的特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设定,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设立了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将以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理论及实践为出发点,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积极意义、适用条件、工作程序、法律效果及如何完善等方面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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