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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的传输者,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迈入了著作权侵权的"雷池"。因此,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含义的界定入手,分别研究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作品传播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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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动态系统论从方法论层面对此提供了有益的启发。首先应当选定构成赔偿责任的要素,如受保护权益的重要性、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故意或过失的程度、为避免损害而耗费的成本以及从危险行为中获利的多少;其次要厘清各要素之间及其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基础评价的引入来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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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刚刚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侵权专门法的诞生。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仍存在一定的困难。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良好实施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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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共同侵权,但其既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又存在价值取向不均衡的正当性不足;同时,还造成了诸多司法实践操作难题,导致了实践选择与相关立法和理论的脱离。无论是从价值选择、实践操作还是从比较法经验等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侵权责任都应界定为数人加害行为的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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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它们是为信息传输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的人;·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就是通过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的,通常接入服务提供者还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主机服务提供者,它们向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上载各种信息(包括个人主页);·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它们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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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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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指网站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网络设备如服务器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中所形成的专属于用户个人的网络空间和数据。其中包括电子邮箱、qq号码、网络游戏及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受到很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将浅析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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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概念再次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根据该法第22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其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那究竟何为精神损害?其赔偿机制是如何运行的?在其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着问题和弊端?单从这一条文是无法完满回答这些问题的。本文中,笔者将试图从比较法和法理角度全面剖析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试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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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及时性与是否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及时的本质是无不适当的迟延,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及时性的因素包括实质因素、法律因素和经济因素.及时的实质要求是合理、合法.及时是否被法律明确规定影响了对迟延是否适当的判断,合意的迟延和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迟延优于法律的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通过优化人员、合理分配时间和降低成本的方式,积极避免不适当迟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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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其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我国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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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但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中却有着基本不同的轨迹.本文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认为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典中,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在个别侵权类型中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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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区分涉案行为是技术服务还是内容服务,如果是技术服务,则进一步认定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事实,然后再认定其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知道包括两个要件:是否知道公开传播的事实;是否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侵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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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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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所发生的精神损害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有所争议的话题。对此笔者认为,断然否定违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其理论基础和所持理由还缺乏充分的论证,应该在有所限制的前提下,肯定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本文正是从这一思路出发,对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及现实意义做出了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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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在我国的出现虽然只是近几年的事,但其发展之迅速却是前所未见的.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法律上对其版权侵权责任加以明确是保护我国网络业发展的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几种理论的分析,并结合美国最新的立法和国内的网上侵权案例,阐明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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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在实践中怎样实行,进行初步的探讨,提出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